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调整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
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事项,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的修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选林治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认为林治洪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
格,具备胜任董事职务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增选董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认为董皞先生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
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审议《关于补选乔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认为乔凯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具备胜任董事职务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鹏 徐攀 张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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