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
事会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1、公司拟将位于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 528 号的部分土地及房产作为抵
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履行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
二、关于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
经验,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
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提供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能力,聘用大华事务所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仅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七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丑凌军
(本页仅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七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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