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决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337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同
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秦正余、赵世君、叶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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