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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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证2019第00469-21号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皖仪科技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皖仪科技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皖仪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关
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上交所的要求,本所
律师对上交所转发证监会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
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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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
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
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皖仪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皖仪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皖仪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皖仪科技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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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落实函》1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臧牧2001年至2014年在合肥皖仪生物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合肥皖仪生物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财务状况、资产人员等简要情况,说明其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未继续任职的原因,是否涉及重大违法,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业务。
回复:
一、皖仪生物的历史沿革
1、2001年2月,众成生物(皖仪生物曾用名)设立
2001年1月17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皖合)名称预核(2001)第000206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众成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生物”)。
2001年2月8日,众成生物全体股东臧牧、邢刚、张淑芳、黄文平、王朋、顾锡珍、方平、罗根忠召开股东会,决定成立合肥众成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臧牧为董事长兼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王朋为监事。
2001年2月20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新验字[2001]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众成生物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
设立时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25.50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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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邢刚 14.00 28.00
3 张淑芳 2.50 5.00
4 黄文平 2.50 5.00
5 王朋 2.00 4.00
6 顾锡珍 1.50 3.00
7 方平 1.00 2.00
8 罗根忠 1.00 2.00
合计 50.00 100.00
2001年2月21日,众成生物取得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5905968-5),名称为合肥众成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合肥市长江西路671号金濠广场303室,法定代表人为臧牧,注册资本为5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一体化仪器、生物信息工程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2、2001年6月,股权转让
2001年6月25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邢刚将其持有的5万元出资额、张淑芳将其持有的2.5万元出资额、顾锡珍将其持有的1.5万元出资额、方平将其持有的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黄文平;同意邢刚将其持有的9万元出资额、王朋将其持有的2万元出资额、罗根忠将其持有的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臧牧;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01年7月10日,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7.50 75.00
2 黄文平 12.50 25.00
合计 50.00 100.00
3、2002年7月,增资至200万元、住所变更
2002年7月18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众成生物住所变更为长江西路669号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创二南楼二楼,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至200万元,其中,臧牧增资112.5万元,黄文平增资3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2年8月9日,安徽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正大验字(2002)421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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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验证众成生物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50万元。众成生物注册资本增
至200万元。
2002年8月21日,众成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150.00 75.00
2 黄文平 50.00 25.00
合计 200.00 100.00
4、2003年4月,股权转让
2003年4月15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臧牧将其持有的众成生物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5月6日,臧牧与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臧牧将其持有的众成生物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众成生物贷款提供担保,待众成生物履行与合肥市商业银行高新开发区支行在人民币10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再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臧牧。
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0.00 50.00
2 臧牧 50.00 25.00
3 黄文平 50.00 25.00
合计 200.00 100.00
5、2006年6月,股权转让、增资至500万元
2006年6月28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众成生物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臧牧;同意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至500万元,由臧牧增资225万元,黄文平增资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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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7月20日,安徽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华鹏验字(2006)第07001号《验资报告》,验证众成生物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众成生物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
2006年8月8日,众成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75.00 75.00
2 黄文平 125.00 25.00
合计 500.00 100.00
6、2006年12月,股权转让、名称变更
2006年12月25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众成生物更名为合肥皖仪生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仪生物”);同意臧牧将其持有的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6年12月25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12月28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皖合)名称预核(2006)第01527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众成生物名称变更为“合肥皖仪生物电子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0日,皖仪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皖仪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65.00 73.00
2 黄文平 125.00 25.00
3 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 10.00 2.00
合计 500.00 100.00
7、2007年5月,股权转让、住所变更
2007年5月8日,皖仪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皖仪生物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明,臧牧将其持有的皖仪生物15万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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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转让给徐明,黄文平将其持有的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明;同意皖仪生物
住所变更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座;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7年5月9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6月27日,皖仪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皖仪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50.00 70.00
2 黄文平 100.00 20.00
3 徐明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8、2015年7月,注销
2014年12月29日,皖仪生物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皖仪生物,并于2014年12月29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臧牧、黄文平、徐明组成,清算组负责人为臧牧。
2014年12月31日,皖仪生物在新安晚报上刊登注销公告。
2015年5月28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高新国税税通[2015]748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皖仪生物的注销申请。
2015年6月24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合地税高登[2015]348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确认皖仪生物的各项税务事宜均已办理完毕,准予注销税务登记。
2015年7月15日,全体股东签署皖仪生物《清算报告》。
2015年7月21日,皖仪生物在工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
二、皖仪生物业务与技术、财务状况、资产人员、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1、皖仪生物的业务与技术、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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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访谈皖仪生物注销前董事长臧牧及业务负责人黄文平,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仪生物注销前的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一体化仪器、生物信息工程电子产品的开
发、生产、销售”,皖仪生物存续期间专业从事光机电一体化类型医疗产品的开
发、生产、销售,先后开发了激光近红外乳腺诊断仪、数码电子阴道镜、离心机
等医疗常规产品,开展了三分类血液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研发业务;皖
仪生物的产品基本原理、组成和用途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和应用场所不同,其经营
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相关。
2、皖仪生物的财务、资产、人员状况
经核查,皖仪生物已于2015年7月21日注销,其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员工劳动合同均已依法解除。
三、实际控制人未继续任职的原因,是否涉及重大违法,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业务
经核查,皖仪生物存续期间未变更董事长、总经理,皖仪生物注销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牧不再担任皖仪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皖仪生物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皖仪生物按时申报税务,除2014年因发票丢失被处罚款10,100元外,无其他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市场监督、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税务等相关网站核查,皖仪生物不涉及重大违法。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征信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牧的《征信报告》及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体外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皖仪生物已于2015年7月21日注销,其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员工劳动合同均已依法解除;皖仪生物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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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现有业务不相关;实际控制人系因皖仪生物注销不再继续
任职,原因合理;皖仪生物不涉及重大违法;发行人不存在体外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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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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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证2019第00469-21号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皖仪科技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皖仪科技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皖仪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关
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上交所的要求,本所
律师对上交所转发证监会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
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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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
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
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皖仪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皖仪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皖仪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皖仪科技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8-3-3
皖仪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落实函》1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臧牧2001年至2014年在合肥皖仪生物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合肥皖仪生物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财务状况、资产人员等简要情况,说明其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未继续任职的原因,是否涉及重大违法,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业务。
回复:
一、皖仪生物的历史沿革
1、2001年2月,众成生物(皖仪生物曾用名)设立
2001年1月17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皖合)名称预核(2001)第000206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众成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生物”)。
2001年2月8日,众成生物全体股东臧牧、邢刚、张淑芳、黄文平、王朋、顾锡珍、方平、罗根忠召开股东会,决定成立合肥众成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臧牧为董事长兼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王朋为监事。
2001年2月20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新验字[2001]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众成生物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
设立时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25.50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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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邢刚 14.00 28.00
3 张淑芳 2.50 5.00
4 黄文平 2.50 5.00
5 王朋 2.00 4.00
6 顾锡珍 1.50 3.00
7 方平 1.00 2.00
8 罗根忠 1.00 2.00
合计 50.00 100.00
2001年2月21日,众成生物取得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5905968-5),名称为合肥众成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合肥市长江西路671号金濠广场303室,法定代表人为臧牧,注册资本为5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一体化仪器、生物信息工程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2、2001年6月,股权转让
2001年6月25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邢刚将其持有的5万元出资额、张淑芳将其持有的2.5万元出资额、顾锡珍将其持有的1.5万元出资额、方平将其持有的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黄文平;同意邢刚将其持有的9万元出资额、王朋将其持有的2万元出资额、罗根忠将其持有的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臧牧;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01年7月10日,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7.50 75.00
2 黄文平 12.50 25.00
合计 50.00 100.00
3、2002年7月,增资至200万元、住所变更
2002年7月18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众成生物住所变更为长江西路669号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创二南楼二楼,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至200万元,其中,臧牧增资112.5万元,黄文平增资3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2年8月9日,安徽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正大验字(2002)421号《验
8-3-5
皖仪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资报告》,验证众成生物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50万元。众成生物注册资本增
至200万元。
2002年8月21日,众成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150.00 75.00
2 黄文平 50.00 25.00
合计 200.00 100.00
4、2003年4月,股权转让
2003年4月15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臧牧将其持有的众成生物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5月6日,臧牧与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臧牧将其持有的众成生物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众成生物贷款提供担保,待众成生物履行与合肥市商业银行高新开发区支行在人民币10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再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臧牧。
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0.00 50.00
2 臧牧 50.00 25.00
3 黄文平 50.00 25.00
合计 200.00 100.00
5、2006年6月,股权转让、增资至500万元
2006年6月28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众成生物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臧牧;同意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至500万元,由臧牧增资225万元,黄文平增资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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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06年6月28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7月20日,安徽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华鹏验字(2006)第07001号《验资报告》,验证众成生物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众成生物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
2006年8月8日,众成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众成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75.00 75.00
2 黄文平 125.00 25.00
合计 500.00 100.00
6、2006年12月,股权转让、名称变更
2006年12月25日,众成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众成生物更名为合肥皖仪生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仪生物”);同意臧牧将其持有的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6年12月25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12月28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皖合)名称预核(2006)第01527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众成生物名称变更为“合肥皖仪生物电子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0日,皖仪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皖仪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65.00 73.00
2 黄文平 125.00 25.00
3 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 10.00 2.00
合计 500.00 100.00
7、2007年5月,股权转让、住所变更
2007年5月8日,皖仪生物召开股东会,同意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皖仪生物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明,臧牧将其持有的皖仪生物15万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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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转让给徐明,黄文平将其持有的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明;同意皖仪生物
住所变更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座;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7年5月9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6月27日,皖仪生物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皖仪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臧牧 350.00 70.00
2 黄文平 100.00 20.00
3 徐明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8、2015年7月,注销
2014年12月29日,皖仪生物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皖仪生物,并于2014年12月29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臧牧、黄文平、徐明组成,清算组负责人为臧牧。
2014年12月31日,皖仪生物在新安晚报上刊登注销公告。
2015年5月28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高新国税税通[2015]748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皖仪生物的注销申请。
2015年6月24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合地税高登[2015]348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确认皖仪生物的各项税务事宜均已办理完毕,准予注销税务登记。
2015年7月15日,全体股东签署皖仪生物《清算报告》。
2015年7月21日,皖仪生物在工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
二、皖仪生物业务与技术、财务状况、资产人员、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1、皖仪生物的业务与技术、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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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访谈皖仪生物注销前董事长臧牧及业务负责人黄文平,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皖仪生物注销前的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一体化仪器、生物信息工程电子产品的开
发、生产、销售”,皖仪生物存续期间专业从事光机电一体化类型医疗产品的开
发、生产、销售,先后开发了激光近红外乳腺诊断仪、数码电子阴道镜、离心机
等医疗常规产品,开展了三分类血液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研发业务;皖
仪生物的产品基本原理、组成和用途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和应用场所不同,其经营
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相关。
2、皖仪生物的财务、资产、人员状况
经核查,皖仪生物已于2015年7月21日注销,其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员工劳动合同均已依法解除。
三、实际控制人未继续任职的原因,是否涉及重大违法,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业务
经核查,皖仪生物存续期间未变更董事长、总经理,皖仪生物注销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牧不再担任皖仪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皖仪生物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皖仪生物按时申报税务,除2014年因发票丢失被处罚款10,100元外,无其他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市场监督、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税务等相关网站核查,皖仪生物不涉及重大违法。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征信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牧的《征信报告》及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体外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皖仪生物已于2015年7月21日注销,其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员工劳动合同均已依法解除;皖仪生物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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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现有业务不相关;实际控制人系因皖仪生物注销不再继续
任职,原因合理;皖仪生物不涉及重大违法;发行人不存在体外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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