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个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授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916.53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91元/股。
独立董事:孙敏杰、吴益兵、王澜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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