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2019年度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情况的说明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猛狮科技”或“丙方”)
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与杭州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捷能”或“甲方”)、
夏军(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前海瑞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前海瑞宏”或“丁方”)签署了《杭州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融资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融资协议》”)。猛狮科技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200 万元参股杭州
捷能,其中 80 万元作为杭州捷能新增注册资本,1,120 万元计入杭州捷能资本公
积金;前海瑞宏以人民币 1,800 万元参股杭州捷能,其中 120 万元作为杭州捷能
新增注册资本,1,680 万元计入杭州捷能资本公积金。交易完成后,杭州捷能的
注册资本由 600 万元增加至 800 万元,猛狮科技和前海瑞宏分别持有杭州捷能
10%和 15%股权。
对照《融资协议》,杭州捷能 2017-2019 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金额,公司董
事会编制了《关于杭州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
数差异情况的说明》,具体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杭州捷能承诺 2017-2019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
按三年平均计算,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如果年平均净利润低于 1,000
万元,丙方和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和甲方管理团队按下述方式对丙方和丁方进行补
偿:乙方及甲方的管理团队可以现金方式回购丙方和丁方的股权,回购价格为丙
方和丁方投资额按 8%年化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计复利(回购资金包含分红等收
益,若丙方和丁方实际收益不足每年 8%,则乙方和甲方管理团队按 8%年收益
补足;若丙方和丁方实际收益已超出 8%,则乙方和甲方管理团队只需按 3,000
万元本金回购)。上述现金回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甲方管理团队自行回购或由
第三方投资人受让,全部回购/受让款应在丙方和丁方发出书面要求回购的请求
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丙方和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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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情况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
华审会字( 2020 )第 318270 号、第 318271 号),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绩承诺 实际盈利 实际盈利数与业
业绩承诺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率
净利润数 净利润数 绩承诺数的差异
2017 - -581.75 - -
2018 - -1,072.55 - -
2019 - -352.83 - -
合计 3,000.00 -2,007.13 - -
平均* 1,000.00 -669.04 -1,669.04 -66.90%
*注:此处计算 2017-2019 年度平均业绩承诺数,非累计业绩承诺数。
2017-2019 年,杭州捷能累计净利润为-2,007.13 万元,年平均净利润为-669.04
万元,低于年平均净利润 1,000 万元,未完成 2017-2019 年度业绩承诺。
三、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分析
杭州捷能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Pack)研发、生产、销售及
相关的技术服务。2017 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补贴政策发生
较大变化,产业链内各环节的现金流压力激增,行业呈下行趋势。在上述市场情
况下,杭州捷能作为初创型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生产规模受限,业务开展不及
预期,导致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四、公司针对杭州捷能 2017-2019 年度未达到业绩承诺所采取的措施
针对杭州捷能 2017-2019 年度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公司将积极督促相
关业绩补偿责任人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补偿责任,同时,公司也
在积极与该等业绩补偿责任人协商确定新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督促和指导杭州捷能经营团队制定合理的发展
规划和经营目标,协助杭州捷能经营团队改善管理经营,以实现经营业绩的提升。
特此说明。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〇年 六 月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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