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5、
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
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此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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