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095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公司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一恒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311),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确认《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并确认公司不具有一恒贞的股东资格。2018 年 6 月
13 日,一恒贞针对本案向河南高院提起反诉。河南高院于 2018 年 6 月 1 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河南高院送达的(2018)豫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资格;
(三)驳回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791628.35 元由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
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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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河南高院判决公司不具有一恒贞股东资格,驳回一恒贞对公司的反诉请
求,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2018)豫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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