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鸿
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该等议案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一部分,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需调整发行规模、对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内容,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经审阅,修订后的预
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二、关于与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
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
止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协议是经过双方
友好协商,在双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的;本次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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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拟终止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是基于其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规定作出的,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协议。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
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因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分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中谷矿
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 15,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
2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乌海化工、包头市新达
茂稀土有限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 32,899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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