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苹女士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黄孝銮女士为公
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林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长
缪品章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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