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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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20—02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镇江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29,732,870.42
元及违约金;(2)在南京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7,245,293.82元及违约
金。两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货款36,978,164.24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
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
鑫”)、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分别诉至苏州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
知书》【(2020)苏 0591 民初 5859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
0591 民初 5861 号】。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镇江协鑫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苏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内
    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镇江协鑫立即支付公司货款 29,732,870.42 元及违约金(按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以 1,6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计算至实
际还款日;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 1,232,870.4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镇江协鑫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4 月,公司与镇江协鑫签订了《二次设备及二次舱框架采购合同》,
基于此框架合同,双方签订订单,公司已依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镇江
协鑫开具了全额发票。
    因被告镇江协鑫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曾向苏州市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镇江协鑫支付拖欠货款 28,209,583.38 元及质
保金 4,023,287.04 元。后双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
订后,被告仅支付 250 万元,尚余 29,732,870.42 元未付。
    (二)南京协鑫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苏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 68 号
    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南京协鑫立即支付公司货款 7,245,293.82 元及违约金(按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以 6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
还款日;以 1,245,293.8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3 月,公司与南京协鑫签订了《2017 年度 BOS 设备框架采购合同微
机监控系统合同》,基于此框架合同,签订 8 个采购订单,总金额为 12,756,250
元。2018 年 4 月,公司与南京协鑫签订了《二次设备及二次舱框架采购合同》,
基于此框架合同,签订 3 个采购订单,总金额为 4,509,088.54 元。公司已依约定
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南京协鑫开具了全额发票。
    因被告南京协鑫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曾向苏州市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协鑫支付拖欠货款 7,245,293.82 元,后双
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被告南京协鑫仍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支
付货款。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 0591 民初 5859 号】
3、《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 0591 民初 5861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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