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0 元/股,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合理、可行。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较
为充裕,在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外,仍有较大的资金余量,且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
能保障回购计划的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长远发展,
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增强投资者对公
司的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回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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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振华 刘汴生 金香爱
签字日期: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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