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1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4月1日下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结合新冠疫情蔓延导致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变化,叠加国家工信部、国家卫健委相关支持政策到期,进一步披露:(1)发行人在手订单未能转化为收入、未能如期获得新增订单情况下,对2020年经营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做相应风险提示;(2)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的依赖是否会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发行人申报文件,发行人2019年业务快速增长主要受益于国家工信部、国家卫健委于2017年5月、11月分别发布的《关于组织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通知》和《关于同意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家牵头医院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支持,相关政策于2019年11月到期。目前,发行人尚未盈利,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从主要竞争对手Mazor Robotics、MEDTECH和MAKO Surgical等公司的市场销售情况、盈利情况来看,行业处于发展初期,且三家公司均被知名骨科医疗器械公司收购。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上述政策到期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2)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产品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3)发行人2020年新增订单情况、2020年经营情况的预测、未来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变动趋势。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在发行人产品研发过程中,对项目关键技术攻关、专利发明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发行人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的依赖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2018年4月销售给上药科园信海医药湖北有限公司产品,收取货款7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该产品仍未交付至终端医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上述销售合同中产品验收条件不同于同类经销合同产品验收条件的原因;(2)货款回收具体合同条款,以及是否与同类经销合同一致;(3)上述销售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具体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
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1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4月1日下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结合新冠疫情蔓延导致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变化,叠加国家工信部、国家卫健委相关支持政策到期,进一步披露:(1)发行人在手订单未能转化为收入、未能如期获得新增订单情况下,对2020年经营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做相应风险提示;(2)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的依赖是否会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发行人申报文件,发行人2019年业务快速增长主要受益于国家工信部、国家卫健委于2017年5月、11月分别发布的《关于组织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通知》和《关于同意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家牵头医院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支持,相关政策于2019年11月到期。目前,发行人尚未盈利,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从主要竞争对手Mazor Robotics、MEDTECH和MAKO Surgical等公司的市场销售情况、盈利情况来看,行业处于发展初期,且三家公司均被知名骨科医疗器械公司收购。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上述政策到期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2)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产品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3)发行人2020年新增订单情况、2020年经营情况的预测、未来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变动趋势。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在发行人产品研发过程中,对项目关键技术攻关、专利发明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发行人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的依赖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2018年4月销售给上药科园信海医药湖北有限公司产品,收取货款7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该产品仍未交付至终端医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上述销售合同中产品验收条件不同于同类经销合同产品验收条件的原因;(2)货款回收具体合同条款,以及是否与同类经销合同一致;(3)上述销售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具体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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