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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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按 2019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提取 10%的法定

盈余公积,以现有股本 618,222,82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92,733,424.3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的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

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薪

酬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六、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其他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
的情况,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本次对第八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任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其他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

的情况,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本次对第八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任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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