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808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0 号),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燕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 板 上 市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发 行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705,92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9,801,217.55 元后 ,募集资
金净额为 626,120,382.4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全部
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对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燕
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招商银
行深圳光明支行、建设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农业银行深圳横岗新区支行、民生银
行深圳光明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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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及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各个募集资金开户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0 年 6
月 9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存放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体 账号 金额(元)
自动化测试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5920043210 253,525,400.0
备及配套建设
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806 0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研发中心建设 442501000154 154,680,000.0
有限公司深圳公明
项目 00002691 0
深圳市 支行
燕麦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37070100100
技股份 补充运营资金 公司深圳华侨城支 80,000,000.00
421852
有限公 行
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410270000400
补充运营资金 有限公司深圳横岗 50,000,000.00
54677
新区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110,587,946.6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深圳光明 632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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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
注:上表中存放超募资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9,754,150.94 元和拟置换的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2,918,813.30 元,共计 22,672,964.24 元。
分别是保荐费用 1,886,792.45 元、审计验资费用 10,880,000.00 元、律师费用 4,660,000.00
元、信息披露费用 4,764,150.94 元、发行手续费 482,020.85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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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首祥、高博可以随时到募
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
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
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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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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