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
(经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合性会议和
专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一)积极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相关法律及业务知识,依法、公正、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
(四)积极支持公司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第六条 监事在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时,发现有不清
楚的地方,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监事会
依法对公司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做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布置和安排监事会其它工作。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做到:
(一)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第十条 监事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应承担相应责任。任期内监
事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
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视其过错程度,分
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
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但经 1/3 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
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召开 10 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期限、议
题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临时监事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五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召集人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给监事必要的时间准备。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
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
范围。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主席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
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
诿或阻挠。公司应当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给与帮助,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
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
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
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
原决议的,监事会必要时有权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直至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
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董事会应召集但逾期未召集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监事会应以决议形式要求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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