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购买物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关于购买物业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物业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
前认可,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
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系公司长期经营发展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
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此购买物业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二 O 二 O 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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