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98.6884%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翠微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翠微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停牌日前6个月至《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七)其他在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买卖主体 买卖人身份 交易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数量(股)
1 2019.09.26 买入 12,900
2 2019.09.30 卖出 12,900
3 2019.10.10 买入 1,800
4 2019.10.11 买入 18,800
5 2019.10.14 买入 27,200
6 2019.11.25 卖出 47,800
7 交易对方北京海淀科 2019.11.26 买入 242,000
8 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2019.12.02 卖出 800
9 陈攀攀 杨刚之配偶(杨刚已 2019.12.03 卖出 16,500
于2020年4月15日
10 起不再担任前述董事 2019.12.04 卖出 31,900
11 职务) 2019.12.06 卖出 118,000
12 2019.12.13 买入 800
13 2019.12.20 卖出 42,800
14 2020.01.07 卖出 800
15 2020.02.04 卖出 32,000
16 2020.02.06 买入 30,800
17 2020.02.07 卖出 30,800
18 交易对方北京海淀科 2019.12.04 买入 20,000
19 胡仕兰 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2020.02.04 卖出 11,400
20 杨刚之母亲 2020.02.13 卖出 8,600
21 孟开 海科融通副董事长、 2020.01.16 买入 6,600
22 总经理孟立新之儿子 2020.02.04 买入 15,500
23 2020.03.10 买入 2,300
24 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大 2019.11.06 买入 1,600
25 张本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2019.11.07 买入 8,400
26 殊普通合伙)经办人 2019.11.27 卖出 5,000
27 张尧之父亲 2019.12.09 卖出 5,000
28 2019.10.14 买入 2,700
29 2019.10.17 买入 1,000
30 2019.10.17 卖出 1,000
31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 2019.10.23 买入 1,000
常春兰 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32 员工姜超洋之母亲 2019.10.23 卖出 1,000
33 2019.10.28 卖出 700
34 2019.10.29 买入 700
35 2019.11.04 卖出 2,700
36 2020.01.15 买入 6,300
37 2020.01.16 买入 700
38 2020.01.21 卖出 1,000
39 2020.01.21 买入 1,000
40 2020.01.22 买入 3,000
41 2020.01.22 卖出 3,000
42 2020.01.23 卖出 2,000
43 2020.02.06 卖出 2,000
44 2020.02.20 买入 2,000
45 2020.02.21 买入 1,000
46 高卫 交易对方(海科融通 2020.02.24 买入 3,000
股东)
47 2020.02.24 卖出 1,000
48 2020.02.25 卖出 3,000
49 2020.02.26 卖出 2,000
50 2020.03.04 买入 2,000
51 2020.03.04 卖出 2,000
52 2020.03.05 卖出 1,000
53 2020.03.13 买入 2,000
54 2020.03.17 卖出 1,000
55 2020.03.18 买入 1,000
56 2020.03.18 卖出 3,000
57 2020.03.25 买入 1,000
58 2020.03.31 卖出 1,000
59 朱韬 交易对方(海科融通 2019.11.04 买入 49,000
60 股东)蒋聪伟之配偶 2019.11.26 卖出 49,000
61 2019.11.26 买入 1,500
62 2019.11.29 买入 3,500
63 2020.01.08 买入 2,000
64 2020.01.22 买入 2,000
65 马晓明 交易对方(海科融通 2020.02.25 卖出 4,500
66 股东)张艺楠之配偶 2020.03.12 买入 2,400
67 2020.03.16 卖出 6,900
68 2020.03.17 买入 6,000
69 2020.03.18 买入 2,700
70 2020.03.31 卖出 8,700
71 2019.12.04 买入 1,000
72 2019.12.09 买入 1,000
73 2019.12.12 买入 1,000
74 2019.12.23 买入 1,000
75 2019.12.26 买入 1,000
76 2019.12.30 买入 1,000
77 李宏涛 交易对方(海科融通 2020.01.07 卖出 2,000
股东)
78 2020.01.10 卖出 1,000
79 2020.01.14 卖出 3,000
80 2020.02.06 买入 1,000
81 2020.02.07 买入 3,000
82 2020.02.20 卖出 1,000
83 2020.02.25 卖出 3,000
(一)陈攀攀、胡仕兰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杨刚系交易对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杨刚已于2020年4月15日起不再担任前述董事职务),陈攀攀系杨刚配偶,胡仕兰系杨刚母亲。
陈攀攀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使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母亲胡仕兰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胡仕兰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股票账户长期由儿媳陈攀攀操作,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陈攀攀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杨刚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不知悉配偶陈攀攀使用陈攀攀股票账户及本人母亲胡仕兰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之配偶陈攀攀使用陈攀攀股票账户及本人母亲胡仕兰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配偶陈攀攀使用陈攀攀股票账户及本人母亲胡仕兰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陈攀攀、本人母亲胡仕兰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二)孟开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孟立新系标的公司海科融通副董事长、总经理,孟开系孟立新儿子。
孟开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孟立新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儿子孟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之儿子孟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儿子孟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儿子孟开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三)张本义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张尧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张本义系张尧父亲。
张本义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张尧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本人父亲张本义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父亲张本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父亲张本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父亲张本义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四)常春兰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姜超洋系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作为海科融通间接控制方的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常春兰系姜超洋母亲。
常春兰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姜超洋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母亲常春兰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之母亲常春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母亲常春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母亲常春兰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五)高卫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高卫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高卫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无关,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六)朱韬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蒋聪伟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朱韬系蒋聪伟配偶。
朱韬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蒋聪伟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配偶朱韬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之配偶朱韬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配偶朱韬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朱韬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七)马晓明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张艺楠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马晓明系张艺楠配偶。
马晓明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张艺楠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配偶马晓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之配偶马晓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配偶马晓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马晓明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八)李宏涛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的核查
李宏涛系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李宏涛已出具《关于买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无关,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蒲 飞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