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公司与杨林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相关文件、
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就上述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签署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林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 刘伟国
2020 年 6 月 9 日
1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