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公告编号:2020-018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9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19 2020/6/22 2020/6/22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2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8,737,18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9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2,630,032.8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19 2020/6/22 2020/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
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85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55 元。如 QFII 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5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9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470817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