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
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智能自控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能自控”)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
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10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需要律师
发表意见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回复《问询函》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
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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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问询函》“11、报告期内,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丹股份”)因合同纠纷为由对你公司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1,977.65 万元。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诉讼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你公司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
丹股份对外披露的内容是否一致,你公司前期披露内容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
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截至目前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智能自控提供的涉诉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等
公开渠道核查相关披露公告,正丹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将智能自控起诉至镇
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已启动鉴定程序,
正丹股份和智能自控均提出了鉴定请求,鉴定范围有差异,鉴定程序尚在处理过
程中。
(二)关于公司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是否一致
根据智能自控提供的涉诉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等
公开渠道核查相关披露公告,智能自控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外披露
的起诉原因内容一致,起诉原因为合同违约。原告正丹股份认为被告智能自控提
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遭
拒,故而提起诉讼。被告智能自控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历来严格遵守行业标准,
对于本次合同纠纷事项,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对合同是否违约存在争议。
(三)关于公司前期披露内容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根据智能自控提供的涉诉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等
公开渠道核查相关披露公告,对于此次涉诉事项的相关情况,智能自控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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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30 日和 2019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同时智能自控在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对涉诉事项也做了相关提示说明。鉴于智能
自控已经及时披露了此次涉诉事项相关情况,且对外披露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
外披露起诉原因内容一致,因此公司前期披露内容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关于此次涉诉事项披露详细情况如下:
1、原告正丹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正丹化
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主要信息如下:“江苏正丹
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能自控”)。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
苏 1191 民初 1797 号),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公告中还说明,原告正丹股份认
为被告智能自控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要求退货
并赔偿相关损失遭拒,故而提起诉讼。
2、被告智能自控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无锡智能自
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主要信息如下:“无锡智能自控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获悉,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丹股份”;证券代码:300641)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提起诉讼(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目前该案件已获立案受理。”公告中还说明,被告智能自
控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历来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对于本次合同纠纷事项,不存在
违约情形。
3、被告智能自控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无锡智能自
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主要信
息如下:“2019 年 6 月 1 日及 6 月 3 日,正丹股份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在接到这一信息后,公司第一时间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委托交通银
行无锡分行开具了保函,并于 6 月 10 日与 6 月 27 日解除了资产保全,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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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等未受任何影响。 2019 年 7 月 24 日上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此案
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属于质证阶段,第二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4、此外,被告智能自控在公司《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对涉诉事
项做了相关提示说明;原告正丹股份在公司《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和《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
对涉诉事项也做了相关提示说明,经比对核查,双方对于此次涉诉事项披露的基
本信息一致,不存互相矛盾或者存在冲突的地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能自控对于本次涉诉事项已经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了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披露的起诉原因内容一致,公司前
期披露内容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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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刘煜
经办律师:
沈学让
年 月 日
本所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 号
汉嘉国际大厦 29 楼,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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