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关
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子公司向济南海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旭金属”)销售
锰矿,虽然海旭金属与公司并无关联关系,但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有限公
司为海旭金属的第一大客户,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此次交
易需参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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