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二次会议议案材料,现就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GHAE公司获取资金借款专项用于建设Blue Valley200MW光伏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认可如下:
本次获取资金借款的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全资子公司 BrazosHighland Holding提供的不超过1亿元美元的资金借款,借款利率不低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关联方Brazos Highland Holding,LLC向公司全资子公司GHAE公司提供不超过1亿美元的资金借款,专项用于GHAE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投建的光伏项目。本次关联交易充分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境外子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境外投资需求以及项目建设的大力支持与资金保障。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马凤云 孙积安
潘晓燕 谭 学
二○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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