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
整已取得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孙跃等3位激励对象已辞职,其已不符合公司《2018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00股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8.83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孙
跃等3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4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946,810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412名
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946,81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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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基 吴永和 孔徐生 张 雷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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