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
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
由每股 14.4 元调整为每股 14.1 元。
二、关于《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为规避市场大宗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作为大宗材料消费商,公司
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交易时机与恰当的数量比例,
开展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基差
变化异常造成重大损失,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强国___________
梁上上___________
易颜新___________
2020 年 6 月 18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