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琚制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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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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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 14:00 时在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
道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15 号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8,983,9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3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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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40,494,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6.24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8,489,78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8.38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6,803,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80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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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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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4 发行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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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6 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7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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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8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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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1,483,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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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
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971,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91,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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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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