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聚合顺 股票代码:605166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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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傅昌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与本人控制的温州市永昌贸易
有限公司、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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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
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
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
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傅昌宝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平台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4、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
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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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关联自然人股东金建玲、王维荣、万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
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
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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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
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自然人、法人股东及机构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
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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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制订<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杭州聚合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需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
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
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要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
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5%,若存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订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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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订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日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的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 2018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
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尼龙 6 切片行业,属于化工领域,具有行业周期性波动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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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该行业的周期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行业产能,二是原材料己内酰
胺的价格。具体来说,如果行业产能增幅大于下游市场需求增幅,就会出现供大
于求,行业景气度下降,企业产能扩张需求放缓,随着下游需求的增长,行业产
能逐渐平衡直至短缺,进而进入新的一轮景气周期。此外,尼龙 6 切片原料成本
占比超过 90%,己内酰胺的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尼龙 6 切片产品售价,进而影响下
游需求。如果己内酰胺价格处于市场高位,则下游需求受到抑制,尼龙 6 切片行
业景气度下降;如果己内酰胺处于市场低位,则下游需求上升,尼龙 6 切片行业
景气度上升。因此,尼龙 6 切片行业的景气度取决于上述两因素的叠加情况,低
产能、原材料低价格,行业景气度相对较高,高产能、原材料高价格,行业景气
度相对较低。
目前,尼龙 6 切片处于行业景气度上升期,若未来行业周期波动导致景气度
下降,则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速,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公司利润同
比减少。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从事尼龙 6 切片行业的企业较多,行业竞争充分。近年来,虽因行业深
度调整有部分产能退出,但行业内领先企业一直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随着行业竞
争的深入,有行业知名度和相应研发规模实力的企业才能建立自身的竞争优势,
摆脱低成本竞争局面,实现差异化竞争战略,最终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及生产工艺的改进,在规模、管
理、技术、信誉和品牌、区位资源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优势,竞争力不断加强。
未来,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的功能特性上持续创新,保持产品较高的质量及良好的
市场口碑,或者行业整体产能大幅增加,供过于求形成恶性竞争,则难以保持销
售的稳步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持续提升,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甚至导致业绩同
比下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己内酰胺,属石油化工衍生品,其价格受
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己
内酰胺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超过 90%,公司采取以销定产、按订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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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的经营模式,同时销售定价按照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方法定价,
理论上己内酰胺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可以及时传导到下游客户,原材料价格的小幅
波动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如果己内酰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公司产
品的毛利率以及下游客户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公司的库存、采购管
理、产品的市场价格调整不能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将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受 2020 年初国际原油价格下跌影响,原材料己内酰胺
价格同期出现下跌情况,会对公司当期盈利情况产生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
相关风险。
(四)原材料供应集中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己内酰胺,属石油化工产品。由于己内酰
胺的生产对设备、技术和管理有较高的要求,主要生产厂商为大型国有企业及部
分资金实力较强的大型的民营企业,集中度较高,如南京福邦特、中国石化、天
辰耀隆、兰花科技、阳煤化工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
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76.51%、89.02%和 75.23%,采购集中度较高,
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对主要供应商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此外,由于己内酰胺的供应
还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同时供应商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进行停产检修,导致
其可能存在临时性供应不足的特点。如果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或者主要供应商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主要供应
商定期、不定期的生产检修等情况发生,有可能导致公司不能足量、及时、正常
的采购,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
(五)环保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公司经营须遵守多项有关空
气、水质、固废处理、公众健康安全的环保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有关环保部门
的检查。公司已按照先进的环保理念投资建设了较为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并按
照国家最新环保政策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同时亦在生产工艺及流程上积极探索
节能减排的技术和方法。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报告期内,公司污染
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若发生突发事件或
在生产流程中处理不当,公司仍存在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可能,从而增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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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另外,随着国家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律法
规,公司环保投入将进一步增加,环保成本相应增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
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年产 10 万
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
提高产品差别化比率,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巩固其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
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了充分的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进行了慎
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且针对新增产能的消化制定了营销管理、人才建
设和市场拓展等一系列措施,认为项目切实可行、投资回报良好,并已为该等项
目的实施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但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
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做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
不能完全排除因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其他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发生,遇到
诸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技术、财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各项目所依赖的条件发生
变化,项目实施进度将可能出现拖延或项目不能完全实施。同时,若未来宏观及
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下游应用领域外销国家进口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服装、汽车、电子、薄膜等多个领域,其中部分应
用领域(如服装等民用纤维领域)受出口市场的影响较大,如对应出口国家进口
政策变化,将导致公司下游市场需求波动,从而传导至公司所处的尼龙 6 切片行
业,对公司业绩带来负面影响。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美国贸易代
表办公室先后发布多轮征税清单,针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多类商品加征关税。受此
影响,下游领域部分企业阶段性降低了出口业务预期,针对性调整了采购、生产
计划,降低了库存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景气程度。虽然公司报告
期内产品较为紧俏,市场需求量较大,在公司不断扩大产能的情况下仍保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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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产能利用率,但因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产品单位毛利在 2019 年也出
现了下降。
尽管公司已通过提升产能、优化品类等方式力争确保整体业绩稳定,但若中
美之间或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增加或升级,且直接涉及公司下游产品的出口,
则仍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公司营业收入、业绩增速放缓的风险
2017-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业绩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其中公司营业收入
分别为 130,177.85 万元、202,498.77 万元,增长率为 55.56%,公司营业毛利分别
为 13,874.15 万元、20,479.81 万元,增长率为 47.61%。2019 年受中美贸易摩擦
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业绩增速有所放缓,实现营业收入 242,647.78 万元,
相比 2018 年增长 19.83%,实现营业毛利 22,852.05 万元,相比 2018 年增长 11.58%。
由于尼龙 6 切片的行业发展受到原料己内酰胺供应、切片行业竞争和下游应
用等多重因素影响,虽然公司自成立以来借助行业增长,通过高端、差异化优势
保持较高的销售增长速度,但随着外部环境因素诸如中美贸易摩擦等事项,亦对
公司下游(尤其是尼龙纤维应用)领域带来较大影响,从而引起行业需求波动、
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整体存在着营业收入及业绩增速放缓的风险。另外,公司营
业收入还受到原材料己内酰胺价格的影响,在己内酰胺价格产生波动走低的情况
下,亦会导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速放缓。
2020 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及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的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相比 2019 年同期将有所下滑。如未来疫情防控措
施再次收紧,或因疫情发展导致下游企业出口业务受限,将会直接影响相应期限
内公司的生产经营,从而对 2020 年全年的业绩带来影响,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五、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稳定股价事宜,公司相关责任
主体就此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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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 120%时,公司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
3、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
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其控制且持
有公司股份的企业,该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歧义,在适用实际控制人稳
定股价措施项下增持资金金额、增资股票数量等相关规定时,傅昌宝及其控制且
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相关情况将合并计算)、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按照以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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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决议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 A 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D、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上述第 A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E、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F、公司因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G、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包括前述稳定股价)回购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
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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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则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
的现金分红的 60%;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不得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
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的 20%,但单次用于
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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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
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
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做出股份回购
决议后及时公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
手续(如需)。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工作,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
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要求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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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
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
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实际控
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实际控制
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实际
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
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现金薪酬总和的 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
(如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
有权扣减其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
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
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亦应当遵守上述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及责任的规定,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相关的承诺函,
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相关
要求作出承诺。
若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及承诺,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公司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等有不同规定的,上述公
司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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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
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及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承诺:“若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
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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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
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及时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
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其本人及其控制的永昌控股、永昌贸易保证将严格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
承诺:
“1、如果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本人及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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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因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
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或永昌控股、
永昌贸易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
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承诺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
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部分,
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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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中关于强化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等
有关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
持数量及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招股说
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
承诺约束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均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提出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回购股份、延长锁定期、赔偿损失等约束
措施明确、具体、及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
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性制或禁
止性规定。
八、公司主要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傅昌宝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作出如下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与本人控制的温州市永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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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人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
在减持后 6 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
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本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
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
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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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本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方
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方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
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傅昌宝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平台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
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方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方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
在减持后 6 个月内,本方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
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本方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本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
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除此之外,本方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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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
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方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针对公司现有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
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主营业务为尼龙 6 切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尼龙纤维、工程
塑料和薄膜等多个领域。公司报告期内专注于尼龙切片行业,具备多年的行业经
验,了解行业及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
储备,能够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开展。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是纤维级切片、工程塑料级切片和薄膜级切片。报
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良好,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内部人
才储备。公司具备多年的研发、质量管理和生产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尼龙纤维、
尼龙塑料等行业的发展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整体景气度较高,尤其是受到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消费升级等影响,下游民用纤维需求旺盛,给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
件。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保持平稳,受益于产品产销量的增长,公司营业收入、
净利润持续增长,公司经营成果波动与行业发展状况基本保持一致。
(2)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原材
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供应集中的风险、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环
保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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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坚持规模化、高端化、专业化发展战略,同时,未来
两年,为更好满足市场功能化、差别化高档产品的新需求,公司将着重以提升企
业综合竞争力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与技改投入,力争实现“产业基地
化、生产规模化、产品精细化、技术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产业升级目标,突
出主业做精做强,将公司建设成国内乃至世界最专业的尼龙 6 切片供应商之一。
公司具体拟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创新计划、管理系统集成计划、人力
资源发展计划、市场开发和营销网络建设计划等的实施,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综合实力,从而抵御公司业务所面临的相关风险。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
件以及公司经营业绩、发展经营及面临的主要风险,通过详细论证而提出的。募
集资金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做精做强,增加公司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提升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
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
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
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
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
环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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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人才。人才梯队建设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
公司始终把人才战略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了系统的人才吸引、激
励和发展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不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
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原则。
(二)实际控制人傅昌宝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和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随着募集资金投入也将新增较大
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具有不确定性,
其收益短期内也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
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为此,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公司回报能力: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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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
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
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暂
不领取现金分红,且本人暂不领取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和 50%
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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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
人的现金分红和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 50%的薪酬
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十、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
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声明: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
与其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
其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分别对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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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中,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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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79 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9 号”文
批准。证券简称“聚合顺”,股票代码“605166”。本次发行的 7,888.70 万股社
会公众股将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6 月 18 日
3、股票简称:聚合顺
4、股票代码:6051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票:31,554.7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888.70 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88.70 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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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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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Juheshun New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 236,660,000 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傅昌宝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0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04 月 06 日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十路 38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079343187F
电话号码: 0571-82955559
传真号码: 0571-82955559
董事会秘书 姚双燕
电子信箱: jhsdm@jhspa6.com
公司网址: www.jhspa6.com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技术开发、生产:尼龙 6 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
经营范围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姓名 公司职务 任期
傅昌宝 董事长 2019.3.18-2022.3.17
毛新华 董事、总经理 2019.3.18-2022.3.17
姚双燕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3.18-2022.3.17
郑安东 董事 2019.3.18-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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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勇 独立董事 2019.3.18-2022.3.17
俞婷婷 独立董事 2019.3.18-2022.3.17
杜淼 独立董事 2019.3.18-2022.3.17
李晓光 监事会主席 2019.3.18-2022.3.17
沈晓伟 监事 2019.3.18-2022.3.17
许利群 监事 2019.3.18-2022.3.17
陈树峰 财务总监 2019.3.18-2022.3.17
1、董事
傅昌宝,男,196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曾任浙江省乐清市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1995 年 8 月至今,历任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杭州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15 年 5 月至今任东莞
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11 月,聚合顺成立,自成立至 2016 年 3
月担任聚合顺有限董事长。2016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毛新华,男,196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9 年取得化纤高级工程师职称。1998 年 7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广东新会美
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任新会美达-DSM 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聚合顺有限研发中心主任。2016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
姚双燕,女,197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聚合顺有限监事。2016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郑安东,男,196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8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职于乐清仪表元件厂;2016 年 1 月至今,任乐
清市东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质监经理、监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陈勇,男,195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2 年 9 月至 1987 年 8 月,任四川省轻工业厅计划财务处副主任科员;198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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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月至 2016 年 10 月,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历任系副主任、主任,研究所副所
长、所长等职。2017 年 2 月至今,任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教学督导;
2018 年 2 月至今,任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俞婷婷,女,198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5 年起至今,就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合伙人。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杜淼,女,197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99 年 12 月至今,历任浙江大学高分子系讲师、副教授;2012 年 5 月至今担任
杭州沃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李晓光,男,197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0 年取得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1992 年 9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湖北省咸宁市化
学纤维厂生产部主任;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锦隆化纤有限公司聚合
车间主任;2009 年 11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技术开发部负责人;2016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沈晓伟,男, 197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89 年至 2014 年就职于无锡市高分子材料厂,担任销售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今任公司销售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许利群,女,196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9 年取得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职称。1994 年 10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研究院工程师;2001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任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厂长;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龙达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4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 年 3 月至今任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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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树峰,男,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4 年取得会计师职称。1993 年至 2001 年任浙江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会计主管;
2001 年至 2002 年任杭州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2 年至 2004 年任
贝因美集团投融资部总经理助理;2004 年至 2006 年任方远集团邵武新天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6 年至 2011 年任贝因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资产
管理中心经理;2011 年至 2012 年任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
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
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职务或亲
姓名 直接持股数(万股) 直接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后)
属关系
傅昌宝 董事长 1,500.00 4.7537%
毛新华 董事、总经理 200.00 0.6338%
郑安东 董事 108.00 0.3423%
李晓光 监事会主席 42.00 0.1331%
沈晓伟 监事 42.50 0.1347%
许利群 监事 35.50 0.1125%
陈树峰 财务总监 100.00 0.3169%
姚忠升 高管姚双燕之弟 337.85 1.0707%
合计 2,365.85 7.4976%
注:近亲属关系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间接持股比例
姓名 公司职务 间接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
傅昌宝 董事长 10,451.69 33.1225%
合计 10,451.69 33.1225%
3、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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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和傅昌
宝分别持有公司 25.44%、18.72%和 6.34%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
自然人傅昌宝直接持有公司 6.34%股权,通过其全资控制的永昌控股、永昌贸易
两家企业间接持有公司 44.16%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50.50%股权,并担任公司董
事长一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和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
易基本情况如下:
(一)傅昌宝
男,196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身份证号码:3303231969*******,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
(二)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永昌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5 年 08 月 08 日
注册资本 3,218 万元
实收资本 3,21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傅昌宝
注册地址 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三塘村)
自动化设备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有房屋出租;金属
经营范围 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382256027637F
永昌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傅昌宝 3,218.00 100.00%
合计 3,218.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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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永昌控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总资产 12,518.89
净资产 5,023.16
净利润 -124.95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永昌贸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04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3,800 万元
实收资本 3,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傅昌宝
注册地址 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
电子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经营范围
口;自有房屋租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382712576518Y
永昌贸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傅昌宝 1,691.00 44.50%
2 永昌控股 2,109.00 55.50%
合计 3,800.00 100.00%
永昌贸易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8,311.93
净资产 4,8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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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净利润 1.08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股东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锁定期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6,021.61 25.44% 6,021.61 19.08%
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 4,430.08 18.72% 4,430.08 14.04% 36 个月
傅昌宝 1,500.00 6.34% 1,500.00 4.75%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830.00 3.51% 830.00 2.63%
陈维升 567.00 2.40% 567.00 1.80%
蔡胜才 500.00 2.11% 500.00 1.58%
宁波慧明十方道合投资中心(有
490.00 2.07% 490.00 1.55%
限合伙)
凌建忠 475.00 2.01% 475.00 1.51% 12 个月
张兵 400.00 1.69% 400.00 1.27%
高雁峰 400.00 1.69% 400.00 1.27%
陈佰忠 400.00 1.69% 400.00 1.27%
诸暨浙科乐英创业投资合伙企
400.00 1.69% 400.00 1.27%
业(有限合伙)
金建玲 390.00 1.65% 390.00 1.24% 36 个月
汪国生 350.00 1.48% 350.00 1.11%
姚忠升 337.85 1.43% 337.85 1.07% 12 个月
傅帅 337.00 1.42% 337.00 1.07%
万泓 317.50 1.34% 317.50 1.01% 36 个月
陈建芬 300.00 1.27% 300.00 0.95%
邱建微 300.00 1.27% 300.00 0.95%
曹勇 300.00 1.27% 300.00 0.95%
12 个月
张钟琴 275.00 1.16% 275.00 0.87%
姚林敏 261.00 1.10% 261.00 0.83%
金光花 252.80 1.07% 252.80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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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郑键锋 200.00 0.85% 200.00 0.63%
浙江汇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0.85% 200.00 0.63%
毛新华 200.00 0.85% 200.00 0.63%
龚雪芬 162.00 0.68% 162.00 0.51%
胡建旺 150.00 0.63% 150.00 0.48%
谢龙清 147.16 0.62% 147.16 0.47%
莫丽丽 144.00 0.61% 144.00 0.46%
王维荣 135.00 0.57% 135.00 0.43% 36 个月
金海波 120.00 0.51% 120.00 0.38%
王赞 120.00 0.51% 120.00 0.38%
郑安东 108.00 0.46% 108.00 0.34%
胡文晓 100.00 0.42% 100.00 0.32%
罗晓燕 100.00 0.42% 100.00 0.32%
鲍松志 100.00 0.42% 100.00 0.32%
傅永宾 100.00 0.42% 100.00 0.32%
叶学平 100.00 0.42% 100.00 0.32%
胡采芳 100.00 0.42% 100.00 0.32%
董建华 100.00 0.42% 100.00 0.32%
陈三娥 100.00 0.42% 100.00 0.32%
陈树峰 100.00 0.42% 100.00 0.32%
裘文华 100.00 0.42% 100.00 0.32%
12 个月
余承钢 90.00 0.38% 90.00 0.29%
倪琛淇 75.00 0.32% 75.00 0.24%
林光宏 70.00 0.30% 70.00 0.22%
孙乐球 68.00 0.29% 68.00 0.22%
谷海涵 65.00 0.27% 65.00 0.21%
金海秋 60.00 0.25% 60.00 0.19%
钱国芳 57.50 0.24% 57.50 0.18%
沈红燕 54.00 0.23% 54.00 0.17%
孙素云 50.00 0.21% 50.00 0.16%
周伟朵 50.00 0.21% 50.00 0.16%
朱斌彬 50.00 0.21% 50.00 0.16%
毛剑 50.00 0.21% 50.00 0.16%
周美华 50.00 0.21% 50.0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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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朱一鸣 50.00 0.21% 50.00 0.16%
蒋正汛 50.00 0.21% 50.00 0.16%
沈晓伟 42.50 0.18% 42.50 0.13%
李晓光 42.00 0.18% 42.00 0.13%
黄国伟 40.00 0.17% 40.00 0.13%
许利群 35.50 0.15% 35.50 0.11%
谢尚杨 25.00 0.11% 25.00 0.08%
郑元伦 25.00 0.11% 25.00 0.08%
金美光 20.00 0.08% 20.00 0.06%
傅昌勤 15.50 0.07% 15.50 0.05%
张立军 6.00 0.03% 6.00 0.02%
余丽琴 4.00 0.02% 4.00 0.01%
小计 23,666.00 100.00% 23,666.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7,888.70 25.00% -
合计 23,666.00 100.00% 31,554.70 100.00% -
注:傅昌宝、毛新华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减持仍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傅昌宝、永昌控股、永昌贸易等大股东减持仍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78,014 户,其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前十名的
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60,216,050 19.08%
2 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 44,300,838 14.04%
3 傅昌宝 15,000,000 4.75%
4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8,300,000 2.63%
5 陈维升 5,670,000 1.80%
6 蔡胜才 5,000,000 1.58%
中兵慧明投资基金管理(珠海)有限
7 公司-宁波慧明十方道合投资中心 4,900,000 1.55%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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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凌建忠 4,750,000 1.51%
张兵 4,000,000 1.27%
高雁峰 4,000,000 1.27%
9
陈佰忠 4,000,000 1.27%
诸暨浙科乐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4,000,000 1.27%
限合伙)
合计 164,136,888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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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888.7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0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88.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9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90.002%。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4657671 %。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54,458
股,包销金额为 1,088,928.90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96%
五、发行市盈率:22.97 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 55,615.34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198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为 4,976.8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169.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980.00
3 律师费用 325.4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3.40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58.99
发行费用合计 4,976.8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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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为:0.63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50,638.48 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38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31 元(按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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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8 号)。相关财务
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
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进行披露。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母公司及合
并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1536 号”《审阅报
告》,同时公司 2020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
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
经营状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
意。
经审阅,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44,604.72 万元,较 2019 年第一
季度同比下降 15.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93.16 万元,较 2019 年
第一季度同比下降 25.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75.36 万元,较 2019 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 26.00%。2020 年第一季度收入、利
润同比下降,主要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和国际油价下跌突发事件影响,其中新冠病
毒疫情导致公司第一季度销售、运输受限,销售数量有所下降;石油价格下跌导
致公司产品单价下降影响了公司收入规模,且下跌过程中公司订单尤其是现货订
单影响了公司产品毛利,导致了公司利润规模下降。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资产质量良好。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
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 10,473.55 万元,增幅为 9.59%,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
10,000.35 万元,增幅为 18.73%,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增加主要是 2020 年 3 月
31 日短期借款相比 2019 年末增加,以及受到原材料低价刺激,现货订单增加等
原因导致预收款项增长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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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4.30 万元,2019 年同
期为-5,338.17 万元,变动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季度现汇方式支付订单增加及信用
证资金回笼等因素影响;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05 万元,去年同期
为-1,668.90 万元,变动较大,主要是 2020 年 1-3 月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现金相比
去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
是 2020 年 1-3 月公司短期借款增长所致。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除已披露的疫情影响外,未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
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根据公司当前生产经
营及下游客户的订单规模来看,公司预计 2020 年第二季度经营情况相比第一季
度有所好转,再加上公司 2019 年末及 2020 年初均新增生产线投产,带动 2020
年上半年业绩接近或略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预计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00,000 万元到 113,000 万元,较 2019
年上半年同比变动-11.64%至-0.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较 2019 年上半年同比变动-7.38%至 2.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400 万元至 4,900 万元,较 2019 年上半年同比变动
-8.26%至 2.17%。
上述业绩预测中相关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
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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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杭
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5070078801800001668
金额:59,081,700.00
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9007101040012709
金额:328,352,900.00
用途: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1000246981890
金额:136,427,350.00(含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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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
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勇、朱东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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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0 年 5 月 8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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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2020 年 5 月 18 日,聚合顺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会议
外,未召开其他董事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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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850
保荐代表人:蒋勇、朱东辰
项目协办人:赵晋
其他联系人:蔡少杰、胡译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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