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所持泰永长征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运营流动资金,公司拟以不超过 2,181.6179 万股(以实际质押数量
为准)泰永长征股票向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授
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融资年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融资
期限一年。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质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鼎华科技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公司向银行借款利率,不
高于公司同期的银行借款利率(预计年利率 5.5%左右),具体利率待双方借款协
议约定。公司提供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工业园土地及建筑物、公司
所持东莞康业 100%股权及东莞康业名下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并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无
限连带责任担保。
鼎华科技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至博信息受同一控制人正中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控制。公司本次借款事项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孔涛 彭丁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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