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
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
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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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9日,
并同意以3.0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授予1,193.7471万
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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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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