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曹先军(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永德(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胜元(签字):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