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惠州
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宜,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
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
施的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新进展,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即期回报摊薄及
填补回报措施进行了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
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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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事时已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
四、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独立意
见
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决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
价格进行的调整。
独立董事:刘书锦 刘伟国
202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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