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并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注册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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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并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注册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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