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Add:19th Floor unit 1 building NO.2Bloomingtonsquare NO.99 Kam CDH west a street
Profit road section.Chengdu.China
电话/Tel:86 28 86026463 传真/Fax:86 28 86026664
网址 http://www. Scsdlawyer.Com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蜀鼎律见字第 080 号
致: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恒康医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蜀鼎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6 月 4 日(星期四)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6.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的主体、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
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
(星期一)下午 14:5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 50 号国机西南大厦 A 座 29 楼
2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和网络报名股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2,930,799】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65,236,430】股的【42.5110】%,其中中小
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8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 792,633,999 】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495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进行,并
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6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本所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根据《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对本次表决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3、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
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吴玲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2,853,302】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2】%。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43,303】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81.5834%】。
(1.2)选举李育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2,853,302】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赞成
4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2】%。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43,303】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81.5834%】。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冯敏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2,853,302】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2】%。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43,303】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81.5834%】。
(2.2) 选举于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2,853,302】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2】%。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43,303】股赞成,【0】股反对,【77,497】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81.5834%】。
经本所律师见证,以上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累
积投票制表决,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乃博
负责人:梁光术 经办律师:刘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6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