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国美电器有
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借款 5.6 亿元,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该等借款事项已履行相关的决策、披露程序。公司
拟使用收到的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款向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前偿还不超
过 50,000 万元借款,此事项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利息费用支出,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案列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
程。此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于秀兰、韩辉、董国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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