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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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川华信综A(2020)0143号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4月27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秦川物联”)、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四川华信”)对问题逐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1:
报告期发行人生产使用的接头主要向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占比分别为 85.48%、90.60%、80.39%,金额分别为484万元、405万元、312万元,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之一。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为个体工商户,发行人生产基地在四川省,请结发行人合采购的具体产品以及相关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采购的具体产品
1、公司向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匡堰伟侠”)采购五金零部件,主要包括电阻焊接头、活接头及其他接头,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312.80万元、405.50万元及484.67万元。发行人的接头主要向匡堰伟侠采购,报告期各期占比分别为85.48%、90.60%及80.3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电阻焊接头 344.15 297.50 237.35
活接头 140.49 107.24 74.53
其他 0.02 0.76 0.92
合计 484.67 405.50 312.80
其中:接头采购金额 484.64 405.42 312.15
占发行人接头采购比 80.39% 90.60% 85.48%
占匡堰伟侠销售比 50%-60% 60%-70% 70%-80%
(二)相关成本测算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匡堰伟侠及其他单位采购接头(包括电阻焊接头、活接头)的金额、数量、单价情况如下:
1、电阻焊接头
单位:万元、万个、元/个
供应商名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344.15 297.50 237.35
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 数量 211.75 182.27 150.87
单价 1.63 1.63 1.57
金额 41.64 - 0.14
其他供应商 数量 25.86 - 0.07
单价 1.61 - 1.97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匡堰伟侠采购电阻焊接头,电阻焊接头用于民用燃气表,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2、活接头
单位:万元、万个、元/个
供应商名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民用表活接头金额 140.49 107.24 74.53
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 数量 89.69 71.22 51.93
单价 1.57 1.51 1.44
金额 57.62 21.11 32.48
其他供应商 数量 36.61 13.20 21.86
单价 1.57 1.60 1.49
工商业用表活接头
金额 9.34 10.88 9.97
其他供应商 数量 0.99 0.96 0.78
单价 9.44 11.39 12.79
公司主要向匡堰伟侠采购民用燃气表活接头,向其他供应商少量采购民用燃气表活接头和工商业用燃气表活接头,公司向匡堰伟侠采购的活接头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活接头单价差异较小。
接头为生产厂商根据公司技术要求供货,替代周期较长,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五)供应商过于分散的风险中”披露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供应商数量分别为271家、279家及315家。其中年度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供应商数量分别为236家、232家及261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07%、22.06%及19.26%,供应商较为分散且存在单一品种原材料采购量较小、部分单一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同类原材料采购总额50%以上的情形。公司的供应商通常为贸易商,较易在短时间内寻找到代替供应商,但接头、轴类、皮膜等原材料或零部件为生产厂商根据公司技术要求供货,替代周期较长。
因此,公司面临供应商管理难度较大、供货品质不稳定、供货不及时、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赔付难度较大等风险;特别是根据公司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且公司采购比例较高的生产厂商出现前述问题时,将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采购价格比较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匡堰伟侠采购接头占全部接头采购金额的85.48%、90.60%和80.39%,各期平均采购单价为1.54元/个、1.60元/个、1.61元/个,保持相对
稳定;除匡堰伟侠外,公司按照接头的不同类别,分别储备了2-3家供应商,民
用燃气表接头供应商(包括都江堰市道元五金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伟燃气具有限
公司、慈溪市亮晶晶金属制品厂及慈溪市新浦华洋五金配件厂)采购的单价差异
较小。
公司向重庆安达紧固件有限公司、重庆吉川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工商业用燃气表使用的接头,向浙江世亚燃气阀门有限公司采购铜接头,采购单价较高。
综上所述,公司向匡堰伟侠采购接头的单价与其他同类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较小,成本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和合理性
1、公司采用电阻焊工艺,和一般的燃气表制造企业有所差异同行业其他企业 公司的情况 公司的优势
其他同行企业一 公司采用电阻焊技术,对表壳和表接头的 实现了燃气表进气口接头与
般采用铆接工艺,连接方式进行创新,根据金属材料属性、表体的高强度连接,焊接处扭
直接采购铆接头,材料厚度、接触面积等因素,在焊接时控 力达到250N·m以上,优于国
燃气表接头扭力 制电流大小、焊线位置、焊接时间等,攻 家标准 110N·m和欧洲标准
满足国家要求。 克了薄壁焊接易穿孔的技术难点,将表壳 110N·m的要求,避免了安装
和表接头融为一体,避免安装不当或意外过程中接头松动导致的泄露
受力造成的燃气表接头泄漏的风险,保证 风险;接头与壳体融合一体,
了燃气表的密封性。 并消除了铆接工艺密封圈老
化后导致的泄漏风险。
上述工艺中的焊接环节属于特殊过程1,在焊接过程中焊接质量与设备的各类参数、电阻焊接头的材质、焊线位置、焊线的形状等密切相关,需要多次试验和调整;经过长期积累,相关工序已形成固化工序,若原材料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相关工序,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加大,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更换供应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对稳定。
2、匡堰伟侠在公司研发初期就提供相应材料
在相关工艺研发初期,公司规模较小,采购量较低,愿意按照公司的技术要求供应材料的供应商较少;匡堰伟侠积极与公司开展合作,且其提供的焊接接头的质量和稳定性能够满足技术和质量要求;随着电阻焊技术的成熟,相关加工工艺固化,匡堰伟侠逐步成为公司电阻焊接头的主要供应商。
虽然公司同期开发了重庆安达紧固件有限公司、重庆北碚荣达机械厂、玉环县康峰汽摩机电厂和玉环县双贤阀门厂等十余家供应商,但由于加工出的焊线位置和形状有所差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生产效率,公司绝大部分电阻焊接头与大部分民用燃气表使用的活接头仍在匡堰伟侠处采购,一定程度上造成接头采购集中的局面。
3、匡堰伟侠具备一定的质量优势及成本优势
匡堰伟侠长期从事五金件加工,产品质量稳定,燃气表厂商客户主要包括发行人、江阴市宏源燃气表有限公司和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慈溪市隶属宁波市,浙江省是我国五金件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周边地区拥有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燃气表企业,产业链配套齐全,成本和质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优势。
同期公司向匡堰伟侠与其他公司采购接头的价格对比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1特殊过程是指:产品质量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或监控加以验证的工序;或产品质量需进行破坏性试验或采取复杂昂贵方法才能测量或只能进行间接监控的工序;或该工序产品仅在产品使用或交付之后,不合格的质量特性才能暴露出来。
“(二)相关成本测算”
4、同行业公司均存在采购集中在浙江省的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供应商信息,公司主要竞争对手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新天科技的五金件类供应商均集中在浙江地区,浙江地区在燃气表零配件供应链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金卡智能
招股说明书披露位于浙江省的前十大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 供应商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名次
1 舟山市千岛兰峰仪表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电子器件
2 乐清市星达工艺电子有限公司 阀门
4 杭州永恒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2011年度
5 乐清市易格斯链接有限公司 端盖
7 湖州佳士电子有限公司 液晶模块
8 宁海县前童百顺铸件厂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1 舟山市千岛兰峰仪表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电子器件
3 乐清市星达工艺电子有限公司 阀门
4 宁海县前童百顺铸件厂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2010年
6 乐清市易格斯链接有限公司 端盖
8 杭州永恒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9 湖州金辰阀门有限公司 电机阀、阀门
1 舟山市千岛兰峰仪表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电子器件
3 湖州金辰阀门有限公司 电机阀、阀门
5 乐清市星达工艺电子有限公司 阀门
2009年
6 慈溪市三洋电子有限公司 电机阀
8 宁海县前童百顺铸件厂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9 宁海县鸿运五金冲件厂 端盖
2009年-2011年各年,金卡智能前十名供应商中有六名供应商位于浙江省。
(2)威星智能
根据威星智能招股说明书,2014 -2016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位于浙江省的宁波港德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主营电子元器件、半导体销售)为威星智能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第四大供应商。
(3)先锋电子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位于浙江省的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 供应商名词 供应商 采购产品
1 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基表
2014年 2 慈溪市春顺点期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3 慈溪市双跃电子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1 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基表
2013年 3 慈溪市春顺点期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4 慈溪市双跃电子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 基表
1 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 基表
2012年
2 慈溪市双跃电子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3 慈溪市春顺点期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4)新天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位于浙江省的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 供应商名次 供应商 采购内容
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宏电子有限公司 电动阀门
2011年1-6 4 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月 6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13 宁波市鄞州德泰合金表壳有限公司 基表及表壳
3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宏电子 电动阀门
4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2010年度
5 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11 玉环县礼洪汽动门泵厂 超声波管段
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宏电子有限公司 电动阀门
5 宁波高新区德胜铜业有限公司 基表外壳
2009年度
6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15 杭州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2008年度 2 宁波高新区德胜铜业有限公司 基表外壳
3 宁波诚爱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壳体
6 浙江松川燃具表具公司 基表
14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15 杭州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从上述同行企业主要供应商可见,阀门、壳体等结构件的供应商主要位于浙江省。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的工艺路线、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供应商情况,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接头采购明细、采购金额及采购单价;
(2)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主要供应商情况;
(3)取得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提供的说明;
(4)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财务总监。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基于公司的工艺路线、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供应商情况,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具备合理性。
问题2: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2019 年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是 1,438.04 万元、1,578.64 万元、 1,859.75万元和1,832.04万元。经查阅蓝天燃气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16年第五大供应商的金额为1,044.35万元,发行人并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请发行人:(1)说明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2)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有不一致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
1、蓝天燃气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1)2018年12月蓝天燃气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根据蓝天燃气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2016年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内容 金额 占当期营业成
本比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 天然气 130,784.08 80.12%
东部分公司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天然气 7,533.50 4.62%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 4,432.35 2.72%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装劳务 1,948.29 1.19%
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天然气 1,044.35 0.64%
合计 145,742.57 89.28%
(2)蓝天燃气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披露情况
根据蓝天燃气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其2016年主要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年度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
号 关联关系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1,307,840,782.63 80.12% 否
气销售东部分公司
2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75,334,981.30 4.62% 否
3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4,323,545.88 2.72% 否
4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482,932.43 1.19% 否
5 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10,443,531.39 0.64% 否
合计 1,457,425,773.63 89.29%
2018年6月蓝天燃气披露的更正后的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12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采购金额及占比一致,其在2018年12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将2016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披露的“年度采购占比”修改为“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相关数据未发生变化。
(3)2017年4月,蓝天燃气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蓝天燃气2017年4月7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其2016年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年度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1,477,860,084.38 81.89% 否
气销售东部分公司
2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84,285,454.69 4.67% 否
3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 50,287,932.12 2.79% 否
公司
4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8,799,403.38 2.70% 否
5 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641,271.70 1.42% 否
合计 1,686,874,146.27 93.47%
(4)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差异分析
蓝天燃气原首次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其2016年度第五大供应商为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5,641,271.70元;其于2018年6月更正后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 2016 年度第五大供应商更正为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10,443,531.39元,第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较更正前减少15,197,740.31元,即供应商名称及采购金额均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蓝天燃气于2018年6月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数据计算,按其更正前的营业成本计算2016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 采购金额 年度采购 占营业成 更正后金
号 供应商名称 (更正前)占比(更正本比例(更 额 更正金额
前) 正前)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147,786.01 81.89% 93.09% 130,784.08 17,001.93
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
2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 8,428.55 4.67% 5.31% 7,533.50 895.05
司
3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 5,028.79 2.79% 3.17% 未披露 未披露
司四分公司
4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879.94 2.70% 3.07% 4,432.35 447.59
5 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 2,564.13 1.42% 1.62% 未披露 未披露
司
合计 168,687.41 93.47% 106.26%
蓝天燃气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关于上述差错更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更好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处理的谨慎性、一致性,使会计核算更准确。经梳理,发现如下涉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变化的原因:
……
4、根据管道天然气盘点结果,调整营业成本及存货。
……
12、本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取得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是相关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合并日以公允价值计量。本公司将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合并日其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13、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取得子公司河南新长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是相关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本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将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其在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原确认为商誉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并在其合同规定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摊销。
……
15、调整跨期的工程安装业务收入。
……
29、因调整子公司河南新长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日前跨期确认的营业成本,相应调整于购买日涉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蓝天燃气2016年度报告(更正前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数据,对其差异原因分析如下:
①蓝天燃气2016年度差错更正金额较大,且未详细披露各项目更正原因及具体的影响金额
蓝天燃气2016年度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的采购金额由147,786.01万元更正为130,784.08万元,更正金额达到17,001.93万元;2016 年度第五大供应商由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第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由2,564.13万元更正为1,044.35万元,更正金额达1,519.77万元,变动金额占比达59.27%,2016年度第五大供应商名称及采购金额均发生重大变化,且原第五大供应商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更正后的采购情况及金额均未作详细披露。
②蓝天燃气2016年度差错更正事项较多
2018年6月蓝天燃气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进行了较多事项的差错更正,涉及的内容包括盘点调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跨期收入等,且未披露各项目具体的调整金额;无法根据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核实各事项具体调整原因及调整金额;
③蓝天燃气对2016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前,发行人并未进入其采购前五名
发行人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438.04 万元,而蓝天燃气于2017年4月7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其2016年度第五名供应商为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564.13万元;
④2017 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蓝天燃气委托实施审计函证程序时,对发行人寄达的《审计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发生额》中,2016年度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客户名称 已开票 暂估 收入合计
号 (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14,596,316.00 876,846.31 13,352,330.07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1,838,088.00 45,788.03 1,616,803.41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380,904.00 - 325,558.97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118,000.00 - 100,854.70
5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汝南燃气分公司 45,900.00 6,352.00 45,582.77
6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遂平燃气分公司 9,872.00 - 8,437.61
7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 7,692.31 7,692.31
合计 14,520,581.20 936,678.65 15,457,259.85
根据上述询证函,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2016年度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合计为1,545.73万元(不含税),与发行人披露的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销售金额1,438.04 万元的差异金额为107.69万元,差异较小。
④2018年2月,蓝天燃气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询证函》中,2016年度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客户名称 已开票 暂估 收入合计
号 (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14,596,316.00 876,846.31 13,352,330.07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1,838,088.00 45,788.03 1,616,803.41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118,000.00 - 100,854.70
4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 7,692.31 7,692.31
合计 16,552,404.00 930,326.65 15,077,680.50
上述询证函中列示的采购主体与2017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询证函中列示的采购主体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 招商证券股份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北京
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5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汝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6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遂平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7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根据上表,不同中介机构询证函中,客户名称相同的函证采购金额一致。
⑤2017年2月,蓝天燃气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寄达的《询证函》中,2016年度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客户名称 已开票 暂估 收入合计
号 (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14,596,316.00 876,846.31 13,352,330.07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1,838,088.00 45,788.03 1,616,803.41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380,904.00 - 325,558.97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118,000.00 - 100,854.70
合计 16,933,308.00 922,634.34 15,395,547.16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2月的询证函中所列示的采购主体与2017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询证函中列示的采购主体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 大华会计师事
师事务所 务所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5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汝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6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遂平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7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根据上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询证函中,客户名称相同的函证采购金额一致。
根据发行人于不同时间收到的上述三次询证函的明细数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同主体在2016年向发行人的采购函证金额一致。综上,2016年度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合计为1,545.73万元,与发行人披露的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1,438.04 万元的差异额为107.69万元,差异较小。
2、申报会计师对蓝天燃气履行的核查程序
2016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向蓝天燃气下属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及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燃气表及配件,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合同。
2016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对上述三家单位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1,438.04万元、1,578.64 万元、1,859.75万元和1,832.04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天燃气及其下属公司发生交易,包括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函证应收账款余额及营业收入;
A、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单位:元
科目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账面金额 2,985,998.10 4,666,214.26 6,493,105.26 5,096,977.26
发函金额 2,985,998.10 4,666,214.26 6,493,105.26 5,096,977.26
应收账 回函金额 2,982,913.10 3,374,686.15 6,122,495.95 3,149,002.31
款
回函差异 -3,085.00 -1,291,528.11 -370,609.31 -1,947,974.95
差异原因 入库时间差
营业收 账面金额 14,266,890.68 15,827,644.13 14,324,121.29 14,380,432.48
入 (不含税)
发函金额 14,266,890.68 15,827,644.13 14,324,121.29 14,380,432.48
回函金额 17,149,192.46 17,506,114.83 13,206,114.27 15,622,226.18
(含税)
账面金额 16,226,254.71 18,407,151.00 16,759,221.90 16,825,106.00
(含税)
回函差异 922,937.75 -901,036.17 -3,553,107.63 -1,202,879.82
(含税)
差异原因 2017年秦川有限更名为秦川物联,回函金额未包含秦川有限期间的
金额5,095,358.54元(含税),其余差异原因为入库时间差。
根据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回函,2016年度-2019年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差异主要为入库时间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差异金额为3,085元,具体为2019年12月发货的12只IC卡智能燃气表(单价为180元/只)小计2,160.00元,37块锂电池(单价25元/块)小计925.00元,对方未入账。
2016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含税金额)回函累计差异-4,734,085.87元,加上2017年秦川物联更名前营业收入(含税)5,095,358.54元,四年营业收入(含税)合计差异361,272.67元,占四年营业收入(含税)合计金额比例为0.53%,差异金额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自2009年开始与蓝天燃气合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应收账款余额已确认,2016年度-2019年营业收入(含税)差异系时间差,占比极小。
B、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单位:元
科目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账面金额 3,418,131.40 1,826,688.00 722,570.00
发函金额 3,418,131.40 1,826,688.00 722,570.00
应收账款 回函金额 3,078,312.82 1,218,581.68 723,593.08
回函差异 -339,818.58 -608,106.32 1,023.08
差异原因 入库时间差
营业收入 账面金额 3,868,729.00 2,369,115.71 1,301,341.90
发函金额 3,868,729.00 2,369,115.71 1,301,341.90
回函金额(注) 未回函 1,865,566.29 1,313,977.43
回函差异 未回函 -503,549.42 12,635.53
差异原因 入库时间差
注:2019年度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未对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回函说明。
根据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回函,2017年-2019年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差异主要为入库时间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差异金额为-339,818.58元,具体为2019年8月发货的1,0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单价333元/只,金额333,000.00元),对方未入账,6,818.58 元为双方暂估金额差异。2017 年营业收入回函差异为12,635.53 元,系暂估入库金额差异造成;2018 年度营业收入回函差异为-503,549.42元,扣除调货至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137,194.22元,差异为-366,355.20元,系入库时间差造成。
C、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单位:元
科目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账面金额 1,500.00 252,700.00 188,328.00
应收账款 发函金额 / 252,700.00 188,328.00
回函金额 / 389,894.22 188,328.00
回函差异 / 137,194.22 -
账面金额 184,803.77 400,705.13 160,924.10
营业收入 发函金额 / 400,705.13 160,924.10
回函金额 / 537,899.35 160,924.10
回函差异 / 137,194.22 -
根据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回函,2017年度双方无差异,2018年度差异 137,194.22 元为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从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调入货物。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蓝天燃气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差异主要为入库时间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差异金额342,903.58元,其中336,085.00元为入库时间差,6,818.58元为双方暂估金额差异。
申报会计师已核查上述差异事项并取得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单据,发行人对蓝天燃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收入的截止性无异常。
②实地走访;
申报会计师于2019年4月走访了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对方确认发行人2016年-2018年营业收入与其存在一定差异;针对回函差异,取得蓝天燃气出具的书面差异说明,主要系入库时间差造成;
③检查原始单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回款单据、期后回款单据、出库单以及客户签收记录等;
④了解并测试发行人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⑤查看蓝天燃气公开信息,查看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披露的与发行人的交易数据。
3、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与蓝天燃气的交易金额及往来款余额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6-2019年度与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交易的真实性、收入的截止性进行了测试;
(2)申报会计师对蓝天燃气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函证进行了核对;
(3)申报会计师查阅了蓝天燃气2016年度更正前后的年度报告及更正原因说明、蓝天燃气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蓝天燃气的交易金额及往来款余额差异较小,经发行人与蓝天燃气进一步沟通,无法获知其信息披露未将发行人列为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原因。
(二)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有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2016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1 中国燃气及下属公司 2,331.98 1,645.64 1,565.57 1,682.32
2 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 1,832.04 1,859.75 1,578.64 1,438.04
3 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1,276.28 1,603.88 - -
4 昆仑能源及下属公司 1,121.09 546.12 1,027.52 643.63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下 835.33 393.77 588.49 -
5 属公司(注)
其中: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 506.35 - - -
展有限公司
6 胜利股份及下属公司 704.24 683.36 254.45 133.47
7 新天然气及下属公司 651.45 598.21 1,264.22 910.07
8 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412.50 163.20 151.87 512.09
注: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中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陕天然气的子公司,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及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为非公众公司,无公开财务信息。
上述客户中,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无公开财务信息,逐一核对其他客户公开财务信息与发行人销售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核对情况 核查结论
中国燃气2016/17年报、2017/18年报、2018/19年报仅披露
中国燃气及 五大供应商及最大供应商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19.2%经对比,无
1 下属公司 及6.2%、35.2%及17.2%、27.5%及11.0%,未披露采购总 异常。
额;营业成本分别为236.17亿港元、411.61亿港元、453.27
亿港元,未披露对发行人的采购额。
2016年度数据核对详见本问题(一)所述。
蓝天燃气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对发行人2018年的采购数
蓝天燃气及 据为 1,706.53 万元,较发行人销售数据 1,859.75 万元少 经对比,无
2 下属公司 153.22万元,经双方确认,差异原因为双方入账的时间差。 异常。
2017年度及2019年度第五名供应商(披露的最后一名)供
应商采购金额1,644.96万元、3,790.65万元,大于发行人对
其销售金额。
昆仑能源2016-2019年度年报仅披露五大供应商及最大供应
昆仑能源及 商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18%及15%、51%及48%、52%经对比,无
3 下属公司 及 48%、55%及 53%,未披露采购总额;营业开支分别为 异常。
715.23亿港元、933.28亿港元、1,063.00亿港元及1,118.40
亿港元,未披露对发行人的采购额。
陕西城市燃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陕天然气(002267.SZ)
4 气产业发展 的子公司,未单独披露其具体采购数据。 经对比,无
有限公司 陕天然气2019年度第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5,473.00万元, 异常。
远大于发行人对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金
额。
胜利股份及 胜利股份 2016 -2019 年度第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经对比,无
5 下属公司 9,503.52万元、10,484.05万元、14,488.43万元及20,159.66 异常。
万元,远大于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
新天然气及 新天然气2016-2019年度仅披露前五名合计采购金额,分别 经对比,无
6 下属公司 为48,157.41万元、51,759.44万元、39,497.25万元及61,867.63 异常。
万元,未披露第五名的采购金额。
除“(一)说明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所述原因外,申报会计师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 蓝天燃气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8年度对本公司的采购数据为1,706.53万元,较本公司销售数据1,859.75万元少153.22万元,经双方确认,差异原因为双方入账的时间差。除此之外,无其他不一致的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函证应收账款余额及营业收入;
(2)走访了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3)检查原始单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回款单据、期后回款单据、出库单以及客户签收记录等;
(4)了解并测试发行人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5)核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工商资料;
(6)查看蓝天燃气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其他公开信息等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交易数据;
(7)查看蓝天燃气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询证函》(复印件)。
2、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6年度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合计为1,545.73万元,与发行人披露的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1,438.04 万元的差异额仅为107.69万元,差异较小。
经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蓝天燃气的交易金额及往来款余额差异较小,经与蓝天燃气进一步沟通,无法获知其信息披露未将发行人列为前五大的具体原因。
(2)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 蓝天燃气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对本公司的采购数据为1,706.53万元,较本公司销售数据1,859.75万元少153.22万元,经双方确认,差异原因为双方入账的时间差。除此之外,无其他不一致的情况。公司的销售收入真实。
问题5: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人数占比(占岗位正式员工人数比重)工时、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价格公允性说明、费用归集情况以及使用派遣员工的必要性说明;(2)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是否与劳务派遣相关,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3)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派遣用工薪酬变化情况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人数占比(占岗位正式员工人数比重)工时、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价格公允性说明、费用归集情况以及使用派遣员工的必要性说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劳务派遣”中补充披露如下:
1、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受2018年10-12月订单增加以及厂房搬迁的影响,员工数量不能及时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于2018年11月与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主要为生产车间的搬运工、包装工等部分辅助性岗位,以上岗位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高,且对于工作技能的要求较低,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工时的具体情况
2018年11月-2019年1月期间,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按月平均为10人、50人及2人,占公司劳务派遣岗位正式员工(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63%、16.79%及0.93%;劳务派遣用工工时占公司直接生产人员当月工时的比例分别为3.69%、17.04%及0.58%,具体如下:
单位:小时、次、人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岗位正式员工 占比
(注3)
项目 用工人次 月平均 用工人 月平 工时占 人数占
工时 (注1)人数(注 工时 次 均人 比 比
2) 数 (注4) (注5)
2018年11月 2,815.50 271 10 73,457.00 7,195 257 3.69% 3.63%
2018年12月 15,819.00 1,487 50 77,004.00 7,368 246 17.04% 16.79%
2019年1月 279.00 48 2 48,047.50 5,093 243 0.58% 0.93%
注1:用工人次按每人每天计1次计算;
注2:月平均人数=用工人次/当月生产天数;
注3:劳务派遣岗位正式员工仅包括直接生产人员,故与生产人员数量存在差异;
注 4:劳务派遣用工占生产员工工时比重=劳务派遣用工工时/(正式生产员工工时+劳务派遣用工工时);
注5:劳务派遣用工占生产员工平均人数比重=劳务派遣用工月平均人数/(正式生产员工月平均人数+劳务派遣用工月平均人数)。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期间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23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逐日变化,但均未超过50人;2018年末公司员工数量为516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低于10%; 2018年末,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40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7.19%。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均未超过其员工总人数的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A、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根据公司与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劳务费用为20.5元/人/小时,……每15天结算一次外包劳务费用……。
根据公司与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按照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实际出勤时间及人数计算服务费用,标准为:18.5元/人/小时,每周二支付上一个星期服务费……。
B、价格公允性的说明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市龙泉驿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按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的最低工资为10.23元/小时。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2018年成都市制造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0,946元,按年工作日250天、每日
工作8小时计算的平均工资为30.47元/小时;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为45,108元,平均工资为22.55元/小时。
公司按20.50元/小时、18.50元/小时支付劳务派遣费用高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10.23元/小时),与2018年成都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2.55元/小时)持平,价格具备公允性。
C、费用归集情况
公司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向上述两个劳务派遣公司支付36.94万元劳务派遣费用(含税,不含税金额为 35.00 万元),劳务派遣费用按产品完工入库数量分摊至产品成本,营业成本分摊时计入直接人工。
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元/小时、万元
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 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
项目 限公司 费用合计
工时 结算标 劳务派遣 工时 结算标 劳务派遣费 (含税)
准 费用(含 准 用(含税)
税)
2018年11月 481.00 20.50 0.99 2,334.50 18.50 4.32 5.30
2018年12月 9,010.50 20.50 18.47 6,808.50 18.50 12.60 31.07
2019年1月 279.00 20.50 0.57 - - - 0.57
合计 9,770.50 20.50 20.03 9,143.00 18.50 16.91 36.94
(3)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必要性
公司2018年10-12月的订单量有所增加,2018年12月厂房搬迁计划对搬迁前后因生产线转移、调试将对生产效率、产品生产产生较大的影响,加之厂房搬迁也将增加临时性、辅助性人员的短期需求,公司因此适当加大了2018年11月及12月份厂房搬迁前的生产备货量,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以满足临时生产用工及生产线搬迁的用工需求。因此,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具备必要性。
(二)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是否与劳务派遣相关,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劳务派遣”中补充披露如下:
(4)劳务派遣用工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①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②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是否与劳务派遣相关,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人员数量持续上升,公司的产量、人均产量、人均创收及人均薪酬并保持上升趋势,各项指标匹配。发行人燃气表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及整机主要为自主设计和自主生产,区别于一般的智能燃气表生产企业通常采取的“外购基表+智能控制装置”的生产模式,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高于金卡智能及先锋电子2。2018年11-12月及2019年1月,公司因2018年10-11月订单有所增长以及2018年12月底厂房搬迁的影响而存在短期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公司直接人工占比较低与公司自产基表的生产模式相关,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
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三)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派遣用工薪酬变化情况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劳务派遣”中补充披露如下:
(5)模拟测算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变化情况
①报告期内,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元/小时、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劳务派遣用工总工时(A) 279.00 18,634.50
正式生产员工单位工时成本(B) 22.18 24.46
按正式生产员工计算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总额(C=A*B) 0.62 45.57
劳务派遣用工实际薪酬总额(D) 0.54 34.46
业绩影响金额(E=C-D) 0.08 11.11
利润总额(F) 4,934.59 5,047.68
业绩影响金额占利润总额比重(G=E/F) 0.002% 0.22%
若公司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将分别减少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利润总额 11.11 万元及 0.08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22%、0.002%,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②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2报告期内,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未披露直接人工占比。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人工占比:
直接人工 1,779.04 12.94 1,758.45 15.63 1,364.17 16.22
主营业务 13,749.69 100.00 11,249.91 100.00 8,408.30 100.00
成本合计
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直接人工占比:
直接人工 1,779.12 12.94 1,769.56 15.71 1,364.17 16.22
主营业务 13,749.77 100.00 11,261.01 100.00 8,408.30 100
成本合计
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直接人工及占比变化:
直接人工 0.08 -0.00 11.11 0.08 - -
若公司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2018年度及2019年度直接人工占比分别为15.71%、12.94%,将分别增加0.08%及0%,对直接人工占比影响较小。
③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可比公司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卡智能 直接人工 5.26 5.03 4.27
威星智能 直接人工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先锋电子 直接人工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新天科技 直接人工 7.40 9.36 8.42
本公司 直接人工 12.94 15.63 16.22
直接人工-模拟测算 12.94 15.71 16.22
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直接人工占比影响较小,公司直接人工占比仍较大幅度高于金卡智能及新天科技3,主要系公司燃气表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及整机主要为自主设计和自主生产,区别于一般的智能燃气表生产企业通常采取的“外购基表+智能控制装置”的生产模式。
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于2018年11-12月及2019年1月期间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具备必要性,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均未超过其员工总人数的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同行业上市公3 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未披露直接人工占比。
司未披露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与劳务派遣无关。若发行人全
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影响较小,发行人
直接人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自主生产基表模式的影响,与发行人采
用劳务派遣用工无关。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及劳务派遣人员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重庆嘉腾、英联中才与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服务费支付凭证等资料;
(2)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变化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
( 3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并以搜索引擎见微数据(http://www.soupilu.com)作为辅助手段查阅了相关上市公司公告,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4)查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
(5)获取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及同岗位员工薪酬明细。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人数占比(占岗位正式员工人数比重)工时、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价格公允性说明、费用归集情况以及使用派遣员工的必要性的说明;
(2)报告期,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与劳务派遣无关,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3)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派遣用工薪酬变化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模拟测算前后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生产模式影响,与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无关。
问题6: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前五大客户以及前五大经销商客户情况说明:(1)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并说明相关公司成立不久成为你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普及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范围说明其大量采购发行人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合理性;(3)说明客户采购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匹配,是否存在客户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4)列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并说明相关公司成立不久成为你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具备营销网络优势,且有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并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报告期内的销售人员、客户数量、营业收入规模等均呈上升趋势,具体如下:
(1)公司具备营销网络优势
在营销服务网点设立上,公司设立西南、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6个国内业务部及国际业务部,并建立了西安、南京、重庆、郴州、宝鸡、乌鲁木齐、郑州、淄博、石家庄、长春、南昌共11个办事处,销售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并具备全国性的售后服务能力。
公司客户已覆盖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700余家燃气运营商,在130余个地级市实现销售。
(2)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
2016年8月,国家住建部印发的《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要保障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天然气管网延伸到乡村,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使用天然气的比例,推动农村燃气用气增长。乡镇天然气管网建设及政府对清洁能源的补贴推动乡镇燃气市场的快速发展。
(3)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
公司凭借自身的营销网络优势及产品优势,适度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乡镇燃气运营商在报告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648.91万元、3,733.28万元及5,268.8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65%、18.42%及21.51%。
(4)销售人员持续增加,客户数量持续增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销售人员的数量分别为63人、72人及79人,销售人员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数量持续增加。2018年度,客户数量较2017年增加52家(增长12.62%),其中新增177家,流失125家;2019年度,客户数量较2018年增加58家(增长12.50%),其中新增200家,流失142家,主要系50万以下中小客户增加38家。
1、上述客户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
单位:万元
客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 2019年资产 2019年度
人 总额 营业收入
客户一 蠡县虓志燃气 2016/7/8 北京华夏启林能源 潘轶 1亿元以上 2,000
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5,000万元
60%;
河北虓志天然气贸
易有限公司,36%;
李小烟,4%
郑津津,50%;
客户二 饶阳县森泰天 2016/3/5 邱鼎,25%; 郑津津 3,000-5,000 5,000万元
然气有限公司 邱擎,19%; 万元 以上
唐昭,6%
客户三 兴国创捷贸易 2019/5/18 彭兴华,100% 彭兴华 300-500万 300-500万
有限公司 元 元
云南康冠商贸 2013/6/7 李从祥,50%; 刘先利4 500-1,000 300-500万
客户四 有限公司 刘先利,50% 万元 元
云南迈悦商贸 2017/12/19 王希,51%; 刘先利 30-50万元 30-50万元
有限公司 刘威,49%
自流井区有权
客户五 燃气产品经营 2017/12/25 个体工商户 沈有权 未提供 未提供
部
(2)上述客户在报告期内的销售额情况及相关公司成立不久成为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交易主要系其具备特许经营权5,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与发行人交易系其拥有终端用户资源。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1)公司国内业务部或营销办事处的销售人员对所在区域内的燃气运营商拜访;(2)公司已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3)通过招投标渠道获取客户。上述五家客户中,客户一、客户二、客户四系公司销售人员拜访后获取;客户三系发行人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燃气运营商或其关联方有过往业务往来,继而根据原客户的安排在其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交易;客户五系公司现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
上述五家客户成立后不久即与其合作的原因主要包括:(1)客户一、客户二4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刘威、王希为夫妻关系,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为刘先利为刘威之父,李从祥、刘先利、刘威及王希确认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先利。5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年)规定:“三、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系取得乡镇煤改气项目,公司为业务拓展需要与其发生交易,上述两家客户分别
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及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燃气公司强制
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故客户一、客户二有采购物联网
智能燃气表的需求;(2)客户三、客户四、客户五系其具备终端客户资源;客户
三系发行人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燃气运营商或其关联方有过往业务往来,
继而根据原客户的安排在其成立后即发生交易;客户四系燃气运营商的燃气表采
购可由工程安装服务商自行采购,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安装服务,具
有采购需求;客户五系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多家燃气运营商股权,拥有较强的客户
渠道,且经公司现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客户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客户获取
方式
1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 乡镇燃气 529.56 - - 拜访
运营商
2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乡镇燃气 308.07 191.38 6.15 拜访
运营商
3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 经销商 19.04 - - 原客户安
排
4 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云 经销商 111.64 54.71 - 拜访
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
5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 经销商 0.28 6.65 2.92 客户介绍
部
(1)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于2018年取得蠡县7个乡镇煤改气项目,发行人通过拜访获取该客户。
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摸清本地区城乡燃气物联表使用覆盖率,制定攻坚方案,分年度确定更换安装任务计划,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9年3月与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发行人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工商业燃气表;考虑到其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具备乡镇“煤改气”项目的经营权,且对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有采购需求,故发行人和该客户进行交易。其2016年成立,在2019年成为公司的客户具备合理性。
(2)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5日,主要供气区域为饶阳县正港线以南,管道长度约470公里,门站1座、调压设施800余座,终端燃气用户5万户,其中煤改气用户2.1万户,发行人通过拜访获取该客户。
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摸清本地区城乡燃气物联表使用覆盖率,制定攻坚方案,分年度确定更换安装任务计划,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7年8月与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公司采购IC卡智能燃气表,2018年开始向公司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报告期各期,公司对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分别为6.15万元、191.38万元及308.07万元,销售金额持续增加。
2019年度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规模为3,000-5,000万元。结合其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终端燃气用户数量以及其对IC卡智能燃气表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采购需求,其2016年度成立,在2017-2019年度均为公司客户具备合理性。
(3)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与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姚家栋持股96.67%)及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姚家栋持股67.7%)系姚家栋实际控制的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兴华系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监事。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8日,主要客户为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2019年6月与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公司采购IC卡智能燃气表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2019年发行人对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9.04万元。
发行人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系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流程的调整,公司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度向公司采购的807只燃气表已全部对外销售,其中607只IC卡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期末无库存,不存在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4)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燃气安装工程服务,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系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贸易商,发行人拜访该客户并达成合作,交易具备合理性。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股东刘威、王希,二人系夫妻关系;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股东刘先利,系刘威之父。李从祥、刘先利、刘威及王希四人,共同确认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先利。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五大经销商,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销售金额分别54.71万元、111.64万元。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度采购3,005只IC卡智能燃气表,2019年度采购6,040只IC卡智能燃气表,合计为9,045只;上述产品由云南康冠使用于其承接的燃气安装工程中,其中4,040只用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4,705只表用于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2018年末及2019年末,库存尚未使用的数量分别为0只及300只,该部分数量系根据后续销售情况进行备货。
综上,结合成立时间、下游客户、交易金额等情况看,公司与刘先利控制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2018 年与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系采购方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交易安排。
(5)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
沈有权系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权的燃气运营商包括自贡市盛峰天然气有限公司(持股49%)、自贡市中润天燃气有限公司(持股 49%)、仙桃市中盈能源有限公司(持股 30%)、仙桃市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拥有较强的客户渠道;公司在自贡客户较多,包括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荣县鼎新天然气有限公司、荣县旭瑞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贡市富鑫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贡市洪鑫燃气有限公司、自贡市庆林燃气有限公司、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经公司现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故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成立不久就与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6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经营者为胡敏,实际控制人为沈有权;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销售金额分别为2.92万元、6.65万元及0.28万元,非公司主要客户。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沈有权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序 注册资
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营业范围 本 股权结构
(万元)
自贡市盛峰 供应:管道天然气;零售、维修:燃气 四川洪鑫燃气集
1天然气有限2004-6-11 灶具、热水器、天燃气表及零配件、建1,000.00团 有 限 公 司
公司 材(不含危化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51.00%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沈有权 49.00%
管道燃气供应;销售:燃气设备及零部
自贡市中润 件;管道安装、维护。(法律、行政法 四川洪鑫燃气集
2天燃气有限2014-5-7 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许可经营项目以1,000.00团 有 限 公 司
公司 外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 51.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沈有权 49.00%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江市强源 酒、饮料及茶叶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 沈有权 40.00%
3商贸有限公2017-7-6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100.00 赵强 30.00%
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智 30.00%
仙桃市中盈 城市管道天然气的投资、建设、经营; 汪祖云 46.00%
4能源有限公2011-9-5 燃气设备、燃气器具、润滑油的销售。 6,000.00沈有权 30.00%
司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何强 24.00%
许可后方可经营)
仙桃市嘉泰 室内燃气管道工程安装;燃气设备、燃气 宋运涛 89.50%
5新能源有限2019-9-23 器具、润滑油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1,000.00沈有权 10.00%
公司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康健 0.50%
6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已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实际控制人为沈有权,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
胡敏,胡敏为会计。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不含危险
自贡市新溢 化学品)、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自贡良友珠宝有
6房地产开发2011-3-15 (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销售(不900.00 限公司 88.00%
有限公司 含危险化学品);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依 林伟 11.0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沈有权 1.00%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企查查网站。
2016年度,公司向沈有权持有40%股权的四川清芷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燃气表3,817只,销售金额71.85万元。2018年3月27日,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及四川清芷源商贸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承接四川清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业务往来。同月,发行人按上述71.85万元的燃气表销售金额,向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考虑到销售发票的购货方为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6年度销售客户为自流井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销售数量3,817只,销售金额71.85万元。
(二)请结合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普及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范围说明其大量采购发行人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合理性
1、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相较于IC卡智能燃气表价格较高,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卡智能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261.19 271.51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未披露 212.79
威星智能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197.63 201.35
先锋电子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179.34 171.53
新天科技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2.40 315.02 -
发行人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85.61 319.21 307.50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38 202.04 207.32
注1:根据金卡智能2017年年度报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量161.6万台、销售收入43,876.64万元,销售单价271.51元/台;IC卡智能燃气表销量160.7万台、销售收入34,195.29万元,销售单价212.79元/台。
根据金卡智能 2018 年年度报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量 239.9 万台、销售收入为62,659.25万元,销售单价261.19元/台。
注2:根据2018年7月《威星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威星智能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1-3月,民用IC卡智能燃气表整表向非关联方销售均价分别为205.93元/台、201.35元/台及197.63元/台,向关联方销售均价分别为210.42元/台、211.97元/台及210.71元/台。
注3: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先锋电子的工商用智能燃气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99%及20.64%,而发行人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5%及4.64%;由于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的销售价格远高于民用智能燃气表,为保证数据具有可比性,将发行人工商业智能燃气表的销售单价作为参照,计算先锋电子工商业智能燃气表销售量。
注 4:新天科技年度报告未披露智能燃气表及系统的销售数量,且智能燃气表及系统2017年度及2018年度销售占比仅为19.74%及19.57%,根据新天科技销售收入及智能计量表行业销售数量计算的产品销售价格与公司可比性较差,故未做比较。
注5:同行业可比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分产品类型的价格。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借助于物联网技术的实时双向数据通信功能,可实现远程抄表、远程调价和计费、远程监控与远程报警、远程阀控、报表数据统计与输差管理等功能,有助于燃气运营商有效监控燃气使用、实现输差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时传递数据、减少计量和统计误差,方便用户线上查询和缴费,整体性能优于IC卡智能燃气表,虽然价格高于IC卡智能燃气表,但逐步成为智能燃气表行业的发展趋势。
2、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普及范围
(1)国家政策鼓励,提升燃气表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相关部门推出多项鼓励政策,提升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以及燃气设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序号 日期 发布单位 产业政策 主要内容
《关于深入推 推进移动物联网应用发展。治理智能
2020年 进移动物联网 化方面,以能源表计、消防烟感、公
1 5月 工信部 全面发展的通 共设施管理、环保监测等领域为切入
知》 点,助力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增
强城市韧性及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关于全面推 推广NB-IoT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2017年 进移动物联网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以水、电、气表
2 6月 工信部 (NB-IoT)建设 智能计量、公共停车管理、环保监测
发展的通知》 等领域为切入点,结合智慧城市建设,
加快发展NB-IoT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
共管理中的应用,助力公共服务能力
不断提升。
发改委、工信 大幅提高燃气、交通、物流等公用基
部、科技部、 《关于促进智 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城市规划
3 2014年 公安部、财政 慧城市健康发 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数字化、精准
8月 部、国土部、 展的指导意见》 化水平大幅提高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住建部、交通 推动政府行政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大
部 幅提升。
《关于建立健
4 2014年 发改委 全居民生活用 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
3月 气阶梯价格制 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10个 推动智能家居应用,开展水电气智能
5 2013年 发改委 物联网发展专 计量等智能家居示范应用……发挥物
9月 项行动计划的 联网技术优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通知
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
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
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
6 2010年 国家质检总局 《能源计量监 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
8月 督管理办法》 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
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
管理水平。
受国家政策影响,燃气运营商不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智能燃气表得到快速普及;2017 年,我国燃气表市场销量 4,500 万台,智能燃气表市场销量2,655万台7;2008-2017年国内燃气表复合增长率18.19%,智能燃气表复合增长率为26.07%。预计到2022年,燃气表市场销量将达到6,000万台左右,其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市场销量将达到1,400万台左右。
(2)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优势明显,发展迅速
我国自2015年全面推行阶梯气价政策以来,燃气运营商需要通过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实现集抄集采的智能燃气表产品以解决燃气监控、自动阶梯计费结算的需求,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智能燃气表得到快速发展。
随着2017年以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7 摘自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报告-金卡智能(300349.SZ)《被低估的NB-IoT燃气表龙头,云服务打开成长新空间》。
工信部大力推广NB-IoT技术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应用,NB-IoT通信方式因具有覆
盖广、连接多、低成本和低功耗的优点,移动运营商加大补贴,降低了模组成本,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成为燃气表行业重点发展产品。
(3)燃气运营商试点完成,物联网智能燃气采购大幅增长
2019 年国内主要燃气运营商及地方城市燃气公司完成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挂网测试,昆仑能源、华润燃气、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成为燃气表市场增长最快的产品。
2019 年度,同行可比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收入均大幅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 2018年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万元) 收入比 增幅 (万元) 收入比
重 重
金卡智能 无线燃气表及系统 84,101.83 42.65% 34.22% 62,659.25 30.72%
软件
威星智能 远传燃气表 44,882.36 41.91% 45.03% 30,947.02 39.25%
先锋电子 无线远传智能燃气 14,404.23 45.33% 196.73% 4,854.35 16.80%
表(含物联网表)
发行人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575.31 47.26% 109.40% 5,527.79 27.30%
注1: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其中金卡智能取无线燃气表及系统软件数据,主要包括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GPRS/CDM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和LoRaWAN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威星智能取远传燃气表数据,包括无线远传燃气表、有线远传燃气表和物联网远传燃气表;先锋电子取无线远传智能燃气表(含物联网表)数据
注2:上表未包含新天科技数据系其年度报告仅分类至智能燃气表及系统数据,未披露IC卡智能燃气表数据。
(4)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区域市场增长迅速
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增气减煤”。2017-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
源部、住建部和能源局等十部委连续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动方案》,“2+26”城市纳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传输通道城市(除北京、
天津、廊坊、保定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2017年计划完成“气代煤”、
“电代煤”300万户、2018年1-10月计划完成“气代煤”、“电代煤”380万户、
2019年10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524万户。
综上,受国家政策鼓励,燃气表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虽然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价格高于IC卡智能燃气表,但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功能丰富,性能具有较大优势,经过市场验证,已成为智能燃气表行业发展趋势,国内主要大型燃气运营商以及地方城市燃气运营商均在加大采购力度。
3、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蠡县7个乡镇煤改气项目,涉及5.3万户的煤改气用户,管道长度约350公里,储气站1座、配气站5座、门站1座、调压设施1,500余座。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主要供气区域为饶阳县正港线以南,管道长度约470公里,门站1座、调压设施800余座,终端燃气用户5万户,其中煤改气用户2.1万户。
根据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摸清本地区城乡燃气物联表使用覆盖率,制定攻坚方案,分年度确定更换安装任务计划,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上述两家客户均位于河北省,根据上述政策,河北省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均位于河北省,其使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具有合理性;同时,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开始全国性布局,现有700余家客户分布于全国29个省份。公司凭借自身的营销网络优势及产品优势,2017年度适度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2017年度乡镇燃气运营商的收入取得了较快增长。
报告期,上述两个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情况如下:
单位:只、万元
序号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1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 16,000.00 529.26 - -
2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10,300.00 314.22 6,000.00 191.38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2019年度采购16,0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已使用13,000只,2019年12月31日库存3,000只,库存系日常备货;同时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及2020年4月与发行人签署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合同,销售金额分别为144.00万元(截止目前已履行完毕,销售数量为4,000只)及360.00万元(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合同正在履行)。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6,000只及10,300只,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库存分别为0只、400只,2019年末库存系日常备货。
综上所述,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的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与其经营规模匹配,期末库存数量系日常备用,采购数量具备合理性。
(三)说明客户采购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匹配,是否存在客户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报告期,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向发行人采购量与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只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序 项目 采购 使用/ 采购 使用/ 采购数 使用/
号 数量 销售数 库存量 数量 销售数 库存量 量 销售数 库存量
量 量 量
1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 - - - - - - 16,001 13,001 3,000
公司(注1)
2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 300 300 - 6,000 6,000 - 10,300 9,900 400
有限公司
3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 - - - - - - 807 807 -
公司
云南康冠商贸有限
4 公司及云南迈悦商 - - - 3,005 3,005 - 6,040 5,740 300
贸有限公司
5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 162未提供 未提供 500未提供 未提供 16未提供 未提供
产品经营部(注2)
注1: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总采购量为16,001只,包括16,0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1只工商业用燃气表;
注2: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报告期各期向公司的采购数量分别为162只、500只及16只,采购量金额较少,且货款已全部回收,该经营部已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
如本问题(二)所述,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的燃气表与其经营规模匹配,期末库存数量系日常备用,采购数量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度向公司采购的807只燃气表已全部对外销售,其中607只IC卡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期末无库存,不存在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度采购3,005只IC卡智能燃气表,2019年度采购6,040只IC卡智能燃气表,合计为9,045只;由云南康冠使用在承接的燃气安装工程中,其中4,040只用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4,705只表用在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在2018年末及2019年末,库存尚未使用的数量分别为0只及300只,该部分数量系根据后续使用销售情况进行备货。
报告期内,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2.92万元、6.65万元及0.28万元,对应数量分别为162只、500只及16只,采购数量及金额均较小,与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货款已结清,2019年3月21日该经营部已注销,故未向本公司提供其对外销售及期末库存情况。
综上所述,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向发行人采购量与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的匹配情况,不存在客户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四)列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合理性
1、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各类产品按销售模式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直销 24,109.81 98.43 19,815.10 97.88 15,694.92 97.41
IC卡智能燃气表 10,586.63 43.22 12,261.80 60.57 12,100.59 75.1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461.28 46.79 5,450.89 26.93 1,398.79 8.68
膜式燃气表 1,203.38 4.91 1,127.92 5.57 833.17 5.17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1.80 0.01 510.82 3.17
工商业用燃气表 776.11 3.17 889.53 4.39 763.60 4.74
国内销 其他 82.40 0.34 83.14 0.41 87.97 0.55
售 经销 336.99 1.38 420.52 2.08 398.91 2.48
IC卡智能燃气表 205.18 0.84 281.46 1.39 336.80 2.0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0.44 0.45 76.90 0.38 - -
膜式燃气表 2.37 0.01 13.70 0.07 11.26 0.07
工商业用燃气表 18.41 0.08 47.99 0.24 50.67 0.31
其他 0.59 0.00 0.47 0.00 0.18 0.00
小计 24,446.80 99.81 20,235.62 99.95 16,093.83 99.88
国外销售 47.25 0.19 9.39 0.05 18.79 0.12
IC卡智能燃气表 0.38 0.00 0.15 0.00 - -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59 0.01 - - - -
膜式燃气表 30.78 0.12 4.48 0.02 18.32 0.12
工商业用燃气表 0.06 0.00 1.33 0.01 0.20 0.00
其他(注) 12.45 0.05 3.43 0.02 0.27 0.00
总计 24,494.05 100.00 20,245.01 100.00 16,112.62 100.00
注:其他主要为AMR远传抄表模块,对膜式燃气表进行远程抄表,满足客户需求。
2、公司各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平均售价与毛利率
(1)报告期,公司各类产品整体平均售价与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38 43.32% 202.04 45.04% 207.32 47.1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1.70 44.00% 315.54 40.73% 307.50 44.59%
膜式燃气表 90.74 33.27% 92.82 35.81% 96.14 38.62%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264.96 50.31% 344.87 52.4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916.50 63.55% 2,055.74 66.39% 2,144.48 67.71%
(2)报告期,公司直销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68 43.42% 201.95 45.01% 207.34 47.13%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1.75 44.00% 315.03 40.69% 307.50 44.59%
膜式燃气表 90.48 33.07% 92.90 35.89% 96.60 38.95%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264.96 50.31% 344.87 52.4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927.28 63.72% 2,053.40 66.56% 2,122.88 67.70%
(3)报告期,公司经销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180.99 38.26% 206.28 46.45% 206.59 48.1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06.02 44.08% 356.02 43.63% - -
膜式燃气表 79.48 26.10% 82.79 28.33% 82.16 30.64%
工商业用燃气表 1,559.86 56.49% 2,095.64 62.83% 2,559.31 67.97%
(4)报告期,公司国外销售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253.53 56.05% 297.91 63.04% - -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45.26 51.00% - - - -
膜式燃气表 103.17 41.41% 107.93 37.61% 86.51 28.60%
工商业用燃气表 597.11 56.26% 2,222.88 83.35% 667.28 42.59%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报告期销售占比分别 97.41%、97.88%及98.43%,公司直销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与公司各类产品整体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基本一致;
公司经销收入占比较小,报告期分别为 2.48%、2.08%及 1.38%,同类产品直销模式与经销模式平均售价及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①2019年度IC卡智能燃气表经销毛利率为38.26%,而直销的毛利率为43.42%,主要系经销收入总额较小,单个客户定价差异对整体影响较大,2019 年对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相对较低;②2018年度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经销毛利率为43.63%,而直销的毛利率为 40.69%,经销收入较少,各客户的定价存在一定差异;③膜式燃气表及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主要为产品型号差异,其中膜式燃气表报告期各期经销模式毛利率低于直销模式主要系经销模式下销售的为普通膜式燃气表,不包含售价较高的具有温度转换功能的膜式燃气表及铝壳膜式燃气表。
国际业务收入占比很小,报告期分别为 0.12%、0.05%及 0.19%,平均售价及毛利率较国内业务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现阶段的国际业务以市场开拓为主,主要为单个客户的单次销售,销售定价较为灵活。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相关客户关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销售范围、向发行人的采购量及对应销售和期末库存量等信息的说明;
(2)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天然气或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推广政策;
(3)取得发行人对相关客户的销售明细表;
(4)取得发行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明细表,以及各销售模式下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差异原因的说明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已说明前述客户成立不久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已说明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普及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大量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与其业务匹配,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已说明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采购量及销售情况,前述客户采购量与其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匹配,期末未销售/使用库存属于合理范围内;
(4)发行人已列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各销售模式下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差异主要系产品型号差异,具备合理性。
问题7: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581.92万元、11,384.29万及15,463.4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79%、70.65%及 76.29%。请发行人:(1)鉴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但相关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仍远低于发行人,请结合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方面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你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原因。(2)说明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其中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鉴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但相关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仍远低于发行人,请结合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方面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你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原因
1、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发行人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2019年第 营业收入 8,765.24 64,386.61 25,670.66 10,370.41 43,544.80
四季度 占全年营业收 35.79 32.65 23.90 32.64 36.88
入的比重
2018年第 营业收入 7,813.60 66,131.61 21,324.26 7,579.85 31,077.87
四季度 占全年营业收 38.55 32.42 27.04 26.23 36.34
入的比重
2017年第 营业收入 5,392.62 71,759.90 18,262.65 9,134.41 27,680.48
四季度 占全年营业收 33.47 42.52 36.42 29.48 37.16
入的比重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3.47%、38.55%及35.79%,第四季度的占比较高;金卡智能占比分别为42.52%、32.42%及32.65%,2017年度高于发行人,2018年度及2019年度略低于发行人;威星智能占比分别为36.42%、27.04%及23.90%,占比持续下滑,2018年度及2019年低于发行人;先锋电子占比分别为29.48%、26.23%及32.64%,报告期内均低于发行人;新天科技占比分别为37.16%、36.34%、36.88%,和发行人的比例差异较小。
2、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新天科技 50,770.24 43,236.82 38,253.48
先锋电子 24,815.09 23,136.88 23,062.80
威星智能 63,568.19 42,545.81 24,433.13
金卡智能 96,788.45 82,930.08 60,621.93
营业收入
新天科技 118,083.18 85,525.54 74,489.11
先锋电子 31,774.84 28,902.26 30,980.99
威星智能 107,410.56 78,854.74 50,150.08
金卡智能 197,212.51 203,990.43 168,754.54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新天科技 43.00 50.55 51.35
先锋电子 78.10 80.05 74.44
威星智能 59.18 53.95 48.72
金卡智能 49.08 40.65 35.92
可比公司均值 57.34 56.30 52.61
本公司 79.28 76.29 70.65
(1)新天科技“智能燃气表及系统”在2017年度至2019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4,707.26万元、16,736.35万元、18,334.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74%、19.57%、15.53%;新天科技的收入结构与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及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指标的可比性较差。
(2)先锋电子 2017-2019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4.44%、80.05%及78.10%,与发行人的总体比例差异较小。
(3)威星智能 2017-2019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8.72%、53.95%及59.18%,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的趋势一致;
(4)金卡智能 2017-2019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92%、40.65%及49.08%,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的趋势一致。
发行人2017-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5,392.62万元、7,813.60万元及8,765.24万元,占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47%、34.73%及35.79%,对应的应收账款分别为6,309.37万元、9,064.43万元及9,899.40万元,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在当期回款金额分别为1,265.82万元、1,189.05万元及1,403.84万元,扣除2017-2019年第四季度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后,2017-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340.75万元及7,588.10万元及10,924.49万元;由于第四季度的销售占比较高,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19,420.05 15,463.48 11,384.29
其中:第四季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8,495.56 7,875.38 5,043.55
前期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 10,924.49 7,588.10 6,340.74
营业收入 24,494.05 20,269.15 16,112.62
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8,765.24 7,813.60 5,392.62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15,728.81 12,455.55 10,720.00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79.28% 76.29% 70.65%
其中:第四季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96.92% 100.79% 93.53%
前期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 69.46% 60.92% 59.15%
注:应收账款为含增值税金额,营业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3、报告期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情况
(1)报告期客户构成情况
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不同客户层级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级市及以上燃气 9,799.54 50.46 7,837.85 50.69 5,632.53 49.48
运营商
县级燃气运营商 3,748.83 19.30 3,513.34 22.72 2,451.94 21.54
乡镇燃气运营商 4,464.27 22.99 3,384.31 21.89 2,548.92 22.39
其他 1,407.41 7.25 727.99 4.71 750.89 6.60
合计 19,420.05 100.00 15,463.48 100.00 11,384.29 100.00
注:乡镇燃气运营商的主要经营区域为乡镇,县级燃气运营商的主要经营区域为县城,地级市以上燃气运营商主要经营区域覆盖1个及以上地级市,其他客户主要为经销商、燃气表安装公司等。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按客户类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分类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级市及以上燃气 12,847.98 52.45 11,121.19 54.87 8,105.01 50.30
运营商
县级燃气运营商 4,790.20 19.56 4,219.51 20.82 3,224.53 20.01
乡镇燃气运营商 5,268.80 21.51 3,733.28 18.42 3,648.91 22.65
其他客户 1,587.08 6.48 1,195.17 5.90 1,134.17 7.04
合计 24,494.05 100.00 20,269.15 100.00 16,112.62 100.00
③报告期内,分客户类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地级市及以上燃气运营商 76.27% 70.48% 69.49%
县级燃气运营商 78.26% 83.26% 76.04%
乡镇燃气运营商 84.73% 90.65% 69.85%
其他 88.68% 60.91% 66.21%
合计 79.28% 76.29% 70.65%
从上表来看,地市级以上燃气运营商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要优于县级燃气运营商及乡镇燃气运营商,客户结构变化对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有一定影响;2019年其他的占比较2018年度上升较多,主要系2019年度新增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三供一业”8项目,该部分在2019年度实现收入612.0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607.19万元,扣除该因素影响后的占比为82.04%。
(2)报告期客户的地区分布
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按客户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华中地区 3,529.24 18.17 3,140.90 20.31 1,932.04 16.97
西南地区 4,740.13 24.41 3,886.86 25.14 3,053.80 26.82
华北地区 4,589.42 23.63 3,393.49 21.95 1,330.56 11.69
西北地区 2,812.92 14.48 1,970.66 12.74 1,992.17 17.50
华东地区 2,562.38 13.19 1,947.68 12.60 2,016.80 17.72
8 “三供一业”是指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
东北地区 926.16 4.77 757.41 4.90 682.76 6.00
华南地区 259.49 1.34 366.50 2.37 376.16 3.30
海外地区 0.30 - - - - -
总 计 19,420.05 100.00 15,463.48 100.00 11,384.29 100.00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按客户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区域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华中地区 5,625.45 22.97 5,447.04 26.87 3,469.71 21.53
西南地区 6,398.26 26.12 5,391.81 26.60 4,847.25 30.08
华北地区 4,911.17 20.05 3,627.54 17.90 1,269.83 7.88
西北地区 3,827.88 15.63 2,851.93 14.07 3,381.17 20.98
华东地区 2,788.53 11.38 2,054.13 10.13 2,352.53 14.60
东北地区 721.45 2.95 569.12 2.81 535.95 3.33
华南地区 174.06 0.71 318.19 1.57 237.39 1.47
海外地区 47.25 0.19 9.39 0.05 18.79 0.12
总 计 24,494.05 100.00 20,269.15 100.00 16,112.62 100.00
③报告期内,分地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华中地区 62.74% 57.66% 55.68%
西南地区 74.08% 72.09% 63.00%
华北地区 93.45% 93.55% 104.78%
西北地区 73.49% 69.10% 58.92%
华东地区 91.89% 94.82% 85.73%
东北地区 128.37% 133.08% 127.39%
华南地区 149.08% 115.18% 158.46%
海外地区 0.64% - -
合计 79.28% 76.29% 70.65%
从上表来看,华中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在70%左右;华北地区的收入占比较高(2019年度占比为20.05%)且“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90%以上,导致总体“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所升高;东北地区、华南地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2019年度分别为128.73%及149.08%,东北地区、华南地区回款较差,但是整体收入规模较小,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较小。
(3)报告期客户信用期情况
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以城市燃气运营商为主;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以及销售量等对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期,信用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燃气集团公司(如中国燃气、港华燃气、昆仑能源、蓝天燃气等)、上市公司、地级市以上(含)城市燃气运营商信用期为9个月,对经销商的信用期为3个月,均以票据或者电汇方式结算。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信用政策未发生改变,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收入的情况。
报告期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信用期外金额 信用期外金额占比
2019年末 19,420.05 6,098.27 31.40%
2018年末 15,463.48 4,579.70 29.62%
2017年末 11,384.29 3,838.24 33.72%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期外金额占比变动不大,2017-2019 年各年末分别为33.72%、29.62%及31.40%;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6个月的回款比例(2017年末、2018年末分别为39.25%及45.26%)、应收账款周转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为1.47、1.51及1.40)、应收账款周转天数(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为248.30天、241.72天及260.71天)以及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占比(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末分别为75.62%、83.49%及82.10%),以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等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收入的情况。
(4)请结合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方面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你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原因。
①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构成
A、金卡智能
根据金卡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产品系列全面入围中国燃气、华润燃气、昆仑能源、新奥能源、港华燃气、滨海投资、中裕燃气、华港燃气、中油中泰等大型燃气集团……”。
B、威星智能
根据威星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产品获得了港华燃气、华润燃气、昆仑能源、新奥能源和中国燃气等主要燃气集团的认可,广泛应用于数百个城市燃气运营商,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
根据威星智能2017-2019各年度报告,2017-2019年度对中国燃气的销售额分别为18,945.42万元、29,425.25万元及36,069.3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78%、37.32%及33.58%。
C、先锋电子
未披露客户构成。
D、新天科技
根据新天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大型头部燃气集团每年智能燃气表采购数量巨大且对整个燃气表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头部燃气集团华润燃气、港华燃气、新奥燃气、昆仑能源已相继成为公司的大客户,大客户的切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智能燃气表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除先锋电子未披露客户构成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均包括中国燃气(新天未披露)、华润燃气、昆仑能源、新奥燃气、港华燃气五大燃气集团,根据上述五大燃气集团的年度报告,其居民用户数量分别为 3,261.22万户、3,795万户、1,127.70万户、2,092万户及1,344万户,五大燃气集团占据36-40%左右的市场占有率9;而发行人对上述五大燃气集团在报告期各期的销售额分别为2,754.38万元、2,109.91万元及3,425.9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09%、10.41%及13.99%,占比远低于五大燃气集团的市场份额,公司的客9 数据来源:2018年4月4日招商证券研究报告《物联网时代连峰,一马平川任我行》。
户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
②同行业可比公司地区分布
A、2019年度销售区域占比情况
区 域 本公司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华中地区 22.97% 12.75% 10.29% 11.37% 12.44%
西南地区 26.12% 5.75% 1.53% 10.24% 11.18%
华北地区 20.05% 22.01% 14.51% 16.74% 17.20%
西北地区 15.63% 9.72% 3.51% 10.95% 13.63%
华东地区 11.38% 30.49% 29.83% 40.21% 26.95%
东北地区 2.95% 5.79% 2.38% 1.81% 8.73%
华南地区 0.71% 11.34% 35.88% 8.68% 8.53%
海外地区 0.19% 2.14% 2.06% - 1.34%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B、2018年度销售区域占比情况:
区 域 本公司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华中地区 26.91% 13.35% 8.51% 9.41% 14.39%
西南地区 26.63% 4.95% 1.32% 11.05% 15.98%
华北地区 17.92% 30.70% 11.72% 12.89% 14.51%
西北地区 14.09% 9.97% 3.42% 15.25% 8.58%
华东地区 10.03% 25.28% 33.22% 41.27% 27.05%
东北地区 2.81% 5.74% 1.55% 1.70% 7.49%
华南地区 1.57% 8.56% 39.16% 8.43% 10.02%
海外地区 0.05% 1.45% 1.10% - 1.98%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C、2017年度销售区域占比情况:
区 域 本公司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华中地区 21.53% 14.50% 8.64% 10.06% 14.72%
西南地区 30.08% 3.77% 2.06% 9.67% 13.51%
华北地区 7.88% 29.56% 9.08% 18.23% 24.21%
西北地区 20.98% 12.16% 2.82% 14.78% 6.73%
华东地区 14.60% 24.08% 33.90% 37.47% 26.28%
东北地区 3.33% 7.28% 1.83% 1.27% 4.75%
华南地区 1.47% 8.07% 40.68% 8.52% 7.20%
海外地区 0.12% 0.57% 0.99% - 2.60%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从上表来看,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华北地区及西北地区(2017-2019年度占比分别为80.47%、85.55%及84.77%),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华东地区、华南地区的销售占比较高,销售区域存在一定差异。
③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信用政策
除威星智能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客户信用政策外,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未予披露。
威星智能客户信用政策分为三类:(1)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客户支付90%~95%的货款,时间通常在3-6个月,收货1-2年后再支付剩余5%至10%;(2)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按批次结算货款;(3)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货款,首次支付总货款的50%,6个月后支付总货款的40%,剩余的10%待12月后支付。威星智能对中国燃气旗下中燃物资和其他燃气运营商的信用政策为: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一般为3-6个月支付客户90%~95%的货款,保留5-10%的余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般为12-24个月。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信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与威星智能的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主要原因系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的客户构成中对五大燃气运营商的销售占比低于五大燃气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华北地区及西北地区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华东地区、华南地区的销售占比较高,销售区域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信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与威星智能的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未予披露;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均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有一定的影响。
(二)说明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其中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1)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
单位:万元
质保金占比 质保金账龄情况
年度 质保金余额 应收账款余 质保金占比 1年以内 1-2年 2年以上
额
2017年末 1,294.01 11,384.29 11.37% 1,268.04 25.97 -
2018年末 1,903.49 15,463.48 12.31% 1,860.91 36.43 6.14
2019年末 1,562.36 19,420.05 8.05% 1,527.58 30.85 3.93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为智能燃气表,产品实现销售后,客户一般会要求将应收账款的5%-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再予以支付,质保期一般为1-2年。
(2)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
单位:万元
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信用期外金额 信用期外金额占比
2019年末 19,420.05 6,098.27 31.40%
2018年末 15,463.48 4,579.70 29.62%
2017年末 11,384.29 3,838.24 33.7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信用期外金额占比变动不大。
(3)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A、质保金的计算方式
因客户在支付货款时不指定回款对应的合同或订单,公司对客户的应收款项核算未区分货款和质保金,上述质保金余额系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期限内质保金,根据质保金比例及质保期期限内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计算或合同约定的定额质保金。
报告期各期末的质保金1,294.01万元、1,903.49万元及1,562.36万元,均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的质保金,逾期(超过质保期限)的质保金计入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中。
B、信用期外金额
2017年至2019年末信用期外的金额分别为3,838.24万元、4,579.70万元、6,098.27 万元,占比分别为 33.72%、29.62%、31.40%,信用期外的占比变动较小。报告期各期末,采取个别认定计法提坏账的余额分别为118.10万元、239.67万元及239.67万元,金额较小。
C、未出现因质量问题而进行赔付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214.01 万元、213.13万元及258.00万元,各期变化较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较高,退换率较低,未出现过因质量问题而进行赔付的情形。
D、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会计期末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期后回款比例(%) 回款期间
8,664.01 76.10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日 11,384.29 2,153.56 18.922019年度
138.56 1.22 2020年1-4月
12,794.08 82.742019年度
2018年12月31日 15,463.48
762.51 4.93 2020年1-4月
2019年12月31日 19,420.05 5,343.30 27.512020年1-4月
注:2020年回款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截至2020年4月30日,2017-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6.24%、87.67%及27.51%,2017年末及2018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较高,2017年末应收账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回款比例已达96.24%,不存在大额长期未收回应收账款。
E、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 备 (%) (%)
一年以内 15,746.91 82.10 472.41 12,709.94 83.49 381.30 8,518.98 75.62 255.57
一至二年 2,638.87 13.76 263.89 1,786.95 11.74 178.70 1,256.00 11.15 125.6
二至三年 456.15 2.38 91.23 352.47 2.32 70.49 790.15 7.01 158.03
三至四年 210.80 1.10 105.40 188.67 1.24 94.33 465.26 4.13 232.63
四至五年 49.53 0.26 24.76 155.25 1.02 77.63 106.75 0.95 53.37
五年以上 78.13 0.41 78.13 30.53 0.20 30.53 129.05 1.15 129.05
合计 19,180.38 100.00 1,035.81 15,223.81 100.00 832.98 11,266.19 100.00 954.25
F、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如下表:
账龄 发行人 可比公司 新天科技 先锋电子 威星智能 金卡智能
平均值
1年以内 82.10 81.39 78.89 73.93 86.45 86.29
1至2年 13.76 11.03 7.52 15.97 10.65 10.00
2至3年 2.38 3.32 4.94 4.62 2.02 1.70
3年以上 1.76 4.25 8.65 5.47 0.88 2.02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综上所述:(1)因客户在支付货款时不指定回款对应的合同或订单,公司对客户的应收款项核算未区分货款和质保金,上述质保金余额系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期限内的质保金,根据质保金比例及质保期期限内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计算或合同约定的定额质保金;故不能统计质保金逾期的具体金额及占比;(2)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分别为1,294.01万元、1,903.49万元及1,562.36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11.37%、12.31%及8.05%;(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3,838.24万元、4,579.70万元及6,098.27万元,信用期外金额占比分别为33.72%、29.62%及31.40%,各年比例变动较小;(4)报告期各期,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金额分别为214.01万元、213.13万元及258.00万元,各期变化较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较高,退换率较低,未出现过因质量问题而进行赔付的情形;(5)从整体回款情况来看,2017年末及2018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较高,2017年末应收账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回款比例已达96.24%,2018年末应收账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回款比例已达87.67%,回款比例较高;(6)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仅为338.46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仅为1.77%,占比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新天科技为 8.65%、先锋电子为 5.47%、威星智能为0.88%、金卡智能为2.02%);公司质保金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按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及客户信用期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和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的匹配性;
(2)获取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查看信用期、质保金等主要条款,了解销售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比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客户结构等信息;
(4)检查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主要原因系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对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有一定影响;
(2)发行人已说明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其中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问题8: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采购原材料的明细说明各型号产品原材料耗用情况,尤其是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采购原材料的明细说明各型号产品原材料耗用情况,尤其是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
1、钢材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吨、只、克/只、%
其中:生 生产耗用 当期产量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产耗用 占当期采 (不含铝 单耗
购量比例 壳表)
膜式燃气表 209.80 12.36 140,859 1,489.42
IC卡智能燃气表 805.44 47.47 540,776 1,489.42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696.90 1,590.45 550.32 32.43 369,486 1,489.42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6.79 0.40 4,143 1,638.30
合计 1,696.90 1,590.45 1,572.35 92.66 1,055,264 1,490.00
膜式燃气表 175.79 13.42 121,096 1,451.69
IC卡智能燃气表 878.58 67.09 605,211 1,451.6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309.56 1,311.26 248.77 19.00 171,366 1,451.69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3 0.00 22 1,451.69
工商业用燃气表 7.33 0.56 4,430 1,655.54
合计 1,309.56 1,311.26 1,310.51 100.07 902,125 1,452.70
2017年度 膜式燃气表 1,161.74 1,109.93 128.81 11.09 85,245 1,511.01
IC卡智能燃气表 881.41 75.87 583,325 1,511.01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70.58 6.08 46,713 1,511.01
远控智能燃气表 21.58 1.86 14,283 1,511.01
工商业用燃气表 7.06 0.61 4,065 1,737.59
合计 1,161.74 1,109.93 1,109.45 95.50 733,631 1,512.27
报告期内民用燃气表钢材的单耗分别为 1,511.01 g/只、1,451.69 g/只及1,489.42 g/只,主要系公司的工艺改进,逐步使用整体封圈代替分体式封圈,节省了钢材的耗用量;另外,公司钢材采购为定制化钢板,结合公司产品的需求及工艺,减少了加工过程中的损耗;2019年6月开始,零部件(轴套)部分自制,故2019年钢材单耗略有上升;从上表来看,钢材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2、工程塑料
(1)工程塑料-POM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吨、只、克/只、%
其中: 生产耗 当期产量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生 产 用占当 (不含铝 单耗
量 耗用 期采购 壳表)
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55.07 11.45 140,859 390.98
IC卡智能燃气表 231.88 48.23 540,776 428.7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80.83 446.42 158.43 32.95 369,486 428.79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1.04 0.22 4,143 249.97
合计 480.83 446.42 446.42 92.84 1,055,264 423.04
膜式燃气表 46.02 12.01 121,096 380.03
IC卡智能燃气表 252.31 65.86 605,211 416.9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83.10 370.87 71.44 18.65 171,366 416.90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1 0.00 22 416.90
工商业用燃气表 1.08 0.28 4,430 244.64
合计 383.10 370.87 370.87 96.81 902,125 411.10
膜式燃气表 34.97 11.37 85,245 410.25
2017年度 307.65 326.17
IC卡智能燃气表 262.65 85.37 583,325 450.27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1.03 6.84 46,713 450.27
远控智能燃气表 6.43 2.09 14,283 450.27
工商业用燃气表 1.08 0.35 4,065 264.48
合计 307.65 326.17 326.16 106.02 733,631 444.59
报告期内膜式燃气表的工程塑料-POM单耗分别为410.25 g/只、380.03 g/只、390.98 g/只;智能燃气表(含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远控智能燃气表)的工程塑料-POM单耗分别为450.27 g/只、416.90 g/只、428.79 g/只;工商业用燃气表的工程塑料-POM单耗分别为264.48 g/只、244.64 g/只、249.97 g/只。
2018年度公司外购了10.81万个膜盒,该部分膜盒根据BOM单计算需耗用POM约20吨,若将此部分工程塑料的使用量包含在当期原材料耗用数量中重新计算单耗,膜式燃气表、智能燃气表、工商业用燃气表2018年POM单耗分别为400.60 g/只(模拟计算后报告期分别为410.25 g/只、400.60 g/只及390.98 g/只)、439.47 g/只(模拟计算后报告期分别为450.27 g/只、439.47 g/只及428.79 g/只)、257.88 g/只(模拟计算后报告期分别为264.48 g/只、257.88 g/只、249.97 g/只),报告期各期变化较小;从上表来看,工程塑料-POM 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2)工程塑料-其他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吨、只、克/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生 产 用占当 当期产 单耗
量 耗用 期采购 量
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13.35 7.23 144,912 92.14
IC卡智能燃气表 100.44 54.38 551,421 182.14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84.70 183.86 69.14 37.44 379,621 182.14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83 0.45 4,217 195.88
合计 184.70 183.86 183.76 99.49 1,080,171 170.12
膜式燃气表 11.00 6.46 125,853 87.43
2018年度 170.35 158.72
IC卡智能燃气表 114.75 67.36 622,725 184.27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2.08 18.83 174,098 184.27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0.00 22 184.27
工商业用燃气表 0.88 0.52 4,522 195.05
合计 170.35 158.72 158.72 93.17 927,220 171.18
膜式燃气表 6.89 5.34 88,709 77.66
IC卡智能燃气表 109.57 85.00 603,633 181.52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28.90 128.34 8.48 6.58 46,713 181.52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2.59 2.01 14,283 181.52
工商业用燃气表 0.80 0.62 4,187 192.02
合计 128.90 128.34 128.34 99.56 757,525 169.41
报告期内膜式燃气表的工程塑料-其他单耗分别为77.66 g/只、87.43 g/只、92.14g/只,主要系膜式燃气表的计数器罩的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单耗增加;智能燃气表(含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远控智能燃气表)的工程塑料-其他单耗分别为181.52 g/只、184.27 g/只、182.14 g/只;工商业用燃气表的工程塑料-其他单耗分别为192.02 g/只、195.05g/只、195.88 g/只,报告期各期变化较小;从上表来看,工程塑料-其他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3、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详见“问题8”之“(二)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所述。
4、电子元器件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其中:生产 用占当 当期产 单耗
耗用 期采购 量
量比例
IC卡智能燃气表 2,573.19 40.95 551,421 46.6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435.23 70.58 379,621 116.83
2019年 远控智能燃气表 6,283.97 7,066.43 - - - -
度
工商业用燃气表 26.11 0.42 3,985 65.52
合计 6,283.97 7,066.43 7,034.53 111.94 935,027 75.23
2018年 IC卡智能燃气表 5,910.66 5,472.29 3,248.24 54.96 622,725 52.16
度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148.22 36.34 174,098 123.39
远控智能燃气表 0.12 0.00 22 54.65
工商业用燃气表 25.61 0.43 4,176 61.34
合计 5,910.66 5,472.29 5,422.19 91.74 801,021 67.69
IC卡智能燃气表 3,892.37 70.65 603,633 64.4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5.56 5.73 46,713 67.55
2017年 远控智能燃气表 5,509.46 4,433.41 96.49 1.75 14,283 67.55
度
工商业用燃气表 25.12 0.46 3,907 64.30
合计 5,509.46 4,433.41 4,329.54 78.58 668,536 64.76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大流量的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不含大流量的膜式燃气表(膜式燃气表不需要电子元器件)。
膜式燃气表不使用电子元器件,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67.55个/只、123.39个/只及116.83个/只,2018年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电子元器件数量较2017年有较大幅度上升,主要系2017年度为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2018年度主要生产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使用的电子元器件更多,故2018年度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数量增加;2019 年度对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设计进行优化,单耗有所减少。
IC 卡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 64.48个/只、52.16个/只及46.66个/只,IC卡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的单耗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对IC卡智能燃气的主控电路进行了持续的优化,如对阀控制电路优化,使用驱动芯片代替了驱动电路,减少7个电子元器件的使用。
5、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生产
其 耗用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中: 占当 当期产 单
量 生产 期采 量 耗
耗用 购量
比例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9.59 38.33 38.13 96.31 368,499 1.03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61.50 59.33 56.64 92.09 551,421 1.03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26 3.68 11,122 2.03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41 0.67 3,985 1.03
合计 101.09 97.66 97.44 96.39 935,027 1.04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7.38 16.32 16.12 92.79 152,967 1.05
IC卡智能燃气表 63.59 103.75 622,725 1.02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24 6.92 21,131 2.01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61.29 68.39 0.00 0.01 22 2.02
工商业用燃气表 0.43 0.70 4,176 1.03
合计 78.67 84.71 84.39 107.27 801,021 1.05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0.34 0.09 - - - -
IC卡智能燃气表 60.94 76.45 603,633 1.01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9.34 11.72 46,713 2.00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79.72 74.63 2.86 3.58 14,283 2.00
工商业用燃气表 0.39 0.50 3,907 1.01
合计 80.06 74.72 73.54 91.85 668,536 1.10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大流量的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不含大流量的膜式燃气表。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在2017年度未生产,2018年度及2019年度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1.05个/只及1.03个/只;IC卡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1.01个/只、1.02个/只、1.03个/只;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00个/只、2.01个/只及2.03个/只;远控智能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00个/只、2.02个/只;工商业用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1.01个/只、1.03个/只及1.03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6、电路板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生产 用占当 当期产量 单耗
量 耗用 期采购
量比例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67.74 170.69 169.68 101.15 551,421 3.0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74.81 81.55 80.84 108.07 379,621 2.13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2.93 1.39 1.10 37.45 3,985 2.75
合计 245.48 253.64 251.62 102.50 935,027 2.69
IC卡智能燃气表 193.48 194.28 193.04 99.78 622,725 3.1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59.23 37.13 36.39 61.44 174,098 2.09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0.36 22 2.0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29 1.64 1.22 94.20 4,176 2.91
合计 254.00 233.06 230.65 90.81 801,021 2.88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42 184.07 182.61 93.44 603,633 3.03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7.51 10.63 10.00 57.08 46,713 2.14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3.06 50.62 14,283 2.14
工商业用燃气表 6.04 4.37 1.18 19.60 3,907 3.03
合计 218.98 199.07 196.85 89.90 668,536 2.94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大流量的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不含大流量的膜式燃气表。
IC 卡智能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 3.03 个/只、3.10个/只及3.08个/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14个/只、2.09个/只及2.13个/只;远控智能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14个/只、2.09个/只;工商业用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3.03个/只、2.91个/只及2.75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电路板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7、IC卡及卡座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用 当期产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生产耗 占当期采 量 单耗
用 购量比例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31.98 134.23 125.95 95.43 551,421 2.28
2018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35.93 137.16 136.69 100.56 622,725 2.20
2017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40.37 134.75 133.95 95.43 603,633 2.22
IC卡及卡座仅用于IC卡智能燃气表,在报告期各期的单耗分别为2.22个/只、2.20个/只及2.28个每只,变动较小,IC卡及卡座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8、接头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用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生 产 占当期采 当期产量 单耗
耗用 购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29.54 8.10 144,912 2.04
IC卡智能燃气表 187.30 51.34 551,421 3.4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64.78 345.85 128.94 35.35 379,621 3.40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1.86 1.91 1.83 98.26 4,217 4.34
合计 366.64 347.75 347.61 94.81 1,080,171 3.22
膜式燃气表 25.42 9.50 125,853 2.02
IC卡智能燃气表 190.40 71.17 622,725 3.0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67.53 269.37 53.23 19.90 174,098 3.06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1 0.00 22 3.06
工商业用燃气表 2.14 1.93 1.84 86.10 4,522 4.08
合计 269.67 271.3 270.9 100.46 927,220 2.92
膜式燃气表 17.83 7.89 88,709 2.01
IC卡智能燃气表 186.30 82.39 603,633 3.0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26.11 223.12 14.42 6.38 46,713 3.09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4.41 1.95 14,283 3.0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61 1.82 1.78 110.64 4,187 4.25
合计 227.72 224.94 224.73 98.69 757,525 2.97
民用燃气表中膜式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 2.01 个/只、2.02 个/只及 2.04个/只;民用燃气表中智能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3.09个/只、3.06个/只及3.40个/只,随着产品竞争日趋激烈,随产品附带的活接头增加;工商业用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4.25个/只、4.08个/只、4.34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接头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9、轴类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其中:生 生产耗用占 当期产 单耗
产耗用 当期采购量 量
比例
膜式燃气表 89.41 5.82 144,912 6.17
IC卡智能燃气表 798.22 51.97 551,421 14.4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535.86 1,456.58 549.53 35.78 379,621 14.48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6.91 0.45 4,217 16.38
合计 1,535.86 1,456.58 1,444.07 94.02 1,080,171 13.37
膜式燃气表 75.93 6.34 125,853 6.03
IC卡智能燃气表 877.94 73.26 622,725 14.1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98.45 1,209.09 245.45 20.48 174,098 14.10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3 0.00 22 14.10
工商业用燃气表 7.50 0.63 4,522 16.60
合计 1,198.45 1,209.09 1,206.85 100.70 927,220 13.02
膜式燃气表 53.38 5.11 88,709 6.02
IC卡智能燃气表 873.82 83.64 603,633 14.4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044.74 1,022.83 67.62 6.47 46,713 14.48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20.68 1.98 14,283 14.48
工商业用燃气表 7.07 0.68 4,187 16.88
合计 1,044.74 1,022.83 1,022.57 97.88 757,525 13.50
民用燃气表中膜式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 6.02 个/只、6.03 个/只及 6.17个/只;民用燃气表中智能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 14.48 个/只、14.10 个/只及14.48个/只;工商业用轴类在报告期各期的单耗分别为16.88个/只、16.60个/只、16.38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轴类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10、皮膜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领用 其中: 生产耗用 单
年度 产品 采购 量 生 产 占当期采 当期产量 耗
耗用 购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30.09 11.76 144,912 2.08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255.87 228.43 114.50 44.75 551,421 2.0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78.83 30.81 379,621 2.08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92 0.36 4,217 2.17
合计 255.87 228.43 224.34 87.68 1,080,171 2.08
膜式燃气表 25.84 12.31 125,853 2.05
IC卡智能燃气表 127.84 60.90 622,725 2.05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09.91 190.72 35.74 17.03 174,098 2.05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0.00 22 2.05
工商业用燃气表 0.99 0.47 4,522 2.19
合计 209.91 190.72 190.41 90.71 927,220 2.05
膜式燃气表 18.36 11.52 88,709 2.07
IC卡智能燃气表 124.93 78.39 603,633 2.07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59.36 156.89 9.67 6.07 46,713 2.07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2.96 1.85 14,283 2.07
工商业用燃气表 0.92 0.58 4,187 2.20
合计 159.36 156.89 156.83 98.41 757,525 2.07
皮膜用于燃气表基表,故膜式燃气表、IC 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远控智能燃气表在报告期各期的耗用量相同,报告期各期分别为2.07个/只、2.05个/只及2.08个/只,变动较小;工商业用燃气表报告期各期分别为2.20个/只、2.19个/只及2.17个/只,变动较小;综上所述,皮膜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11、锂电池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领用 其中: 生产耗用 当期产
年度 产品 采购 量 生 产 占当期采 量 单耗
耗用 购量比例
IC卡智能燃气表-6F2 4.10 3.65 3.65 88.90 34,310 1.0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0.29 39.34 38.51 95.57 379,621 1.01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16 0.12 0.11 67.78 1,101 1.01
合计 44.56 43.11 42.26 94.85 415,032 1.02
IC卡智能燃气表-6F2 4.82 4.82 4.81 99.84 45,805 1.05
2018年度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7.27 18.06 17.61 101.98 174,098 1.01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1.87 22 1.01
工商业用燃气表 0.12 0.08 0.08 65.33 768 1.01
合计 22.21 22.96 22.50 101.33 220,693 1.02
IC卡智能燃气表-6F2 4.40 4.82 4.82 109.47 46,631 1.03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6.23 5.00 4.83 77.57 46,713 1.03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1.48 93.45 14,283 1.03
工商业用燃气表 1.58 1.55 0.07 4.40 672 1.03
合计 12.21 11.37 11.19 91.69 108,299 1.03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
锂电池主要用于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IC卡智能燃气表-6F2产品,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报告期各期锂电池的单耗分别为1.03个/只、1.01个/只及1.01个/只,IC卡智能燃气表-6F2产品报告期各期锂电池的单耗分别为1.03个/只、1.05个/只及1.06个/只;变动较小,锂电池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二)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
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如下:
1、NB模组
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期初 增加 减少 生产领 用占当 期末 当期产 单
库存 用 期采购 库存 量 耗
量比例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37.34 368,499 1.01
2019 表 1.36 39.50 38.17 94.53 2.69
年度 NB-IoT工商 - - -
业用燃气表
合计 1.36 39.50 38.17 37.34 94.53 2.69 368,499 1.01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15.43 152,967 1.01
2018 表 0.11 17.31 16.05 89.42 1.36
年度 NB-IoT工商 0.05 486 1.01
业用燃气表
合计 0.11 17.31 16.05 15.47 89.42 1.36 153,453 1.01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 - -
2017 表 - 0.12 0.01 - 0.11
年度 NB-IoT工商 - - -
业用燃气表
合计 - 0.12 0.01 - - 0.11 - -
报告期内 NB 模组采购数量分别为 0.12 万个、17.31 万个、39.50 万个,2018-2019年NB模组生产耗用数量分别为15.47万个、37.34万个,报告期内NB模组生产耗用数量占当期采购数量比例分别为0%(2017年度未生产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89.42%及94.53%。
2018-2019年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分别为153,453只、368,499只,单只产品耗用NB模组数量分别为1.01个/只、1.01个/只。NB模组单位产品耗用量在报告期各期基本无变化;采购数量、耗用数量随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上升而上升。
2、物联网卡
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期初 增加 减少 生产领 用占当 期末 当期产 单
库存 用 期采购 库存 量 耗
量比例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37.25 368,499 1.01
2019 表 1.52 39.88 38.07 93.42 3.32
年度 NB-IoT工商 - - -
业用燃气表
合计 1.52 39.88 38.07 37.25 93.42 3.32 368,499 1.01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15.42 152,967 1.01
2018 表 - 17.55 16.03 88.16 1.52
年度 NB-IoT工商 0.05 486 1.01
业用燃气表
合计 - 17.55 16.03 15.47 88.16 1.52 153,453 1.01
报告期内物联网卡采购数量分别为0个、17.55万个、39.88万个,2018-2019年物联网卡生产耗用数量分别为15.47万个、37.25万个,报告期内物联网卡生产耗用数量占当期采购数量比例分别为0%(2017年度未生产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88.16%及93.42%。
2018-2019年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分别为153,453只、368,499只,单只产品耗用物联网卡数量分别为1.01个/只、1.01个/只。物联网卡单位产品耗用量在报告期各期基本无变化;采购数量、耗用数量随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上升而上升。
综上所述,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的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相匹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明细表、领用明细表;
(2)获取报告期各类产品的产量,并计算单位产品耗用量;
(3)访谈公司的财务总监及生产部负责人,了解财务核算方法及产品的主要构成;
(4)实施分析性程序,将当期产量和当期耗用量,将同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耗进行比较。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问题9: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以老厂房作价1,728万元增资九观科技。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将其持有的九观科技94.53% 股权(对应出资额1,728万元)转让给邵泽华。请发行人说明:(1)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及出资及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2)结合出售土地厂房后继续租用的情况说明出售的必要性,以及将土地房产出售给关联方的合理性;(3)土地厂房出售后,发行人是否根据2008年股东会决议将其增值部分用以补偿相关股东,如已补偿,请说明补偿的合规性,是否损害了后续新进股东的合法权益;(4)邵泽华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原因,后续的使用或处置计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及出资及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1、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
秦川有限原厂区土地系2002年4月从成都中发企业总公司10受让取得,支付价款为222.50万元、税费成本12.98万元,合计取得成本为235.48万元,土地使用权面积11,547.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7年6月;原厂区房产系自行建设取得,厂房建设投资为518.57万元,建筑物总面积10,673.29平方米,上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合计取得成本为754.04万元。
2、出资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与九观科技签署《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作价入股协议》,约定秦川有限以原厂区土地房产作价1,728万元增资九观科技。2016年9月,秦川有限及九观科技完成原厂区土地及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原厂区土地及房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平方米
出资时 已折旧/
项目 获取方式 面积 取得成本 累计折 出资时账面价值折旧/摊销年限 摊销年
旧/摊销 限
房屋建筑物 自建 10,673.29 518.57 136.81 381.76 240个月 125个月
土地使用权 受让 11,547.72 235.48 40.03 195.45 600个月 103个月
合计 754.04 176.84 577.21
3、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秦川有限2016年8月出资履行完毕,账面增加对九观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10 根据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成都中发企业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减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确认处置收益,不再计提累计折旧及摊销。
2016年10月转让持有九观科技94.53%的股权,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及摊销事项。
2016年8月及模拟计算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出售九观科技股权时,原厂区土地及房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置时(2016年8月) 出售时(2016年10月)
项目 取得成本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已折旧/摊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已折旧/摊
销年限 销年限
房屋建筑物 518.57 164.27 354.30 133个月 170.41 348.16 135个月
土地使用权 235.48 42.74 192.73 110个月 43.51 191.97 112个月
合计 754.04 207.01 547.03 213.92 540.12
(二)结合出售土地厂房后继续租用的情况说明出售的必要性,以及将土地房产出售给关联方的合理性
1、出售原厂区土地厂房后继续租用的情况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将原厂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认缴原子公司九观科技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全部注入九观科技,并于2016年10月24日将所持九观科技全部股权转让给邵泽华。
该等资产处置后,因新厂房尚在建设中,秦川有限/发行人以承租九观科技物业的方式继续使用原厂区。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秦川有限向九观科技支付租金为 27.50 万元(含税),交易价格系参照同地区租赁价格并结合考虑当年邵泽华存在自秦川有限、安泰实业拆入资金等因素确定;2017 年度、2018 年度,秦川有限/发行人向九观科技支付租金均为 204.00万元(含税),交易价格系参照同地区租赁价格并经协商确定。
发行人自2018年12月底搬迁至新厂区,由于生产工艺变化及原产品保修需求,原厂区的表面处理车间仍需要继续使用,发行人自2019年1月起尚需继续租用该车间,面积为1,918平方米,年租金额为36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3年。
综上,发行人承租九观科技厂房是厂房搬迁及工艺变更等原因导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已履行关联交易确认程序,且邵泽华、九观科技已承诺保证租赁的可持续性,发行人持续租赁九观科技的厂房不存在法律障碍;2018年12月末发行人整体搬迁至新厂房后,仅继续租用九观科技1,918平方米的厂房,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部分租赁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为1,426.70万元,按照使用面积分摊的账面价值为256.38万元)占发行人整体资产的比重为0.54%,占比较低,该部分租赁资产占发行人整体资产的比重较低,即使未来因目前不可预测的客观原因不能租用上述厂房,发行人也可以采取替代措施。因此,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出售的必要性及出售给关联方的合理性
2008年10月25日,秦川有限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确定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1、确定公司现有总资产净值为660万元,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给邵泽华,当企业搬迁时,公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2、股东可与邵泽华转让其所持股份并一次性结算,以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鉴于:①由于原厂区面积较小,秦川有限数年前已有搬迁意向,且秦川有限股东在 2008 年-2009 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企业搬迁时的土地增值补偿进行了约定;②秦川有限已取得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新厂房建设,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拟于2018年内整体搬迁至新厂房,老厂房不再用于生产经营;③新厂房建设需要筹集建设资金,处置老厂房可以解决部分资金缺口。
发行人新厂区于2016年开始建设,自2018年12月底完成厂房搬迁。根据发行人说明,为保持出售后至厂房搬迁完成期间生产场地的稳定性,以及考虑到工艺变更仍需继续使用原厂区的表面处理车间,秦川有限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处置给九观科技。
因此,秦川有限处置原厂区土地厂房具有必要性,处置给九观科技具有合理性。
(三)土地厂房出售后,发行人是否根据2008年股东会决议将其增值部分用以补偿相关股东,如已补偿,请说明补偿的合规性,是否损害了后续新进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以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原厂区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取
得成本为计算基础,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泽
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唯一的补偿义务人,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
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且邵泽华
已向转让方(或其继承人)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土地增值补偿款,发行人无需
重复补偿相关自然人,不存在损害后续新进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实际由
发行人承担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或风险。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2008年股东会决议内容
2008年10月25日,秦川有限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确定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1、确定公司现有总资产净值为660万元,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给邵泽华,当企业搬迁时,公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2、股东可与邵泽华转让其所持股份并一次性结算,以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2、秦川有限2008年的股权结构
2008年股东会决议时秦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邵泽华 333.00 实物、债权 50.45
2 张记良 62.00 实物、债权 9.39
3 邵福珍 50.00 实物、债权 7.58
4 王群 45.00 债权 6.82
5 邵福斌 36.00 实物、债权 5.45
6 巩冠兰 32.00 实物、债权 4.85
7 杨树伟 30.00 实物、货币、债权 4.55
8 邵小红 30.00 货币、债权 4.55
9 向海堂 15.00 货币、债权 2.27
10 袁信兵 15.00 货币、债权 2.27
11 雷学强 12.00 债权 1.82
合计 660.00 -- 100.00
3、增值部分补偿的具体情况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以原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价1,728万元向九观科技出资。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将所持九观科技股权作价1,728万元全部转让给邵泽华,交易价格系结合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评估报告》,并参照秦川有限入股九观科技的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2017年4月至6月,邵泽华分别与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雷学强、邵福珍、王群、袁信兵继承人袁鹏宇(由于袁信兵去世,其父亲袁志祥、母亲李圣秀、配偶胡细红均出具书面确认同意由其儿子袁鹏宇领取土地增值补偿款)就土地增值补偿事宜签署了《土地增值补偿协议》。
各方已在上述《土地增值补偿协议》中明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价830.28万元,土地原值为235.48万元,土地增值594.80万元,另外土地入股时税费为42.41万元,股份转让时11税费为89.22万元,土地实际增值463.17万元”,并据此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根据《土地增值补偿协议》,“该补偿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因前述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根据相关协议、凭证,邵泽华向转让方支付土地增资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情况 补偿协议情况 土地增值
补偿金
2009年4月22日,巩冠兰与邵泽
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
1 巩冠兰 股东大会第二条进行转让”,将其 - -
持有的秦川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
邵泽华,转让价格为2.19元/股,
以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2008年10月27日,张记良与邵 2012年2月28日,张记良、邵
2 张记良 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泽华及秦川有限签署《补充协 80.00
“按股东大会第一条进行转让”,议》,约定邵泽华一次性支付张
11 指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向邵泽华将转让九观科技股权的应缴税费。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情况 补偿协议情况 土地增值
补偿金
将其所持秦川有限股权全部转让 记良80万元作为补偿,当企业
给邵泽华。 搬迁时的土地相应增值部分的
补偿由邵泽华享有。前述补偿款
于已支付完毕。
3 杨树伟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8月2017年4月至6月,邵泽华分 54.56
4 邵小红8日,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别与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 36.40
雷学强、邵福珍、王群、袁信兵
5 向海堂 王群、雷学强、邵福珍、袁信兵分继承人袁鹏宇(由于袁信兵去 18.16
6 雷学强 别与邵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世,其父亲袁志祥、母亲李圣秀、14.56
约定“按股东大会第一条进行转 配偶胡细红均出具书面确认同
7 邵福珍 让”,将其所持秦川有限股权全部意由其儿子袁鹏宇领取土地增 60.64
8 王群 转让给邵泽华,当企业搬迁时,公值补偿款)就土地增值补偿事宜 54.56
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 签署了《土地增值补偿协议》。
9 袁信兵 行补偿。 前述补偿款已支付完毕。 18.16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及计算过程如下:
实际转
转让出 2009年 土地增 转让价款合 让价格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资额(万 支付价 值补偿 计(万元) (元/每
元)(A) 款(万 金(万 (D=B+C) 一元出
元)(B)元)(C) 资额)
(D/A)
1 张记良 62.00 61.974 80.00 142.00 2.29
2 杨树伟 30.00 30.03 36.40 66.40 2.21
3 邵小红 30.00 30.00 36.40 66.40 2.21
4 巩冠兰 32.00 70.00 -- 70.00 2.19
5 向海堂 邵泽华 15.00 15.00 18.16 33.16 2.21
6 王群 45.00 45.00 54.56 99.56 2.21
7 雷学强 12.00 12.00 14.56 26.56 2.21
8 袁信兵 15.00 15.00 18.16 33.16 2.21
9 邵福珍 50.00 50.00 60.64 110.64 2.21
为进一步核实本次转让相关方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本次股权转让全部转让方(或转让方继承人)张记良、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王群、雷学强、邵福珍、袁鹏宇、巩冠兰出具的书面确认。根据张记良、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王群、雷学强、邵福珍、巩冠兰确认:“本人与秦川公司、秦川公司历史或现在的其他股东等相关方均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不会基于此前拥有的秦川公司出资额或出资额变动等事实而对秦川公司或任何相关方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根据袁信兵儿子袁鹏宇确认:“袁信兵、本人与秦川公司、秦川公司历史或现在的其他股东等相关方均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不会基于袁信兵此前拥有的秦川公司出资额或出资额变动等事实而对秦川公司或任何相关方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协议并经申报会计师核查,虽然2008年10月25日秦川有限股东会决议记载“当企业搬迁时,公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但邵泽华是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
根据邵泽华的说明,其本人作为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应由其本人承担,不会因此向上述自然人、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如未来因本次股权转让及土地增值补偿事宜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或导致发行人损失的,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会计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以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08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原厂区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计算基础,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泽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唯一的补偿义务人,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且邵泽华已向转让方(或其继承人)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土地增值补偿款,发
行人无需重复补偿相关自然人,不存在损害后续新进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
在实际由发行人承担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或风险。
(四)邵泽华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原因,后续的使用或处置计划
邵泽华购买原厂区土地房产的原因参见本问题(二)的相关内容。
根据邵泽华及九观科技的说明、相关协议,原厂区土地厂房目前用于出租,其中1918平方米出租给发行人,其余全部出租给成都中源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邵泽华及九观科技目前对原厂区土地房产无除前述租赁外的其他处置计划。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财务负责人,了解资产转让后仍承租厂房的原因;获取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确认实物出资的作价是否公允;获取税费缴纳的相关凭证;
(2)获取并查阅了上述实物出资及产权变动的股东会资料;
(3)获取并查阅了2008年-2010秦川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土地增值补偿协议、转让款及土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九观科技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土地、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九观科技关联交易协议、财务凭证、发行人内三会文件等资料;
(6)获取邵泽华关于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原因,后续的使用或处置计划的说明;
(7)对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了邵泽华、九观科技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及出资、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2)发行人处置原厂区土地厂房具有必要性,处置给九观科技具有合理性;
(3)本次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以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原厂区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计算基础,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泽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唯一的补偿义务人,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且邵泽华已向转让方(或其继承人)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土地增值补偿款,发行人无需重复补偿相关自然人,不存在损害后续新进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实际由发行人承担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或风险。
(4)原厂区土地厂房目前用于出租,其中 1,918 平方米出租给发行人,其余全部出租给成都中源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邵泽华及九观科技目前对原厂区土地房产无除前述租赁外的其他处置计划。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92480
SICHUAN HUA XIN (GROUP) 邮编: 610041
CPA (LLP) 电邮: schxcpa@163.net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川华信综A(2020)0143号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4月27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秦川物联”)、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四川华信”)对问题逐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1:
报告期发行人生产使用的接头主要向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占比分别为 85.48%、90.60%、80.39%,金额分别为484万元、405万元、312万元,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之一。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为个体工商户,发行人生产基地在四川省,请结发行人合采购的具体产品以及相关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采购的具体产品
1、公司向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匡堰伟侠”)采购五金零部件,主要包括电阻焊接头、活接头及其他接头,报告期采购金额分别为312.80万元、405.50万元及484.67万元。发行人的接头主要向匡堰伟侠采购,报告期各期占比分别为85.48%、90.60%及80.3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电阻焊接头 344.15 297.50 237.35
活接头 140.49 107.24 74.53
其他 0.02 0.76 0.92
合计 484.67 405.50 312.80
其中:接头采购金额 484.64 405.42 312.15
占发行人接头采购比 80.39% 90.60% 85.48%
占匡堰伟侠销售比 50%-60% 60%-70% 70%-80%
(二)相关成本测算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匡堰伟侠及其他单位采购接头(包括电阻焊接头、活接头)的金额、数量、单价情况如下:
1、电阻焊接头
单位:万元、万个、元/个
供应商名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344.15 297.50 237.35
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 数量 211.75 182.27 150.87
单价 1.63 1.63 1.57
金额 41.64 - 0.14
其他供应商 数量 25.86 - 0.07
单价 1.61 - 1.97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匡堰伟侠采购电阻焊接头,电阻焊接头用于民用燃气表,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2、活接头
单位:万元、万个、元/个
供应商名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民用表活接头金额 140.49 107.24 74.53
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 数量 89.69 71.22 51.93
单价 1.57 1.51 1.44
金额 57.62 21.11 32.48
其他供应商 数量 36.61 13.20 21.86
单价 1.57 1.60 1.49
工商业用表活接头
金额 9.34 10.88 9.97
其他供应商 数量 0.99 0.96 0.78
单价 9.44 11.39 12.79
公司主要向匡堰伟侠采购民用燃气表活接头,向其他供应商少量采购民用燃气表活接头和工商业用燃气表活接头,公司向匡堰伟侠采购的活接头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活接头单价差异较小。
接头为生产厂商根据公司技术要求供货,替代周期较长,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五)供应商过于分散的风险中”披露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供应商数量分别为271家、279家及315家。其中年度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供应商数量分别为236家、232家及261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07%、22.06%及19.26%,供应商较为分散且存在单一品种原材料采购量较小、部分单一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同类原材料采购总额50%以上的情形。公司的供应商通常为贸易商,较易在短时间内寻找到代替供应商,但接头、轴类、皮膜等原材料或零部件为生产厂商根据公司技术要求供货,替代周期较长。
因此,公司面临供应商管理难度较大、供货品质不稳定、供货不及时、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赔付难度较大等风险;特别是根据公司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且公司采购比例较高的生产厂商出现前述问题时,将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采购价格比较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匡堰伟侠采购接头占全部接头采购金额的85.48%、90.60%和80.39%,各期平均采购单价为1.54元/个、1.60元/个、1.61元/个,保持相对
稳定;除匡堰伟侠外,公司按照接头的不同类别,分别储备了2-3家供应商,民
用燃气表接头供应商(包括都江堰市道元五金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伟燃气具有限
公司、慈溪市亮晶晶金属制品厂及慈溪市新浦华洋五金配件厂)采购的单价差异
较小。
公司向重庆安达紧固件有限公司、重庆吉川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工商业用燃气表使用的接头,向浙江世亚燃气阀门有限公司采购铜接头,采购单价较高。
综上所述,公司向匡堰伟侠采购接头的单价与其他同类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较小,成本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和合理性
1、公司采用电阻焊工艺,和一般的燃气表制造企业有所差异同行业其他企业 公司的情况 公司的优势
其他同行企业一 公司采用电阻焊技术,对表壳和表接头的 实现了燃气表进气口接头与
般采用铆接工艺,连接方式进行创新,根据金属材料属性、表体的高强度连接,焊接处扭
直接采购铆接头,材料厚度、接触面积等因素,在焊接时控 力达到250N·m以上,优于国
燃气表接头扭力 制电流大小、焊线位置、焊接时间等,攻 家标准 110N·m和欧洲标准
满足国家要求。 克了薄壁焊接易穿孔的技术难点,将表壳 110N·m的要求,避免了安装
和表接头融为一体,避免安装不当或意外过程中接头松动导致的泄露
受力造成的燃气表接头泄漏的风险,保证 风险;接头与壳体融合一体,
了燃气表的密封性。 并消除了铆接工艺密封圈老
化后导致的泄漏风险。
上述工艺中的焊接环节属于特殊过程1,在焊接过程中焊接质量与设备的各类参数、电阻焊接头的材质、焊线位置、焊线的形状等密切相关,需要多次试验和调整;经过长期积累,相关工序已形成固化工序,若原材料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相关工序,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加大,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更换供应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对稳定。
2、匡堰伟侠在公司研发初期就提供相应材料
在相关工艺研发初期,公司规模较小,采购量较低,愿意按照公司的技术要求供应材料的供应商较少;匡堰伟侠积极与公司开展合作,且其提供的焊接接头的质量和稳定性能够满足技术和质量要求;随着电阻焊技术的成熟,相关加工工艺固化,匡堰伟侠逐步成为公司电阻焊接头的主要供应商。
虽然公司同期开发了重庆安达紧固件有限公司、重庆北碚荣达机械厂、玉环县康峰汽摩机电厂和玉环县双贤阀门厂等十余家供应商,但由于加工出的焊线位置和形状有所差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生产效率,公司绝大部分电阻焊接头与大部分民用燃气表使用的活接头仍在匡堰伟侠处采购,一定程度上造成接头采购集中的局面。
3、匡堰伟侠具备一定的质量优势及成本优势
匡堰伟侠长期从事五金件加工,产品质量稳定,燃气表厂商客户主要包括发行人、江阴市宏源燃气表有限公司和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慈溪市隶属宁波市,浙江省是我国五金件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周边地区拥有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燃气表企业,产业链配套齐全,成本和质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优势。
同期公司向匡堰伟侠与其他公司采购接头的价格对比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1特殊过程是指:产品质量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或监控加以验证的工序;或产品质量需进行破坏性试验或采取复杂昂贵方法才能测量或只能进行间接监控的工序;或该工序产品仅在产品使用或交付之后,不合格的质量特性才能暴露出来。
“(二)相关成本测算”
4、同行业公司均存在采购集中在浙江省的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供应商信息,公司主要竞争对手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新天科技的五金件类供应商均集中在浙江地区,浙江地区在燃气表零配件供应链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金卡智能
招股说明书披露位于浙江省的前十大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 供应商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名次
1 舟山市千岛兰峰仪表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电子器件
2 乐清市星达工艺电子有限公司 阀门
4 杭州永恒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2011年度
5 乐清市易格斯链接有限公司 端盖
7 湖州佳士电子有限公司 液晶模块
8 宁海县前童百顺铸件厂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1 舟山市千岛兰峰仪表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电子器件
3 乐清市星达工艺电子有限公司 阀门
4 宁海县前童百顺铸件厂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2010年
6 乐清市易格斯链接有限公司 端盖
8 杭州永恒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9 湖州金辰阀门有限公司 电机阀、阀门
1 舟山市千岛兰峰仪表有限公司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电子器件
3 湖州金辰阀门有限公司 电机阀、阀门
5 乐清市星达工艺电子有限公司 阀门
2009年
6 慈溪市三洋电子有限公司 电机阀
8 宁海县前童百顺铸件厂 上壳体组件、下壳体组件
9 宁海县鸿运五金冲件厂 端盖
2009年-2011年各年,金卡智能前十名供应商中有六名供应商位于浙江省。
(2)威星智能
根据威星智能招股说明书,2014 -2016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位于浙江省的宁波港德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主营电子元器件、半导体销售)为威星智能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第四大供应商。
(3)先锋电子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位于浙江省的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 供应商名词 供应商 采购产品
1 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基表
2014年 2 慈溪市春顺点期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3 慈溪市双跃电子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1 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基表
2013年 3 慈溪市春顺点期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4 慈溪市双跃电子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浙江宁海蓝宝石燃气表具厂 基表
1 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 基表
2012年
2 慈溪市双跃电子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3 慈溪市春顺点期有限公司 结构件及阀门
(4)新天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位于浙江省的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 供应商名次 供应商 采购内容
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宏电子有限公司 电动阀门
2011年1-6 4 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月 6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13 宁波市鄞州德泰合金表壳有限公司 基表及表壳
3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宏电子 电动阀门
4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2010年度
5 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11 玉环县礼洪汽动门泵厂 超声波管段
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宏电子有限公司 电动阀门
5 宁波高新区德胜铜业有限公司 基表外壳
2009年度
6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15 杭州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2008年度 2 宁波高新区德胜铜业有限公司 基表外壳
3 宁波诚爱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壳体
6 浙江松川燃具表具公司 基表
14 慈溪市全盛仪表配件厂 壳体
15 杭州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从上述同行企业主要供应商可见,阀门、壳体等结构件的供应商主要位于浙江省。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的工艺路线、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供应商情况,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接头采购明细、采购金额及采购单价;
(2)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主要供应商情况;
(3)取得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提供的说明;
(4)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财务总监。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基于公司的工艺路线、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供应商情况,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匡堰伟侠金属制品厂采购原材料具备合理性。
问题2: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2019 年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是 1,438.04 万元、1,578.64 万元、 1,859.75万元和1,832.04万元。经查阅蓝天燃气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16年第五大供应商的金额为1,044.35万元,发行人并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请发行人:(1)说明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2)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有不一致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
1、蓝天燃气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1)2018年12月蓝天燃气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根据蓝天燃气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2016年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内容 金额 占当期营业成
本比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 天然气 130,784.08 80.12%
东部分公司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天然气 7,533.50 4.62%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 4,432.35 2.72%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装劳务 1,948.29 1.19%
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天然气 1,044.35 0.64%
合计 145,742.57 89.28%
(2)蓝天燃气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披露情况
根据蓝天燃气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其2016年主要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年度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
号 关联关系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1,307,840,782.63 80.12% 否
气销售东部分公司
2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75,334,981.30 4.62% 否
3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4,323,545.88 2.72% 否
4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482,932.43 1.19% 否
5 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10,443,531.39 0.64% 否
合计 1,457,425,773.63 89.29%
2018年6月蓝天燃气披露的更正后的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12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采购金额及占比一致,其在2018年12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将2016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披露的“年度采购占比”修改为“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相关数据未发生变化。
(3)2017年4月,蓝天燃气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蓝天燃气2017年4月7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其2016年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年度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1,477,860,084.38 81.89% 否
气销售东部分公司
2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84,285,454.69 4.67% 否
3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 50,287,932.12 2.79% 否
公司
4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8,799,403.38 2.70% 否
5 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641,271.70 1.42% 否
合计 1,686,874,146.27 93.47%
(4)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差异分析
蓝天燃气原首次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其2016年度第五大供应商为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5,641,271.70元;其于2018年6月更正后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 2016 年度第五大供应商更正为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10,443,531.39元,第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较更正前减少15,197,740.31元,即供应商名称及采购金额均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蓝天燃气于2018年6月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数据计算,按其更正前的营业成本计算2016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 采购金额 年度采购 占营业成 更正后金
号 供应商名称 (更正前)占比(更正本比例(更 额 更正金额
前) 正前)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147,786.01 81.89% 93.09% 130,784.08 17,001.93
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
2 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 8,428.55 4.67% 5.31% 7,533.50 895.05
司
3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 5,028.79 2.79% 3.17% 未披露 未披露
司四分公司
4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879.94 2.70% 3.07% 4,432.35 447.59
5 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 2,564.13 1.42% 1.62% 未披露 未披露
司
合计 168,687.41 93.47% 106.26%
蓝天燃气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关于上述差错更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更好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处理的谨慎性、一致性,使会计核算更准确。经梳理,发现如下涉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变化的原因:
……
4、根据管道天然气盘点结果,调整营业成本及存货。
……
12、本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取得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是相关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合并日以公允价值计量。本公司将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合并日其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13、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取得子公司河南新长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是相关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本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将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其在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原确认为商誉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并在其合同规定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摊销。
……
15、调整跨期的工程安装业务收入。
……
29、因调整子公司河南新长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日前跨期确认的营业成本,相应调整于购买日涉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蓝天燃气2016年度报告(更正前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数据,对其差异原因分析如下:
①蓝天燃气2016年度差错更正金额较大,且未详细披露各项目更正原因及具体的影响金额
蓝天燃气2016年度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的采购金额由147,786.01万元更正为130,784.08万元,更正金额达到17,001.93万元;2016 年度第五大供应商由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第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由2,564.13万元更正为1,044.35万元,更正金额达1,519.77万元,变动金额占比达59.27%,2016年度第五大供应商名称及采购金额均发生重大变化,且原第五大供应商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更正后的采购情况及金额均未作详细披露。
②蓝天燃气2016年度差错更正事项较多
2018年6月蓝天燃气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更正后),进行了较多事项的差错更正,涉及的内容包括盘点调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跨期收入等,且未披露各项目具体的调整金额;无法根据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核实各事项具体调整原因及调整金额;
③蓝天燃气对2016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前,发行人并未进入其采购前五名
发行人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438.04 万元,而蓝天燃气于2017年4月7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其2016年度第五名供应商为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564.13万元;
④2017 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蓝天燃气委托实施审计函证程序时,对发行人寄达的《审计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发生额》中,2016年度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客户名称 已开票 暂估 收入合计
号 (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14,596,316.00 876,846.31 13,352,330.07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1,838,088.00 45,788.03 1,616,803.41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380,904.00 - 325,558.97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118,000.00 - 100,854.70
5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汝南燃气分公司 45,900.00 6,352.00 45,582.77
6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遂平燃气分公司 9,872.00 - 8,437.61
7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 7,692.31 7,692.31
合计 14,520,581.20 936,678.65 15,457,259.85
根据上述询证函,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2016年度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合计为1,545.73万元(不含税),与发行人披露的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销售金额1,438.04 万元的差异金额为107.69万元,差异较小。
④2018年2月,蓝天燃气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询证函》中,2016年度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客户名称 已开票 暂估 收入合计
号 (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14,596,316.00 876,846.31 13,352,330.07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1,838,088.00 45,788.03 1,616,803.41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118,000.00 - 100,854.70
4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 7,692.31 7,692.31
合计 16,552,404.00 930,326.65 15,077,680.50
上述询证函中列示的采购主体与2017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询证函中列示的采购主体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 招商证券股份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北京
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5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汝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6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遂平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7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根据上表,不同中介机构询证函中,客户名称相同的函证采购金额一致。
⑤2017年2月,蓝天燃气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寄达的《询证函》中,2016年度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客户名称 已开票 暂估 收入合计
号 (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14,596,316.00 876,846.31 13,352,330.07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1,838,088.00 45,788.03 1,616,803.41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380,904.00 - 325,558.97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118,000.00 - 100,854.70
合计 16,933,308.00 922,634.34 15,395,547.16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2月的询证函中所列示的采购主体与2017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询证函中列示的采购主体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 大华会计师事
师事务所 务所
1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薛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已函证
5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汝南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6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遂平燃气分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7 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已函证 未收到函证
根据上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询证函中,客户名称相同的函证采购金额一致。
根据发行人于不同时间收到的上述三次询证函的明细数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同主体在2016年向发行人的采购函证金额一致。综上,2016年度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合计为1,545.73万元,与发行人披露的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1,438.04 万元的差异额为107.69万元,差异较小。
2、申报会计师对蓝天燃气履行的核查程序
2016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向蓝天燃气下属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及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燃气表及配件,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合同。
2016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对上述三家单位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1,438.04万元、1,578.64 万元、1,859.75万元和1,832.04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天燃气及其下属公司发生交易,包括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函证应收账款余额及营业收入;
A、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单位:元
科目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账面金额 2,985,998.10 4,666,214.26 6,493,105.26 5,096,977.26
发函金额 2,985,998.10 4,666,214.26 6,493,105.26 5,096,977.26
应收账 回函金额 2,982,913.10 3,374,686.15 6,122,495.95 3,149,002.31
款
回函差异 -3,085.00 -1,291,528.11 -370,609.31 -1,947,974.95
差异原因 入库时间差
营业收 账面金额 14,266,890.68 15,827,644.13 14,324,121.29 14,380,432.48
入 (不含税)
发函金额 14,266,890.68 15,827,644.13 14,324,121.29 14,380,432.48
回函金额 17,149,192.46 17,506,114.83 13,206,114.27 15,622,226.18
(含税)
账面金额 16,226,254.71 18,407,151.00 16,759,221.90 16,825,106.00
(含税)
回函差异 922,937.75 -901,036.17 -3,553,107.63 -1,202,879.82
(含税)
差异原因 2017年秦川有限更名为秦川物联,回函金额未包含秦川有限期间的
金额5,095,358.54元(含税),其余差异原因为入库时间差。
根据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回函,2016年度-2019年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差异主要为入库时间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差异金额为3,085元,具体为2019年12月发货的12只IC卡智能燃气表(单价为180元/只)小计2,160.00元,37块锂电池(单价25元/块)小计925.00元,对方未入账。
2016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含税金额)回函累计差异-4,734,085.87元,加上2017年秦川物联更名前营业收入(含税)5,095,358.54元,四年营业收入(含税)合计差异361,272.67元,占四年营业收入(含税)合计金额比例为0.53%,差异金额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自2009年开始与蓝天燃气合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应收账款余额已确认,2016年度-2019年营业收入(含税)差异系时间差,占比极小。
B、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单位:元
科目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账面金额 3,418,131.40 1,826,688.00 722,570.00
发函金额 3,418,131.40 1,826,688.00 722,570.00
应收账款 回函金额 3,078,312.82 1,218,581.68 723,593.08
回函差异 -339,818.58 -608,106.32 1,023.08
差异原因 入库时间差
营业收入 账面金额 3,868,729.00 2,369,115.71 1,301,341.90
发函金额 3,868,729.00 2,369,115.71 1,301,341.90
回函金额(注) 未回函 1,865,566.29 1,313,977.43
回函差异 未回函 -503,549.42 12,635.53
差异原因 入库时间差
注:2019年度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未对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回函说明。
根据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回函,2017年-2019年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差异主要为入库时间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差异金额为-339,818.58元,具体为2019年8月发货的1,0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单价333元/只,金额333,000.00元),对方未入账,6,818.58 元为双方暂估金额差异。2017 年营业收入回函差异为12,635.53 元,系暂估入库金额差异造成;2018 年度营业收入回函差异为-503,549.42元,扣除调货至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137,194.22元,差异为-366,355.20元,系入库时间差造成。
C、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单位:元
科目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账面金额 1,500.00 252,700.00 188,328.00
应收账款 发函金额 / 252,700.00 188,328.00
回函金额 / 389,894.22 188,328.00
回函差异 / 137,194.22 -
账面金额 184,803.77 400,705.13 160,924.10
营业收入 发函金额 / 400,705.13 160,924.10
回函金额 / 537,899.35 160,924.10
回函差异 / 137,194.22 -
根据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回函,2017年度双方无差异,2018年度差异 137,194.22 元为新乡市东升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从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调入货物。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蓝天燃气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差异主要为入库时间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差异金额342,903.58元,其中336,085.00元为入库时间差,6,818.58元为双方暂估金额差异。
申报会计师已核查上述差异事项并取得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单据,发行人对蓝天燃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收入的截止性无异常。
②实地走访;
申报会计师于2019年4月走访了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对方确认发行人2016年-2018年营业收入与其存在一定差异;针对回函差异,取得蓝天燃气出具的书面差异说明,主要系入库时间差造成;
③检查原始单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回款单据、期后回款单据、出库单以及客户签收记录等;
④了解并测试发行人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⑤查看蓝天燃气公开信息,查看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披露的与发行人的交易数据。
3、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与蓝天燃气的交易金额及往来款余额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6-2019年度与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交易的真实性、收入的截止性进行了测试;
(2)申报会计师对蓝天燃气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函证进行了核对;
(3)申报会计师查阅了蓝天燃气2016年度更正前后的年度报告及更正原因说明、蓝天燃气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蓝天燃气的交易金额及往来款余额差异较小,经发行人与蓝天燃气进一步沟通,无法获知其信息披露未将发行人列为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原因。
(二)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有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2016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1 中国燃气及下属公司 2,331.98 1,645.64 1,565.57 1,682.32
2 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 1,832.04 1,859.75 1,578.64 1,438.04
3 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1,276.28 1,603.88 - -
4 昆仑能源及下属公司 1,121.09 546.12 1,027.52 643.63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下 835.33 393.77 588.49 -
5 属公司(注)
其中: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 506.35 - - -
展有限公司
6 胜利股份及下属公司 704.24 683.36 254.45 133.47
7 新天然气及下属公司 651.45 598.21 1,264.22 910.07
8 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412.50 163.20 151.87 512.09
注: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中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陕天然气的子公司,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及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为非公众公司,无公开财务信息。
上述客户中,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无公开财务信息,逐一核对其他客户公开财务信息与发行人销售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核对情况 核查结论
中国燃气2016/17年报、2017/18年报、2018/19年报仅披露
中国燃气及 五大供应商及最大供应商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19.2%经对比,无
1 下属公司 及6.2%、35.2%及17.2%、27.5%及11.0%,未披露采购总 异常。
额;营业成本分别为236.17亿港元、411.61亿港元、453.27
亿港元,未披露对发行人的采购额。
2016年度数据核对详见本问题(一)所述。
蓝天燃气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对发行人2018年的采购数
蓝天燃气及 据为 1,706.53 万元,较发行人销售数据 1,859.75 万元少 经对比,无
2 下属公司 153.22万元,经双方确认,差异原因为双方入账的时间差。 异常。
2017年度及2019年度第五名供应商(披露的最后一名)供
应商采购金额1,644.96万元、3,790.65万元,大于发行人对
其销售金额。
昆仑能源2016-2019年度年报仅披露五大供应商及最大供应
昆仑能源及 商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18%及15%、51%及48%、52%经对比,无
3 下属公司 及 48%、55%及 53%,未披露采购总额;营业开支分别为 异常。
715.23亿港元、933.28亿港元、1,063.00亿港元及1,118.40
亿港元,未披露对发行人的采购额。
陕西城市燃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陕天然气(002267.SZ)
4 气产业发展 的子公司,未单独披露其具体采购数据。 经对比,无
有限公司 陕天然气2019年度第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5,473.00万元, 异常。
远大于发行人对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金
额。
胜利股份及 胜利股份 2016 -2019 年度第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经对比,无
5 下属公司 9,503.52万元、10,484.05万元、14,488.43万元及20,159.66 异常。
万元,远大于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
新天然气及 新天然气2016-2019年度仅披露前五名合计采购金额,分别 经对比,无
6 下属公司 为48,157.41万元、51,759.44万元、39,497.25万元及61,867.63 异常。
万元,未披露第五名的采购金额。
除“(一)说明2016年发行人未进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所述原因外,申报会计师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 蓝天燃气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8年度对本公司的采购数据为1,706.53万元,较本公司销售数据1,859.75万元少153.22万元,经双方确认,差异原因为双方入账的时间差。除此之外,无其他不一致的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函证应收账款余额及营业收入;
(2)走访了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
(3)检查原始单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回款单据、期后回款单据、出库单以及客户签收记录等;
(4)了解并测试发行人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5)核查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工商资料;
(6)查看蓝天燃气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其他公开信息等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交易数据;
(7)查看蓝天燃气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询证函》(复印件)。
2、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6年度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合计为1,545.73万元,与发行人披露的2016年度对蓝天燃气及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1,438.04 万元的差异额仅为107.69万元,差异较小。
经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蓝天燃气的交易金额及往来款余额差异较小,经与蓝天燃气进一步沟通,无法获知其信息披露未将发行人列为前五大的具体原因。
(2)逐一核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数据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公开的财务信息, 蓝天燃气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对本公司的采购数据为1,706.53万元,较本公司销售数据1,859.75万元少153.22万元,经双方确认,差异原因为双方入账的时间差。除此之外,无其他不一致的情况。公司的销售收入真实。
问题5: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人数占比(占岗位正式员工人数比重)工时、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价格公允性说明、费用归集情况以及使用派遣员工的必要性说明;(2)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是否与劳务派遣相关,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3)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派遣用工薪酬变化情况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人数占比(占岗位正式员工人数比重)工时、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价格公允性说明、费用归集情况以及使用派遣员工的必要性说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劳务派遣”中补充披露如下:
1、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受2018年10-12月订单增加以及厂房搬迁的影响,员工数量不能及时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于2018年11月与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主要为生产车间的搬运工、包装工等部分辅助性岗位,以上岗位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高,且对于工作技能的要求较低,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工时的具体情况
2018年11月-2019年1月期间,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按月平均为10人、50人及2人,占公司劳务派遣岗位正式员工(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63%、16.79%及0.93%;劳务派遣用工工时占公司直接生产人员当月工时的比例分别为3.69%、17.04%及0.58%,具体如下:
单位:小时、次、人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岗位正式员工 占比
(注3)
项目 用工人次 月平均 用工人 月平 工时占 人数占
工时 (注1)人数(注 工时 次 均人 比 比
2) 数 (注4) (注5)
2018年11月 2,815.50 271 10 73,457.00 7,195 257 3.69% 3.63%
2018年12月 15,819.00 1,487 50 77,004.00 7,368 246 17.04% 16.79%
2019年1月 279.00 48 2 48,047.50 5,093 243 0.58% 0.93%
注1:用工人次按每人每天计1次计算;
注2:月平均人数=用工人次/当月生产天数;
注3:劳务派遣岗位正式员工仅包括直接生产人员,故与生产人员数量存在差异;
注 4:劳务派遣用工占生产员工工时比重=劳务派遣用工工时/(正式生产员工工时+劳务派遣用工工时);
注5:劳务派遣用工占生产员工平均人数比重=劳务派遣用工月平均人数/(正式生产员工月平均人数+劳务派遣用工月平均人数)。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期间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23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逐日变化,但均未超过50人;2018年末公司员工数量为516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低于10%; 2018年末,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40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7.19%。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均未超过其员工总人数的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A、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根据公司与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劳务费用为20.5元/人/小时,……每15天结算一次外包劳务费用……。
根据公司与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按照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实际出勤时间及人数计算服务费用,标准为:18.5元/人/小时,每周二支付上一个星期服务费……。
B、价格公允性的说明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市龙泉驿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按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的最低工资为10.23元/小时。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2018年成都市制造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0,946元,按年工作日250天、每日
工作8小时计算的平均工资为30.47元/小时;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为45,108元,平均工资为22.55元/小时。
公司按20.50元/小时、18.50元/小时支付劳务派遣费用高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10.23元/小时),与2018年成都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2.55元/小时)持平,价格具备公允性。
C、费用归集情况
公司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向上述两个劳务派遣公司支付36.94万元劳务派遣费用(含税,不含税金额为 35.00 万元),劳务派遣费用按产品完工入库数量分摊至产品成本,营业成本分摊时计入直接人工。
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元/小时、万元
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 重庆市嘉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
项目 限公司 费用合计
工时 结算标 劳务派遣 工时 结算标 劳务派遣费 (含税)
准 费用(含 准 用(含税)
税)
2018年11月 481.00 20.50 0.99 2,334.50 18.50 4.32 5.30
2018年12月 9,010.50 20.50 18.47 6,808.50 18.50 12.60 31.07
2019年1月 279.00 20.50 0.57 - - - 0.57
合计 9,770.50 20.50 20.03 9,143.00 18.50 16.91 36.94
(3)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必要性
公司2018年10-12月的订单量有所增加,2018年12月厂房搬迁计划对搬迁前后因生产线转移、调试将对生产效率、产品生产产生较大的影响,加之厂房搬迁也将增加临时性、辅助性人员的短期需求,公司因此适当加大了2018年11月及12月份厂房搬迁前的生产备货量,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以满足临时生产用工及生产线搬迁的用工需求。因此,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具备必要性。
(二)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是否与劳务派遣相关,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劳务派遣”中补充披露如下:
(4)劳务派遣用工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①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②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是否与劳务派遣相关,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人员数量持续上升,公司的产量、人均产量、人均创收及人均薪酬并保持上升趋势,各项指标匹配。发行人燃气表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及整机主要为自主设计和自主生产,区别于一般的智能燃气表生产企业通常采取的“外购基表+智能控制装置”的生产模式,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高于金卡智能及先锋电子2。2018年11-12月及2019年1月,公司因2018年10-11月订单有所增长以及2018年12月底厂房搬迁的影响而存在短期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公司直接人工占比较低与公司自产基表的生产模式相关,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
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三)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派遣用工薪酬变化情况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劳务派遣”中补充披露如下:
(5)模拟测算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变化情况
①报告期内,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元/小时、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劳务派遣用工总工时(A) 279.00 18,634.50
正式生产员工单位工时成本(B) 22.18 24.46
按正式生产员工计算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总额(C=A*B) 0.62 45.57
劳务派遣用工实际薪酬总额(D) 0.54 34.46
业绩影响金额(E=C-D) 0.08 11.11
利润总额(F) 4,934.59 5,047.68
业绩影响金额占利润总额比重(G=E/F) 0.002% 0.22%
若公司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将分别减少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利润总额 11.11 万元及 0.08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22%、0.002%,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②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2报告期内,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未披露直接人工占比。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人工占比:
直接人工 1,779.04 12.94 1,758.45 15.63 1,364.17 16.22
主营业务 13,749.69 100.00 11,249.91 100.00 8,408.30 100.00
成本合计
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直接人工占比:
直接人工 1,779.12 12.94 1,769.56 15.71 1,364.17 16.22
主营业务 13,749.77 100.00 11,261.01 100.00 8,408.30 100
成本合计
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直接人工及占比变化:
直接人工 0.08 -0.00 11.11 0.08 - -
若公司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2018年度及2019年度直接人工占比分别为15.71%、12.94%,将分别增加0.08%及0%,对直接人工占比影响较小。
③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可比公司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卡智能 直接人工 5.26 5.03 4.27
威星智能 直接人工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先锋电子 直接人工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新天科技 直接人工 7.40 9.36 8.42
本公司 直接人工 12.94 15.63 16.22
直接人工-模拟测算 12.94 15.71 16.22
若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直接人工占比影响较小,公司直接人工占比仍较大幅度高于金卡智能及新天科技3,主要系公司燃气表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及整机主要为自主设计和自主生产,区别于一般的智能燃气表生产企业通常采取的“外购基表+智能控制装置”的生产模式。
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于2018年11-12月及2019年1月期间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具备必要性,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均未超过其员工总人数的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同行业上市公3 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未披露直接人工占比。
司未披露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与劳务派遣无关。若发行人全
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影响较小,发行人
直接人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自主生产基表模式的影响,与发行人采
用劳务派遣用工无关。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及劳务派遣人员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重庆嘉腾、英联中才与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服务费支付凭证等资料;
(2)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变化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
( 3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并以搜索引擎见微数据(http://www.soupilu.com)作为辅助手段查阅了相关上市公司公告,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4)查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
(5)获取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及同岗位员工薪酬明细。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人数占比(占岗位正式员工人数比重)工时、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价格公允性说明、费用归集情况以及使用派遣员工的必要性的说明;
(2)报告期,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较低与劳务派遣无关,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费用调节营业成本及毛利的情形;
(3)模拟测算发行人全部使用正式员工替代派遣用工薪酬变化以及产品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的变化情况,模拟测算前后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直接人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生产模式影响,与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无关。
问题6: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前五大客户以及前五大经销商客户情况说明:(1)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并说明相关公司成立不久成为你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普及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范围说明其大量采购发行人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合理性;(3)说明客户采购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匹配,是否存在客户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4)列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并说明相关公司成立不久成为你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具备营销网络优势,且有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并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报告期内的销售人员、客户数量、营业收入规模等均呈上升趋势,具体如下:
(1)公司具备营销网络优势
在营销服务网点设立上,公司设立西南、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6个国内业务部及国际业务部,并建立了西安、南京、重庆、郴州、宝鸡、乌鲁木齐、郑州、淄博、石家庄、长春、南昌共11个办事处,销售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并具备全国性的售后服务能力。
公司客户已覆盖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700余家燃气运营商,在130余个地级市实现销售。
(2)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
2016年8月,国家住建部印发的《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要保障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天然气管网延伸到乡村,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使用天然气的比例,推动农村燃气用气增长。乡镇天然气管网建设及政府对清洁能源的补贴推动乡镇燃气市场的快速发展。
(3)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
公司凭借自身的营销网络优势及产品优势,适度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乡镇燃气运营商在报告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648.91万元、3,733.28万元及5,268.8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65%、18.42%及21.51%。
(4)销售人员持续增加,客户数量持续增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销售人员的数量分别为63人、72人及79人,销售人员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数量持续增加。2018年度,客户数量较2017年增加52家(增长12.62%),其中新增177家,流失125家;2019年度,客户数量较2018年增加58家(增长12.50%),其中新增200家,流失142家,主要系50万以下中小客户增加38家。
1、上述客户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
单位:万元
客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 2019年资产 2019年度
人 总额 营业收入
客户一 蠡县虓志燃气 2016/7/8 北京华夏启林能源 潘轶 1亿元以上 2,000
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5,000万元
60%;
河北虓志天然气贸
易有限公司,36%;
李小烟,4%
郑津津,50%;
客户二 饶阳县森泰天 2016/3/5 邱鼎,25%; 郑津津 3,000-5,000 5,000万元
然气有限公司 邱擎,19%; 万元 以上
唐昭,6%
客户三 兴国创捷贸易 2019/5/18 彭兴华,100% 彭兴华 300-500万 300-500万
有限公司 元 元
云南康冠商贸 2013/6/7 李从祥,50%; 刘先利4 500-1,000 300-500万
客户四 有限公司 刘先利,50% 万元 元
云南迈悦商贸 2017/12/19 王希,51%; 刘先利 30-50万元 30-50万元
有限公司 刘威,49%
自流井区有权
客户五 燃气产品经营 2017/12/25 个体工商户 沈有权 未提供 未提供
部
(2)上述客户在报告期内的销售额情况及相关公司成立不久成为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交易主要系其具备特许经营权5,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与发行人交易系其拥有终端用户资源。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1)公司国内业务部或营销办事处的销售人员对所在区域内的燃气运营商拜访;(2)公司已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3)通过招投标渠道获取客户。上述五家客户中,客户一、客户二、客户四系公司销售人员拜访后获取;客户三系发行人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燃气运营商或其关联方有过往业务往来,继而根据原客户的安排在其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交易;客户五系公司现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
上述五家客户成立后不久即与其合作的原因主要包括:(1)客户一、客户二4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刘威、王希为夫妻关系,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为刘先利为刘威之父,李从祥、刘先利、刘威及王希确认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先利。5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年)规定:“三、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系取得乡镇煤改气项目,公司为业务拓展需要与其发生交易,上述两家客户分别
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及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燃气公司强制
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故客户一、客户二有采购物联网
智能燃气表的需求;(2)客户三、客户四、客户五系其具备终端客户资源;客户
三系发行人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燃气运营商或其关联方有过往业务往来,
继而根据原客户的安排在其成立后即发生交易;客户四系燃气运营商的燃气表采
购可由工程安装服务商自行采购,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安装服务,具
有采购需求;客户五系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多家燃气运营商股权,拥有较强的客户
渠道,且经公司现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客户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客户获取
方式
1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 乡镇燃气 529.56 - - 拜访
运营商
2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乡镇燃气 308.07 191.38 6.15 拜访
运营商
3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 经销商 19.04 - - 原客户安
排
4 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云 经销商 111.64 54.71 - 拜访
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
5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 经销商 0.28 6.65 2.92 客户介绍
部
(1)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于2018年取得蠡县7个乡镇煤改气项目,发行人通过拜访获取该客户。
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摸清本地区城乡燃气物联表使用覆盖率,制定攻坚方案,分年度确定更换安装任务计划,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9年3月与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发行人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工商业燃气表;考虑到其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具备乡镇“煤改气”项目的经营权,且对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有采购需求,故发行人和该客户进行交易。其2016年成立,在2019年成为公司的客户具备合理性。
(2)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5日,主要供气区域为饶阳县正港线以南,管道长度约470公里,门站1座、调压设施800余座,终端燃气用户5万户,其中煤改气用户2.1万户,发行人通过拜访获取该客户。
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摸清本地区城乡燃气物联表使用覆盖率,制定攻坚方案,分年度确定更换安装任务计划,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7年8月与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公司采购IC卡智能燃气表,2018年开始向公司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报告期各期,公司对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分别为6.15万元、191.38万元及308.07万元,销售金额持续增加。
2019年度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规模为3,000-5,000万元。结合其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终端燃气用户数量以及其对IC卡智能燃气表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采购需求,其2016年度成立,在2017-2019年度均为公司客户具备合理性。
(3)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与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姚家栋持股96.67%)及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姚家栋持股67.7%)系姚家栋实际控制的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兴华系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监事。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8日,主要客户为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2019年6月与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公司采购IC卡智能燃气表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2019年发行人对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9.04万元。
发行人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系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流程的调整,公司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度向公司采购的807只燃气表已全部对外销售,其中607只IC卡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期末无库存,不存在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4)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燃气安装工程服务,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系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贸易商,发行人拜访该客户并达成合作,交易具备合理性。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股东刘威、王希,二人系夫妻关系;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股东刘先利,系刘威之父。李从祥、刘先利、刘威及王希四人,共同确认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先利。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五大经销商,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销售金额分别54.71万元、111.64万元。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度采购3,005只IC卡智能燃气表,2019年度采购6,040只IC卡智能燃气表,合计为9,045只;上述产品由云南康冠使用于其承接的燃气安装工程中,其中4,040只用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4,705只表用于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2018年末及2019年末,库存尚未使用的数量分别为0只及300只,该部分数量系根据后续销售情况进行备货。
综上,结合成立时间、下游客户、交易金额等情况看,公司与刘先利控制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2018 年与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系采购方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交易安排。
(5)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
沈有权系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权的燃气运营商包括自贡市盛峰天然气有限公司(持股49%)、自贡市中润天燃气有限公司(持股 49%)、仙桃市中盈能源有限公司(持股 30%)、仙桃市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拥有较强的客户渠道;公司在自贡客户较多,包括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荣县鼎新天然气有限公司、荣县旭瑞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贡市富鑫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贡市洪鑫燃气有限公司、自贡市庆林燃气有限公司、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经公司现有燃气运营商客户介绍;故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成立不久就与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6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经营者为胡敏,实际控制人为沈有权;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销售金额分别为2.92万元、6.65万元及0.28万元,非公司主要客户。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沈有权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序 注册资
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营业范围 本 股权结构
(万元)
自贡市盛峰 供应:管道天然气;零售、维修:燃气 四川洪鑫燃气集
1天然气有限2004-6-11 灶具、热水器、天燃气表及零配件、建1,000.00团 有 限 公 司
公司 材(不含危化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51.00%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沈有权 49.00%
管道燃气供应;销售:燃气设备及零部
自贡市中润 件;管道安装、维护。(法律、行政法 四川洪鑫燃气集
2天燃气有限2014-5-7 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许可经营项目以1,000.00团 有 限 公 司
公司 外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 51.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沈有权 49.00%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江市强源 酒、饮料及茶叶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 沈有权 40.00%
3商贸有限公2017-7-6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100.00 赵强 30.00%
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智 30.00%
仙桃市中盈 城市管道天然气的投资、建设、经营; 汪祖云 46.00%
4能源有限公2011-9-5 燃气设备、燃气器具、润滑油的销售。 6,000.00沈有权 30.00%
司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何强 24.00%
许可后方可经营)
仙桃市嘉泰 室内燃气管道工程安装;燃气设备、燃气 宋运涛 89.50%
5新能源有限2019-9-23 器具、润滑油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1,000.00沈有权 10.00%
公司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康健 0.50%
6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已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实际控制人为沈有权,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
胡敏,胡敏为会计。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不含危险
自贡市新溢 化学品)、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自贡良友珠宝有
6房地产开发2011-3-15 (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销售(不900.00 限公司 88.00%
有限公司 含危险化学品);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依 林伟 11.0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沈有权 1.00%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企查查网站。
2016年度,公司向沈有权持有40%股权的四川清芷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燃气表3,817只,销售金额71.85万元。2018年3月27日,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及四川清芷源商贸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承接四川清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业务往来。同月,发行人按上述71.85万元的燃气表销售金额,向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考虑到销售发票的购货方为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6年度销售客户为自流井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销售数量3,817只,销售金额71.85万元。
(二)请结合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普及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范围说明其大量采购发行人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合理性
1、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相较于IC卡智能燃气表价格较高,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卡智能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261.19 271.51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未披露 212.79
威星智能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197.63 201.35
先锋电子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179.34 171.53
新天科技 IC卡智能燃气表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2.40 315.02 -
发行人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85.61 319.21 307.50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38 202.04 207.32
注1:根据金卡智能2017年年度报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量161.6万台、销售收入43,876.64万元,销售单价271.51元/台;IC卡智能燃气表销量160.7万台、销售收入34,195.29万元,销售单价212.79元/台。
根据金卡智能 2018 年年度报告,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量 239.9 万台、销售收入为62,659.25万元,销售单价261.19元/台。
注2:根据2018年7月《威星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威星智能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1-3月,民用IC卡智能燃气表整表向非关联方销售均价分别为205.93元/台、201.35元/台及197.63元/台,向关联方销售均价分别为210.42元/台、211.97元/台及210.71元/台。
注3: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先锋电子的工商用智能燃气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99%及20.64%,而发行人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5%及4.64%;由于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的销售价格远高于民用智能燃气表,为保证数据具有可比性,将发行人工商业智能燃气表的销售单价作为参照,计算先锋电子工商业智能燃气表销售量。
注 4:新天科技年度报告未披露智能燃气表及系统的销售数量,且智能燃气表及系统2017年度及2018年度销售占比仅为19.74%及19.57%,根据新天科技销售收入及智能计量表行业销售数量计算的产品销售价格与公司可比性较差,故未做比较。
注5:同行业可比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分产品类型的价格。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借助于物联网技术的实时双向数据通信功能,可实现远程抄表、远程调价和计费、远程监控与远程报警、远程阀控、报表数据统计与输差管理等功能,有助于燃气运营商有效监控燃气使用、实现输差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时传递数据、减少计量和统计误差,方便用户线上查询和缴费,整体性能优于IC卡智能燃气表,虽然价格高于IC卡智能燃气表,但逐步成为智能燃气表行业的发展趋势。
2、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普及范围
(1)国家政策鼓励,提升燃气表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相关部门推出多项鼓励政策,提升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以及燃气设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序号 日期 发布单位 产业政策 主要内容
《关于深入推 推进移动物联网应用发展。治理智能
2020年 进移动物联网 化方面,以能源表计、消防烟感、公
1 5月 工信部 全面发展的通 共设施管理、环保监测等领域为切入
知》 点,助力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增
强城市韧性及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关于全面推 推广NB-IoT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2017年 进移动物联网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以水、电、气表
2 6月 工信部 (NB-IoT)建设 智能计量、公共停车管理、环保监测
发展的通知》 等领域为切入点,结合智慧城市建设,
加快发展NB-IoT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
共管理中的应用,助力公共服务能力
不断提升。
发改委、工信 大幅提高燃气、交通、物流等公用基
部、科技部、 《关于促进智 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城市规划
3 2014年 公安部、财政 慧城市健康发 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数字化、精准
8月 部、国土部、 展的指导意见》 化水平大幅提高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住建部、交通 推动政府行政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大
部 幅提升。
《关于建立健
4 2014年 发改委 全居民生活用 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
3月 气阶梯价格制 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10个 推动智能家居应用,开展水电气智能
5 2013年 发改委 物联网发展专 计量等智能家居示范应用……发挥物
9月 项行动计划的 联网技术优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通知
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
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
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
6 2010年 国家质检总局 《能源计量监 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
8月 督管理办法》 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
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
管理水平。
受国家政策影响,燃气运营商不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智能燃气表得到快速普及;2017 年,我国燃气表市场销量 4,500 万台,智能燃气表市场销量2,655万台7;2008-2017年国内燃气表复合增长率18.19%,智能燃气表复合增长率为26.07%。预计到2022年,燃气表市场销量将达到6,000万台左右,其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市场销量将达到1,400万台左右。
(2)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优势明显,发展迅速
我国自2015年全面推行阶梯气价政策以来,燃气运营商需要通过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实现集抄集采的智能燃气表产品以解决燃气监控、自动阶梯计费结算的需求,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智能燃气表得到快速发展。
随着2017年以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7 摘自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报告-金卡智能(300349.SZ)《被低估的NB-IoT燃气表龙头,云服务打开成长新空间》。
工信部大力推广NB-IoT技术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应用,NB-IoT通信方式因具有覆
盖广、连接多、低成本和低功耗的优点,移动运营商加大补贴,降低了模组成本,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成为燃气表行业重点发展产品。
(3)燃气运营商试点完成,物联网智能燃气采购大幅增长
2019 年国内主要燃气运营商及地方城市燃气公司完成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挂网测试,昆仑能源、华润燃气、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成为燃气表市场增长最快的产品。
2019 年度,同行可比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收入均大幅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 2018年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万元) 收入比 增幅 (万元) 收入比
重 重
金卡智能 无线燃气表及系统 84,101.83 42.65% 34.22% 62,659.25 30.72%
软件
威星智能 远传燃气表 44,882.36 41.91% 45.03% 30,947.02 39.25%
先锋电子 无线远传智能燃气 14,404.23 45.33% 196.73% 4,854.35 16.80%
表(含物联网表)
发行人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575.31 47.26% 109.40% 5,527.79 27.30%
注1: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其中金卡智能取无线燃气表及系统软件数据,主要包括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GPRS/CDM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和LoRaWAN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威星智能取远传燃气表数据,包括无线远传燃气表、有线远传燃气表和物联网远传燃气表;先锋电子取无线远传智能燃气表(含物联网表)数据
注2:上表未包含新天科技数据系其年度报告仅分类至智能燃气表及系统数据,未披露IC卡智能燃气表数据。
(4)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区域市场增长迅速
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增气减煤”。2017-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
源部、住建部和能源局等十部委连续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动方案》,“2+26”城市纳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传输通道城市(除北京、
天津、廊坊、保定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2017年计划完成“气代煤”、
“电代煤”300万户、2018年1-10月计划完成“气代煤”、“电代煤”380万户、
2019年10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524万户。
综上,受国家政策鼓励,燃气表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虽然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价格高于IC卡智能燃气表,但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功能丰富,性能具有较大优势,经过市场验证,已成为智能燃气表行业发展趋势,国内主要大型燃气运营商以及地方城市燃气运营商均在加大采购力度。
3、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蠡县7个乡镇煤改气项目,涉及5.3万户的煤改气用户,管道长度约350公里,储气站1座、配气站5座、门站1座、调压设施1,500余座。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主要供气区域为饶阳县正港线以南,管道长度约470公里,门站1座、调压设施800余座,终端燃气用户5万户,其中煤改气用户2.1万户。
根据2019年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摸清本地区城乡燃气物联表使用覆盖率,制定攻坚方案,分年度确定更换安装任务计划,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表,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上述两家客户均位于河北省,根据上述政策,河北省要求燃气公司强制使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均位于河北省,其使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具有合理性;同时,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开始全国性布局,现有700余家客户分布于全国29个省份。公司凭借自身的营销网络优势及产品优势,2017年度适度加大对乡镇燃气市场的投入力度,2017年度乡镇燃气运营商的收入取得了较快增长。
报告期,上述两个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情况如下:
单位:只、万元
序号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1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 16,000.00 529.26 - -
2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10,300.00 314.22 6,000.00 191.38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2019年度采购16,0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已使用13,000只,2019年12月31日库存3,000只,库存系日常备货;同时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及2020年4月与发行人签署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合同,销售金额分别为144.00万元(截止目前已履行完毕,销售数量为4,000只)及360.00万元(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合同正在履行)。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6,000只及10,300只,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库存分别为0只、400只,2019年末库存系日常备货。
综上所述,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的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与其经营规模匹配,期末库存数量系日常备用,采购数量具备合理性。
(三)说明客户采购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匹配,是否存在客户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报告期,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向发行人采购量与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只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序 项目 采购 使用/ 采购 使用/ 采购数 使用/
号 数量 销售数 库存量 数量 销售数 库存量 量 销售数 库存量
量 量 量
1 蠡县虓志燃气有限 - - - - - - 16,001 13,001 3,000
公司(注1)
2 饶阳县森泰天然气 300 300 - 6,000 6,000 - 10,300 9,900 400
有限公司
3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 - - - - - - 807 807 -
公司
云南康冠商贸有限
4 公司及云南迈悦商 - - - 3,005 3,005 - 6,040 5,740 300
贸有限公司
5 自流井区有权燃气 162未提供 未提供 500未提供 未提供 16未提供 未提供
产品经营部(注2)
注1: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总采购量为16,001只,包括16,0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1只工商业用燃气表;
注2: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报告期各期向公司的采购数量分别为162只、500只及16只,采购量金额较少,且货款已全部回收,该经营部已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
如本问题(二)所述,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的燃气表与其经营规模匹配,期末库存数量系日常备用,采购数量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度向公司采购的807只燃气表已全部对外销售,其中607只IC卡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安远县圣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销售给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具备合理性,期末无库存,不存在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及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度采购3,005只IC卡智能燃气表,2019年度采购6,040只IC卡智能燃气表,合计为9,045只;由云南康冠使用在承接的燃气安装工程中,其中4,040只用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4,705只表用在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项目。在2018年末及2019年末,库存尚未使用的数量分别为0只及300只,该部分数量系根据后续使用销售情况进行备货。
报告期内,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2.92万元、6.65万元及0.28万元,对应数量分别为162只、500只及16只,采购数量及金额均较小,与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货款已结清,2019年3月21日该经营部已注销,故未向本公司提供其对外销售及期末库存情况。
综上所述,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向发行人采购量与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的匹配情况,不存在客户期末未销售库存数量超过合理库存范围的情形。
(四)列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合理性
1、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各类产品按销售模式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直销 24,109.81 98.43 19,815.10 97.88 15,694.92 97.41
IC卡智能燃气表 10,586.63 43.22 12,261.80 60.57 12,100.59 75.1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461.28 46.79 5,450.89 26.93 1,398.79 8.68
膜式燃气表 1,203.38 4.91 1,127.92 5.57 833.17 5.17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1.80 0.01 510.82 3.17
工商业用燃气表 776.11 3.17 889.53 4.39 763.60 4.74
国内销 其他 82.40 0.34 83.14 0.41 87.97 0.55
售 经销 336.99 1.38 420.52 2.08 398.91 2.48
IC卡智能燃气表 205.18 0.84 281.46 1.39 336.80 2.0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0.44 0.45 76.90 0.38 - -
膜式燃气表 2.37 0.01 13.70 0.07 11.26 0.07
工商业用燃气表 18.41 0.08 47.99 0.24 50.67 0.31
其他 0.59 0.00 0.47 0.00 0.18 0.00
小计 24,446.80 99.81 20,235.62 99.95 16,093.83 99.88
国外销售 47.25 0.19 9.39 0.05 18.79 0.12
IC卡智能燃气表 0.38 0.00 0.15 0.00 - -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59 0.01 - - - -
膜式燃气表 30.78 0.12 4.48 0.02 18.32 0.12
工商业用燃气表 0.06 0.00 1.33 0.01 0.20 0.00
其他(注) 12.45 0.05 3.43 0.02 0.27 0.00
总计 24,494.05 100.00 20,245.01 100.00 16,112.62 100.00
注:其他主要为AMR远传抄表模块,对膜式燃气表进行远程抄表,满足客户需求。
2、公司各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平均售价与毛利率
(1)报告期,公司各类产品整体平均售价与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38 43.32% 202.04 45.04% 207.32 47.1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1.70 44.00% 315.54 40.73% 307.50 44.59%
膜式燃气表 90.74 33.27% 92.82 35.81% 96.14 38.62%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264.96 50.31% 344.87 52.4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916.50 63.55% 2,055.74 66.39% 2,144.48 67.71%
(2)报告期,公司直销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68 43.42% 201.95 45.01% 207.34 47.13%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1.75 44.00% 315.03 40.69% 307.50 44.59%
膜式燃气表 90.48 33.07% 92.90 35.89% 96.60 38.95%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264.96 50.31% 344.87 52.4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927.28 63.72% 2,053.40 66.56% 2,122.88 67.70%
(3)报告期,公司经销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180.99 38.26% 206.28 46.45% 206.59 48.1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06.02 44.08% 356.02 43.63% - -
膜式燃气表 79.48 26.10% 82.79 28.33% 82.16 30.64%
工商业用燃气表 1,559.86 56.49% 2,095.64 62.83% 2,559.31 67.97%
(4)报告期,公司国外销售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
单位:元/台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平均售价 毛利率
IC卡智能燃气表 253.53 56.05% 297.91 63.04% - -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45.26 51.00% - - - -
膜式燃气表 103.17 41.41% 107.93 37.61% 86.51 28.60%
工商业用燃气表 597.11 56.26% 2,222.88 83.35% 667.28 42.59%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报告期销售占比分别 97.41%、97.88%及98.43%,公司直销模式下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与公司各类产品整体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基本一致;
公司经销收入占比较小,报告期分别为 2.48%、2.08%及 1.38%,同类产品直销模式与经销模式平均售价及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①2019年度IC卡智能燃气表经销毛利率为38.26%,而直销的毛利率为43.42%,主要系经销收入总额较小,单个客户定价差异对整体影响较大,2019 年对云南康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相对较低;②2018年度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经销毛利率为43.63%,而直销的毛利率为 40.69%,经销收入较少,各客户的定价存在一定差异;③膜式燃气表及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主要为产品型号差异,其中膜式燃气表报告期各期经销模式毛利率低于直销模式主要系经销模式下销售的为普通膜式燃气表,不包含售价较高的具有温度转换功能的膜式燃气表及铝壳膜式燃气表。
国际业务收入占比很小,报告期分别为 0.12%、0.05%及 0.19%,平均售价及毛利率较国内业务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现阶段的国际业务以市场开拓为主,主要为单个客户的单次销售,销售定价较为灵活。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相关客户关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销售范围、向发行人的采购量及对应销售和期末库存量等信息的说明;
(2)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天然气或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推广政策;
(3)取得发行人对相关客户的销售明细表;
(4)取得发行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明细表,以及各销售模式下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差异原因的说明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已说明前述客户成立不久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已说明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价格、普及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销售范围,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及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大量采购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与其业务匹配,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已说明蠡县虓志燃气有限公司、饶阳县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国创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迈悦商贸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有权燃气产品经营部的采购量及销售情况,前述客户采购量与其经营规模及销售能力匹配,期末未销售/使用库存属于合理范围内;
(4)发行人已列示各类产品在直销模式及经销模式下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情况,各销售模式下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差异主要系产品型号差异,具备合理性。
问题7: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581.92万元、11,384.29万及15,463.4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79%、70.65%及 76.29%。请发行人:(1)鉴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但相关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仍远低于发行人,请结合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方面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你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原因。(2)说明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其中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鉴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但相关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仍远低于发行人,请结合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方面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你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原因
1、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发行人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2019年第 营业收入 8,765.24 64,386.61 25,670.66 10,370.41 43,544.80
四季度 占全年营业收 35.79 32.65 23.90 32.64 36.88
入的比重
2018年第 营业收入 7,813.60 66,131.61 21,324.26 7,579.85 31,077.87
四季度 占全年营业收 38.55 32.42 27.04 26.23 36.34
入的比重
2017年第 营业收入 5,392.62 71,759.90 18,262.65 9,134.41 27,680.48
四季度 占全年营业收 33.47 42.52 36.42 29.48 37.16
入的比重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3.47%、38.55%及35.79%,第四季度的占比较高;金卡智能占比分别为42.52%、32.42%及32.65%,2017年度高于发行人,2018年度及2019年度略低于发行人;威星智能占比分别为36.42%、27.04%及23.90%,占比持续下滑,2018年度及2019年低于发行人;先锋电子占比分别为29.48%、26.23%及32.64%,报告期内均低于发行人;新天科技占比分别为37.16%、36.34%、36.88%,和发行人的比例差异较小。
2、报告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新天科技 50,770.24 43,236.82 38,253.48
先锋电子 24,815.09 23,136.88 23,062.80
威星智能 63,568.19 42,545.81 24,433.13
金卡智能 96,788.45 82,930.08 60,621.93
营业收入
新天科技 118,083.18 85,525.54 74,489.11
先锋电子 31,774.84 28,902.26 30,980.99
威星智能 107,410.56 78,854.74 50,150.08
金卡智能 197,212.51 203,990.43 168,754.54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新天科技 43.00 50.55 51.35
先锋电子 78.10 80.05 74.44
威星智能 59.18 53.95 48.72
金卡智能 49.08 40.65 35.92
可比公司均值 57.34 56.30 52.61
本公司 79.28 76.29 70.65
(1)新天科技“智能燃气表及系统”在2017年度至2019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4,707.26万元、16,736.35万元、18,334.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74%、19.57%、15.53%;新天科技的收入结构与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及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指标的可比性较差。
(2)先锋电子 2017-2019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4.44%、80.05%及78.10%,与发行人的总体比例差异较小。
(3)威星智能 2017-2019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8.72%、53.95%及59.18%,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的趋势一致;
(4)金卡智能 2017-2019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92%、40.65%及49.08%,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的趋势一致。
发行人2017-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5,392.62万元、7,813.60万元及8,765.24万元,占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47%、34.73%及35.79%,对应的应收账款分别为6,309.37万元、9,064.43万元及9,899.40万元,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在当期回款金额分别为1,265.82万元、1,189.05万元及1,403.84万元,扣除2017-2019年第四季度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后,2017-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340.75万元及7,588.10万元及10,924.49万元;由于第四季度的销售占比较高,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19,420.05 15,463.48 11,384.29
其中:第四季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8,495.56 7,875.38 5,043.55
前期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 10,924.49 7,588.10 6,340.74
营业收入 24,494.05 20,269.15 16,112.62
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8,765.24 7,813.60 5,392.62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15,728.81 12,455.55 10,720.00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79.28% 76.29% 70.65%
其中:第四季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96.92% 100.79% 93.53%
前期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 69.46% 60.92% 59.15%
注:应收账款为含增值税金额,营业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3、报告期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情况
(1)报告期客户构成情况
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不同客户层级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级市及以上燃气 9,799.54 50.46 7,837.85 50.69 5,632.53 49.48
运营商
县级燃气运营商 3,748.83 19.30 3,513.34 22.72 2,451.94 21.54
乡镇燃气运营商 4,464.27 22.99 3,384.31 21.89 2,548.92 22.39
其他 1,407.41 7.25 727.99 4.71 750.89 6.60
合计 19,420.05 100.00 15,463.48 100.00 11,384.29 100.00
注:乡镇燃气运营商的主要经营区域为乡镇,县级燃气运营商的主要经营区域为县城,地级市以上燃气运营商主要经营区域覆盖1个及以上地级市,其他客户主要为经销商、燃气表安装公司等。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按客户类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分类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级市及以上燃气 12,847.98 52.45 11,121.19 54.87 8,105.01 50.30
运营商
县级燃气运营商 4,790.20 19.56 4,219.51 20.82 3,224.53 20.01
乡镇燃气运营商 5,268.80 21.51 3,733.28 18.42 3,648.91 22.65
其他客户 1,587.08 6.48 1,195.17 5.90 1,134.17 7.04
合计 24,494.05 100.00 20,269.15 100.00 16,112.62 100.00
③报告期内,分客户类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地级市及以上燃气运营商 76.27% 70.48% 69.49%
县级燃气运营商 78.26% 83.26% 76.04%
乡镇燃气运营商 84.73% 90.65% 69.85%
其他 88.68% 60.91% 66.21%
合计 79.28% 76.29% 70.65%
从上表来看,地市级以上燃气运营商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要优于县级燃气运营商及乡镇燃气运营商,客户结构变化对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有一定影响;2019年其他的占比较2018年度上升较多,主要系2019年度新增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三供一业”8项目,该部分在2019年度实现收入612.0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607.19万元,扣除该因素影响后的占比为82.04%。
(2)报告期客户的地区分布
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按客户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华中地区 3,529.24 18.17 3,140.90 20.31 1,932.04 16.97
西南地区 4,740.13 24.41 3,886.86 25.14 3,053.80 26.82
华北地区 4,589.42 23.63 3,393.49 21.95 1,330.56 11.69
西北地区 2,812.92 14.48 1,970.66 12.74 1,992.17 17.50
华东地区 2,562.38 13.19 1,947.68 12.60 2,016.80 17.72
8 “三供一业”是指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
东北地区 926.16 4.77 757.41 4.90 682.76 6.00
华南地区 259.49 1.34 366.50 2.37 376.16 3.30
海外地区 0.30 - - - - -
总 计 19,420.05 100.00 15,463.48 100.00 11,384.29 100.00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按客户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区域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华中地区 5,625.45 22.97 5,447.04 26.87 3,469.71 21.53
西南地区 6,398.26 26.12 5,391.81 26.60 4,847.25 30.08
华北地区 4,911.17 20.05 3,627.54 17.90 1,269.83 7.88
西北地区 3,827.88 15.63 2,851.93 14.07 3,381.17 20.98
华东地区 2,788.53 11.38 2,054.13 10.13 2,352.53 14.60
东北地区 721.45 2.95 569.12 2.81 535.95 3.33
华南地区 174.06 0.71 318.19 1.57 237.39 1.47
海外地区 47.25 0.19 9.39 0.05 18.79 0.12
总 计 24,494.05 100.00 20,269.15 100.00 16,112.62 100.00
③报告期内,分地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华中地区 62.74% 57.66% 55.68%
西南地区 74.08% 72.09% 63.00%
华北地区 93.45% 93.55% 104.78%
西北地区 73.49% 69.10% 58.92%
华东地区 91.89% 94.82% 85.73%
东北地区 128.37% 133.08% 127.39%
华南地区 149.08% 115.18% 158.46%
海外地区 0.64% - -
合计 79.28% 76.29% 70.65%
从上表来看,华中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在70%左右;华北地区的收入占比较高(2019年度占比为20.05%)且“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90%以上,导致总体“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所升高;东北地区、华南地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2019年度分别为128.73%及149.08%,东北地区、华南地区回款较差,但是整体收入规模较小,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较小。
(3)报告期客户信用期情况
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以城市燃气运营商为主;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以及销售量等对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期,信用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燃气集团公司(如中国燃气、港华燃气、昆仑能源、蓝天燃气等)、上市公司、地级市以上(含)城市燃气运营商信用期为9个月,对经销商的信用期为3个月,均以票据或者电汇方式结算。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信用政策未发生改变,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收入的情况。
报告期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信用期外金额 信用期外金额占比
2019年末 19,420.05 6,098.27 31.40%
2018年末 15,463.48 4,579.70 29.62%
2017年末 11,384.29 3,838.24 33.72%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期外金额占比变动不大,2017-2019 年各年末分别为33.72%、29.62%及31.40%;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6个月的回款比例(2017年末、2018年末分别为39.25%及45.26%)、应收账款周转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为1.47、1.51及1.40)、应收账款周转天数(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为248.30天、241.72天及260.71天)以及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占比(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末分别为75.62%、83.49%及82.10%),以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等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收入的情况。
(4)请结合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方面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你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原因。
①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构成
A、金卡智能
根据金卡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产品系列全面入围中国燃气、华润燃气、昆仑能源、新奥能源、港华燃气、滨海投资、中裕燃气、华港燃气、中油中泰等大型燃气集团……”。
B、威星智能
根据威星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产品获得了港华燃气、华润燃气、昆仑能源、新奥能源和中国燃气等主要燃气集团的认可,广泛应用于数百个城市燃气运营商,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
根据威星智能2017-2019各年度报告,2017-2019年度对中国燃气的销售额分别为18,945.42万元、29,425.25万元及36,069.3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78%、37.32%及33.58%。
C、先锋电子
未披露客户构成。
D、新天科技
根据新天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大型头部燃气集团每年智能燃气表采购数量巨大且对整个燃气表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头部燃气集团华润燃气、港华燃气、新奥燃气、昆仑能源已相继成为公司的大客户,大客户的切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智能燃气表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除先锋电子未披露客户构成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均包括中国燃气(新天未披露)、华润燃气、昆仑能源、新奥燃气、港华燃气五大燃气集团,根据上述五大燃气集团的年度报告,其居民用户数量分别为 3,261.22万户、3,795万户、1,127.70万户、2,092万户及1,344万户,五大燃气集团占据36-40%左右的市场占有率9;而发行人对上述五大燃气集团在报告期各期的销售额分别为2,754.38万元、2,109.91万元及3,425.9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09%、10.41%及13.99%,占比远低于五大燃气集团的市场份额,公司的客9 数据来源:2018年4月4日招商证券研究报告《物联网时代连峰,一马平川任我行》。
户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
②同行业可比公司地区分布
A、2019年度销售区域占比情况
区 域 本公司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华中地区 22.97% 12.75% 10.29% 11.37% 12.44%
西南地区 26.12% 5.75% 1.53% 10.24% 11.18%
华北地区 20.05% 22.01% 14.51% 16.74% 17.20%
西北地区 15.63% 9.72% 3.51% 10.95% 13.63%
华东地区 11.38% 30.49% 29.83% 40.21% 26.95%
东北地区 2.95% 5.79% 2.38% 1.81% 8.73%
华南地区 0.71% 11.34% 35.88% 8.68% 8.53%
海外地区 0.19% 2.14% 2.06% - 1.34%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B、2018年度销售区域占比情况:
区 域 本公司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华中地区 26.91% 13.35% 8.51% 9.41% 14.39%
西南地区 26.63% 4.95% 1.32% 11.05% 15.98%
华北地区 17.92% 30.70% 11.72% 12.89% 14.51%
西北地区 14.09% 9.97% 3.42% 15.25% 8.58%
华东地区 10.03% 25.28% 33.22% 41.27% 27.05%
东北地区 2.81% 5.74% 1.55% 1.70% 7.49%
华南地区 1.57% 8.56% 39.16% 8.43% 10.02%
海外地区 0.05% 1.45% 1.10% - 1.98%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C、2017年度销售区域占比情况:
区 域 本公司 金卡智能 威星智能 先锋电子 新天科技
华中地区 21.53% 14.50% 8.64% 10.06% 14.72%
西南地区 30.08% 3.77% 2.06% 9.67% 13.51%
华北地区 7.88% 29.56% 9.08% 18.23% 24.21%
西北地区 20.98% 12.16% 2.82% 14.78% 6.73%
华东地区 14.60% 24.08% 33.90% 37.47% 26.28%
东北地区 3.33% 7.28% 1.83% 1.27% 4.75%
华南地区 1.47% 8.07% 40.68% 8.52% 7.20%
海外地区 0.12% 0.57% 0.99% - 2.60%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从上表来看,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华北地区及西北地区(2017-2019年度占比分别为80.47%、85.55%及84.77%),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华东地区、华南地区的销售占比较高,销售区域存在一定差异。
③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信用政策
除威星智能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客户信用政策外,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未予披露。
威星智能客户信用政策分为三类:(1)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客户支付90%~95%的货款,时间通常在3-6个月,收货1-2年后再支付剩余5%至10%;(2)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按批次结算货款;(3)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货款,首次支付总货款的50%,6个月后支付总货款的40%,剩余的10%待12月后支付。威星智能对中国燃气旗下中燃物资和其他燃气运营商的信用政策为: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验收合格后,一般为3-6个月支付客户90%~95%的货款,保留5-10%的余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般为12-24个月。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信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与威星智能的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主要原因系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的客户构成中对五大燃气运营商的销售占比低于五大燃气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华北地区及西北地区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华东地区、华南地区的销售占比较高,销售区域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信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与威星智能的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未予披露;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等均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有一定的影响。
(二)说明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其中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1)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
单位:万元
质保金占比 质保金账龄情况
年度 质保金余额 应收账款余 质保金占比 1年以内 1-2年 2年以上
额
2017年末 1,294.01 11,384.29 11.37% 1,268.04 25.97 -
2018年末 1,903.49 15,463.48 12.31% 1,860.91 36.43 6.14
2019年末 1,562.36 19,420.05 8.05% 1,527.58 30.85 3.93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为智能燃气表,产品实现销售后,客户一般会要求将应收账款的5%-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再予以支付,质保期一般为1-2年。
(2)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
单位:万元
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信用期外金额 信用期外金额占比
2019年末 19,420.05 6,098.27 31.40%
2018年末 15,463.48 4,579.70 29.62%
2017年末 11,384.29 3,838.24 33.7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信用期外金额占比变动不大。
(3)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A、质保金的计算方式
因客户在支付货款时不指定回款对应的合同或订单,公司对客户的应收款项核算未区分货款和质保金,上述质保金余额系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期限内质保金,根据质保金比例及质保期期限内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计算或合同约定的定额质保金。
报告期各期末的质保金1,294.01万元、1,903.49万元及1,562.36万元,均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的质保金,逾期(超过质保期限)的质保金计入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中。
B、信用期外金额
2017年至2019年末信用期外的金额分别为3,838.24万元、4,579.70万元、6,098.27 万元,占比分别为 33.72%、29.62%、31.40%,信用期外的占比变动较小。报告期各期末,采取个别认定计法提坏账的余额分别为118.10万元、239.67万元及239.67万元,金额较小。
C、未出现因质量问题而进行赔付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214.01 万元、213.13万元及258.00万元,各期变化较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较高,退换率较低,未出现过因质量问题而进行赔付的情形。
D、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会计期末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期后回款比例(%) 回款期间
8,664.01 76.10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日 11,384.29 2,153.56 18.922019年度
138.56 1.22 2020年1-4月
12,794.08 82.742019年度
2018年12月31日 15,463.48
762.51 4.93 2020年1-4月
2019年12月31日 19,420.05 5,343.30 27.512020年1-4月
注:2020年回款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截至2020年4月30日,2017-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6.24%、87.67%及27.51%,2017年末及2018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较高,2017年末应收账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回款比例已达96.24%,不存在大额长期未收回应收账款。
E、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账龄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 备 (%) (%)
一年以内 15,746.91 82.10 472.41 12,709.94 83.49 381.30 8,518.98 75.62 255.57
一至二年 2,638.87 13.76 263.89 1,786.95 11.74 178.70 1,256.00 11.15 125.6
二至三年 456.15 2.38 91.23 352.47 2.32 70.49 790.15 7.01 158.03
三至四年 210.80 1.10 105.40 188.67 1.24 94.33 465.26 4.13 232.63
四至五年 49.53 0.26 24.76 155.25 1.02 77.63 106.75 0.95 53.37
五年以上 78.13 0.41 78.13 30.53 0.20 30.53 129.05 1.15 129.05
合计 19,180.38 100.00 1,035.81 15,223.81 100.00 832.98 11,266.19 100.00 954.25
F、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如下表:
账龄 发行人 可比公司 新天科技 先锋电子 威星智能 金卡智能
平均值
1年以内 82.10 81.39 78.89 73.93 86.45 86.29
1至2年 13.76 11.03 7.52 15.97 10.65 10.00
2至3年 2.38 3.32 4.94 4.62 2.02 1.70
3年以上 1.76 4.25 8.65 5.47 0.88 2.02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综上所述:(1)因客户在支付货款时不指定回款对应的合同或订单,公司对客户的应收款项核算未区分货款和质保金,上述质保金余额系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期限内的质保金,根据质保金比例及质保期期限内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计算或合同约定的定额质保金;故不能统计质保金逾期的具体金额及占比;(2)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分别为1,294.01万元、1,903.49万元及1,562.36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11.37%、12.31%及8.05%;(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3,838.24万元、4,579.70万元及6,098.27万元,信用期外金额占比分别为33.72%、29.62%及31.40%,各年比例变动较小;(4)报告期各期,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金额分别为214.01万元、213.13万元及258.00万元,各期变化较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较高,退换率较低,未出现过因质量问题而进行赔付的情形;(5)从整体回款情况来看,2017年末及2018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较高,2017年末应收账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回款比例已达96.24%,2018年末应收账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回款比例已达87.67%,回款比例较高;(6)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仅为338.46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仅为1.77%,占比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新天科技为 8.65%、先锋电子为 5.47%、威星智能为0.88%、金卡智能为2.02%);公司质保金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按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及客户信用期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和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的匹配性;
(2)获取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查看信用期、质保金等主要条款,了解销售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比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客户结构等信息;
(4)检查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主要原因系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客户构成、地区分布、客户信用期对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有一定影响;
(2)发行人已说明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质保金的金额、占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其中质保金逾期的金额、占比以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问题8: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采购原材料的明细说明各型号产品原材料耗用情况,尤其是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采购原材料的明细说明各型号产品原材料耗用情况,尤其是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
1、钢材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吨、只、克/只、%
其中:生 生产耗用 当期产量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产耗用 占当期采 (不含铝 单耗
购量比例 壳表)
膜式燃气表 209.80 12.36 140,859 1,489.42
IC卡智能燃气表 805.44 47.47 540,776 1,489.42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696.90 1,590.45 550.32 32.43 369,486 1,489.42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6.79 0.40 4,143 1,638.30
合计 1,696.90 1,590.45 1,572.35 92.66 1,055,264 1,490.00
膜式燃气表 175.79 13.42 121,096 1,451.69
IC卡智能燃气表 878.58 67.09 605,211 1,451.6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309.56 1,311.26 248.77 19.00 171,366 1,451.69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3 0.00 22 1,451.69
工商业用燃气表 7.33 0.56 4,430 1,655.54
合计 1,309.56 1,311.26 1,310.51 100.07 902,125 1,452.70
2017年度 膜式燃气表 1,161.74 1,109.93 128.81 11.09 85,245 1,511.01
IC卡智能燃气表 881.41 75.87 583,325 1,511.01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70.58 6.08 46,713 1,511.01
远控智能燃气表 21.58 1.86 14,283 1,511.01
工商业用燃气表 7.06 0.61 4,065 1,737.59
合计 1,161.74 1,109.93 1,109.45 95.50 733,631 1,512.27
报告期内民用燃气表钢材的单耗分别为 1,511.01 g/只、1,451.69 g/只及1,489.42 g/只,主要系公司的工艺改进,逐步使用整体封圈代替分体式封圈,节省了钢材的耗用量;另外,公司钢材采购为定制化钢板,结合公司产品的需求及工艺,减少了加工过程中的损耗;2019年6月开始,零部件(轴套)部分自制,故2019年钢材单耗略有上升;从上表来看,钢材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2、工程塑料
(1)工程塑料-POM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吨、只、克/只、%
其中: 生产耗 当期产量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生 产 用占当 (不含铝 单耗
量 耗用 期采购 壳表)
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55.07 11.45 140,859 390.98
IC卡智能燃气表 231.88 48.23 540,776 428.7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80.83 446.42 158.43 32.95 369,486 428.79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1.04 0.22 4,143 249.97
合计 480.83 446.42 446.42 92.84 1,055,264 423.04
膜式燃气表 46.02 12.01 121,096 380.03
IC卡智能燃气表 252.31 65.86 605,211 416.9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83.10 370.87 71.44 18.65 171,366 416.90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1 0.00 22 416.90
工商业用燃气表 1.08 0.28 4,430 244.64
合计 383.10 370.87 370.87 96.81 902,125 411.10
膜式燃气表 34.97 11.37 85,245 410.25
2017年度 307.65 326.17
IC卡智能燃气表 262.65 85.37 583,325 450.27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1.03 6.84 46,713 450.27
远控智能燃气表 6.43 2.09 14,283 450.27
工商业用燃气表 1.08 0.35 4,065 264.48
合计 307.65 326.17 326.16 106.02 733,631 444.59
报告期内膜式燃气表的工程塑料-POM单耗分别为410.25 g/只、380.03 g/只、390.98 g/只;智能燃气表(含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远控智能燃气表)的工程塑料-POM单耗分别为450.27 g/只、416.90 g/只、428.79 g/只;工商业用燃气表的工程塑料-POM单耗分别为264.48 g/只、244.64 g/只、249.97 g/只。
2018年度公司外购了10.81万个膜盒,该部分膜盒根据BOM单计算需耗用POM约20吨,若将此部分工程塑料的使用量包含在当期原材料耗用数量中重新计算单耗,膜式燃气表、智能燃气表、工商业用燃气表2018年POM单耗分别为400.60 g/只(模拟计算后报告期分别为410.25 g/只、400.60 g/只及390.98 g/只)、439.47 g/只(模拟计算后报告期分别为450.27 g/只、439.47 g/只及428.79 g/只)、257.88 g/只(模拟计算后报告期分别为264.48 g/只、257.88 g/只、249.97 g/只),报告期各期变化较小;从上表来看,工程塑料-POM 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2)工程塑料-其他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吨、只、克/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生 产 用占当 当期产 单耗
量 耗用 期采购 量
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13.35 7.23 144,912 92.14
IC卡智能燃气表 100.44 54.38 551,421 182.14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84.70 183.86 69.14 37.44 379,621 182.14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83 0.45 4,217 195.88
合计 184.70 183.86 183.76 99.49 1,080,171 170.12
膜式燃气表 11.00 6.46 125,853 87.43
2018年度 170.35 158.72
IC卡智能燃气表 114.75 67.36 622,725 184.27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2.08 18.83 174,098 184.27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0.00 22 184.27
工商业用燃气表 0.88 0.52 4,522 195.05
合计 170.35 158.72 158.72 93.17 927,220 171.18
膜式燃气表 6.89 5.34 88,709 77.66
IC卡智能燃气表 109.57 85.00 603,633 181.52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28.90 128.34 8.48 6.58 46,713 181.52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2.59 2.01 14,283 181.52
工商业用燃气表 0.80 0.62 4,187 192.02
合计 128.90 128.34 128.34 99.56 757,525 169.41
报告期内膜式燃气表的工程塑料-其他单耗分别为77.66 g/只、87.43 g/只、92.14g/只,主要系膜式燃气表的计数器罩的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单耗增加;智能燃气表(含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远控智能燃气表)的工程塑料-其他单耗分别为181.52 g/只、184.27 g/只、182.14 g/只;工商业用燃气表的工程塑料-其他单耗分别为192.02 g/只、195.05g/只、195.88 g/只,报告期各期变化较小;从上表来看,工程塑料-其他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3、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详见“问题8”之“(二)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所述。
4、电子元器件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其中:生产 用占当 当期产 单耗
耗用 期采购 量
量比例
IC卡智能燃气表 2,573.19 40.95 551,421 46.6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435.23 70.58 379,621 116.83
2019年 远控智能燃气表 6,283.97 7,066.43 - - - -
度
工商业用燃气表 26.11 0.42 3,985 65.52
合计 6,283.97 7,066.43 7,034.53 111.94 935,027 75.23
2018年 IC卡智能燃气表 5,910.66 5,472.29 3,248.24 54.96 622,725 52.16
度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148.22 36.34 174,098 123.39
远控智能燃气表 0.12 0.00 22 54.65
工商业用燃气表 25.61 0.43 4,176 61.34
合计 5,910.66 5,472.29 5,422.19 91.74 801,021 67.69
IC卡智能燃气表 3,892.37 70.65 603,633 64.4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15.56 5.73 46,713 67.55
2017年 远控智能燃气表 5,509.46 4,433.41 96.49 1.75 14,283 67.55
度
工商业用燃气表 25.12 0.46 3,907 64.30
合计 5,509.46 4,433.41 4,329.54 78.58 668,536 64.76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大流量的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不含大流量的膜式燃气表(膜式燃气表不需要电子元器件)。
膜式燃气表不使用电子元器件,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67.55个/只、123.39个/只及116.83个/只,2018年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电子元器件数量较2017年有较大幅度上升,主要系2017年度为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2018年度主要生产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使用的电子元器件更多,故2018年度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数量增加;2019 年度对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设计进行优化,单耗有所减少。
IC 卡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 64.48个/只、52.16个/只及46.66个/只,IC卡智能燃气表的电子元器件的单耗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对IC卡智能燃气的主控电路进行了持续的优化,如对阀控制电路优化,使用驱动芯片代替了驱动电路,减少7个电子元器件的使用。
5、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生产
其 耗用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中: 占当 当期产 单
量 生产 期采 量 耗
耗用 购量
比例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9.59 38.33 38.13 96.31 368,499 1.03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61.50 59.33 56.64 92.09 551,421 1.03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26 3.68 11,122 2.03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41 0.67 3,985 1.03
合计 101.09 97.66 97.44 96.39 935,027 1.04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7.38 16.32 16.12 92.79 152,967 1.05
IC卡智能燃气表 63.59 103.75 622,725 1.02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24 6.92 21,131 2.01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61.29 68.39 0.00 0.01 22 2.02
工商业用燃气表 0.43 0.70 4,176 1.03
合计 78.67 84.71 84.39 107.27 801,021 1.05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0.34 0.09 - - - -
IC卡智能燃气表 60.94 76.45 603,633 1.01
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9.34 11.72 46,713 2.00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79.72 74.63 2.86 3.58 14,283 2.00
工商业用燃气表 0.39 0.50 3,907 1.01
合计 80.06 74.72 73.54 91.85 668,536 1.10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大流量的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不含大流量的膜式燃气表。
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在2017年度未生产,2018年度及2019年度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1.05个/只及1.03个/只;IC卡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1.01个/只、1.02个/只、1.03个/只;LoRa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00个/只、2.01个/只及2.03个/只;远控智能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00个/只、2.02个/只;工商业用燃气表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1.01个/只、1.03个/只及1.03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6、电路板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 生产 用占当 当期产量 单耗
量 耗用 期采购
量比例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67.74 170.69 169.68 101.15 551,421 3.0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74.81 81.55 80.84 108.07 379,621 2.13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2.93 1.39 1.10 37.45 3,985 2.75
合计 245.48 253.64 251.62 102.50 935,027 2.69
IC卡智能燃气表 193.48 194.28 193.04 99.78 622,725 3.1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59.23 37.13 36.39 61.44 174,098 2.09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0.36 22 2.0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29 1.64 1.22 94.20 4,176 2.91
合计 254.00 233.06 230.65 90.81 801,021 2.88
IC卡智能燃气表 195.42 184.07 182.61 93.44 603,633 3.03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7.51 10.63 10.00 57.08 46,713 2.14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3.06 50.62 14,283 2.14
工商业用燃气表 6.04 4.37 1.18 19.60 3,907 3.03
合计 218.98 199.07 196.85 89.90 668,536 2.94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大流量的IC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不含大流量的膜式燃气表。
IC 卡智能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 3.03 个/只、3.10个/只及3.08个/只;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14个/只、2.09个/只及2.13个/只;远控智能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2.14个/只、2.09个/只;工商业用燃气表电路板在报告期各期单只产品耗用量分别为3.03个/只、2.91个/只及2.75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电路板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7、IC卡及卡座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用 当期产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生产耗 占当期采 量 单耗
用 购量比例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31.98 134.23 125.95 95.43 551,421 2.28
2018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35.93 137.16 136.69 100.56 622,725 2.20
2017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140.37 134.75 133.95 95.43 603,633 2.22
IC卡及卡座仅用于IC卡智能燃气表,在报告期各期的单耗分别为2.22个/只、2.20个/只及2.28个每只,变动较小,IC卡及卡座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8、接头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用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生 产 占当期采 当期产量 单耗
耗用 购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29.54 8.10 144,912 2.04
IC卡智能燃气表 187.30 51.34 551,421 3.4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364.78 345.85 128.94 35.35 379,621 3.40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1.86 1.91 1.83 98.26 4,217 4.34
合计 366.64 347.75 347.61 94.81 1,080,171 3.22
膜式燃气表 25.42 9.50 125,853 2.02
IC卡智能燃气表 190.40 71.17 622,725 3.0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67.53 269.37 53.23 19.90 174,098 3.06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1 0.00 22 3.06
工商业用燃气表 2.14 1.93 1.84 86.10 4,522 4.08
合计 269.67 271.3 270.9 100.46 927,220 2.92
膜式燃气表 17.83 7.89 88,709 2.01
IC卡智能燃气表 186.30 82.39 603,633 3.09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26.11 223.12 14.42 6.38 46,713 3.09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4.41 1.95 14,283 3.09
工商业用燃气表 1.61 1.82 1.78 110.64 4,187 4.25
合计 227.72 224.94 224.73 98.69 757,525 2.97
民用燃气表中膜式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 2.01 个/只、2.02 个/只及 2.04个/只;民用燃气表中智能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3.09个/只、3.06个/只及3.40个/只,随着产品竞争日趋激烈,随产品附带的活接头增加;工商业用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4.25个/只、4.08个/只、4.34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接头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9、轴类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年度 产品 采购 领用量 其中:生 生产耗用占 当期产 单耗
产耗用 当期采购量 量
比例
膜式燃气表 89.41 5.82 144,912 6.17
IC卡智能燃气表 798.22 51.97 551,421 14.4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535.86 1,456.58 549.53 35.78 379,621 14.48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6.91 0.45 4,217 16.38
合计 1,535.86 1,456.58 1,444.07 94.02 1,080,171 13.37
膜式燃气表 75.93 6.34 125,853 6.03
IC卡智能燃气表 877.94 73.26 622,725 14.10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198.45 1,209.09 245.45 20.48 174,098 14.10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3 0.00 22 14.10
工商业用燃气表 7.50 0.63 4,522 16.60
合计 1,198.45 1,209.09 1,206.85 100.70 927,220 13.02
膜式燃气表 53.38 5.11 88,709 6.02
IC卡智能燃气表 873.82 83.64 603,633 14.4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044.74 1,022.83 67.62 6.47 46,713 14.48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20.68 1.98 14,283 14.48
工商业用燃气表 7.07 0.68 4,187 16.88
合计 1,044.74 1,022.83 1,022.57 97.88 757,525 13.50
民用燃气表中膜式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 6.02 个/只、6.03 个/只及 6.17个/只;民用燃气表中智能燃气表各期的单耗分别为 14.48 个/只、14.10 个/只及14.48个/只;工商业用轴类在报告期各期的单耗分别为16.88个/只、16.60个/只、16.38个/只;上述材料在报告期各期的变动较小;综上所述,轴类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10、皮膜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领用 其中: 生产耗用 单
年度 产品 采购 量 生 产 占当期采 当期产量 耗
耗用 购量比例
膜式燃气表 30.09 11.76 144,912 2.08
2019年度 IC卡智能燃气表 255.87 228.43 114.50 44.75 551,421 2.08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78.83 30.81 379,621 2.08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92 0.36 4,217 2.17
合计 255.87 228.43 224.34 87.68 1,080,171 2.08
膜式燃气表 25.84 12.31 125,853 2.05
IC卡智能燃气表 127.84 60.90 622,725 2.05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209.91 190.72 35.74 17.03 174,098 2.05
2018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0.00 22 2.05
工商业用燃气表 0.99 0.47 4,522 2.19
合计 209.91 190.72 190.41 90.71 927,220 2.05
膜式燃气表 18.36 11.52 88,709 2.07
IC卡智能燃气表 124.93 78.39 603,633 2.07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59.36 156.89 9.67 6.07 46,713 2.07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2.96 1.85 14,283 2.07
工商业用燃气表 0.92 0.58 4,187 2.20
合计 159.36 156.89 156.83 98.41 757,525 2.07
皮膜用于燃气表基表,故膜式燃气表、IC 卡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远控智能燃气表在报告期各期的耗用量相同,报告期各期分别为2.07个/只、2.05个/只及2.08个/只,变动较小;工商业用燃气表报告期各期分别为2.20个/只、2.19个/只及2.17个/只,变动较小;综上所述,皮膜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11、锂电池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
单位:万个、只、个/只、%
领用 其中: 生产耗用 当期产
年度 产品 采购 量 生 产 占当期采 量 单耗
耗用 购量比例
IC卡智能燃气表-6F2 4.10 3.65 3.65 88.90 34,310 1.06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40.29 39.34 38.51 95.57 379,621 1.01
2019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 - - -
工商业用燃气表 0.16 0.12 0.11 67.78 1,101 1.01
合计 44.56 43.11 42.26 94.85 415,032 1.02
IC卡智能燃气表-6F2 4.82 4.82 4.81 99.84 45,805 1.05
2018年度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17.27 18.06 17.61 101.98 174,098 1.01
远控智能燃气表 0.00 1.87 22 1.01
工商业用燃气表 0.12 0.08 0.08 65.33 768 1.01
合计 22.21 22.96 22.50 101.33 220,693 1.02
IC卡智能燃气表-6F2 4.40 4.82 4.82 109.47 46,631 1.03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6.23 5.00 4.83 77.57 46,713 1.03
2017年度 远控智能燃气表 1.48 93.45 14,283 1.03
工商业用燃气表 1.58 1.55 0.07 4.40 672 1.03
合计 12.21 11.37 11.19 91.69 108,299 1.03
注:工商业用燃气表产量包含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远控智能燃气表。
锂电池主要用于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IC卡智能燃气表-6F2产品,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报告期各期锂电池的单耗分别为1.03个/只、1.01个/只及1.01个/只,IC卡智能燃气表-6F2产品报告期各期锂电池的单耗分别为1.03个/只、1.05个/只及1.06个/只;变动较小,锂电池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二)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的匹配关系
NB模组及物联网卡采购量及各产品材料耗用匹配分析如下:
1、NB模组
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期初 增加 减少 生产领 用占当 期末 当期产 单
库存 用 期采购 库存 量 耗
量比例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37.34 368,499 1.01
2019 表 1.36 39.50 38.17 94.53 2.69
年度 NB-IoT工商 - - -
业用燃气表
合计 1.36 39.50 38.17 37.34 94.53 2.69 368,499 1.01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15.43 152,967 1.01
2018 表 0.11 17.31 16.05 89.42 1.36
年度 NB-IoT工商 0.05 486 1.01
业用燃气表
合计 0.11 17.31 16.05 15.47 89.42 1.36 153,453 1.01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 - -
2017 表 - 0.12 0.01 - 0.11
年度 NB-IoT工商 - - -
业用燃气表
合计 - 0.12 0.01 - - 0.11 - -
报告期内 NB 模组采购数量分别为 0.12 万个、17.31 万个、39.50 万个,2018-2019年NB模组生产耗用数量分别为15.47万个、37.34万个,报告期内NB模组生产耗用数量占当期采购数量比例分别为0%(2017年度未生产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89.42%及94.53%。
2018-2019年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分别为153,453只、368,499只,单只产品耗用NB模组数量分别为1.01个/只、1.01个/只。NB模组单位产品耗用量在报告期各期基本无变化;采购数量、耗用数量随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上升而上升。
2、物联网卡
万个、只、个/只、%
其中: 生产耗
年度 产品 期初 增加 减少 生产领 用占当 期末 当期产 单
库存 用 期采购 库存 量 耗
量比例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37.25 368,499 1.01
2019 表 1.52 39.88 38.07 93.42 3.32
年度 NB-IoT工商 - - -
业用燃气表
合计 1.52 39.88 38.07 37.25 93.42 3.32 368,499 1.01
NB-IoT物联
网智能燃气 15.42 152,967 1.01
2018 表 - 17.55 16.03 88.16 1.52
年度 NB-IoT工商 0.05 486 1.01
业用燃气表
合计 - 17.55 16.03 15.47 88.16 1.52 153,453 1.01
报告期内物联网卡采购数量分别为0个、17.55万个、39.88万个,2018-2019年物联网卡生产耗用数量分别为15.47万个、37.25万个,报告期内物联网卡生产耗用数量占当期采购数量比例分别为0%(2017年度未生产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88.16%及93.42%。
2018-2019年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分别为153,453只、368,499只,单只产品耗用物联网卡数量分别为1.01个/只、1.01个/只。物联网卡单位产品耗用量在报告期各期基本无变化;采购数量、耗用数量随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产量上升而上升。
综上所述,NB-IoT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生产数量与NB模组及物联网卡的采购数量、耗用数量相匹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明细表、领用明细表;
(2)获取报告期各类产品的产量,并计算单位产品耗用量;
(3)访谈公司的财务总监及生产部负责人,了解财务核算方法及产品的主要构成;
(4)实施分析性程序,将当期产量和当期耗用量,将同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耗进行比较。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耗用量与产品产量较为匹配。
问题9: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以老厂房作价1,728万元增资九观科技。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将其持有的九观科技94.53% 股权(对应出资额1,728万元)转让给邵泽华。请发行人说明:(1)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及出资及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2)结合出售土地厂房后继续租用的情况说明出售的必要性,以及将土地房产出售给关联方的合理性;(3)土地厂房出售后,发行人是否根据2008年股东会决议将其增值部分用以补偿相关股东,如已补偿,请说明补偿的合规性,是否损害了后续新进股东的合法权益;(4)邵泽华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原因,后续的使用或处置计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及出资及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1、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
秦川有限原厂区土地系2002年4月从成都中发企业总公司10受让取得,支付价款为222.50万元、税费成本12.98万元,合计取得成本为235.48万元,土地使用权面积11,547.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7年6月;原厂区房产系自行建设取得,厂房建设投资为518.57万元,建筑物总面积10,673.29平方米,上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合计取得成本为754.04万元。
2、出资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与九观科技签署《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作价入股协议》,约定秦川有限以原厂区土地房产作价1,728万元增资九观科技。2016年9月,秦川有限及九观科技完成原厂区土地及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原厂区土地及房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平方米
出资时 已折旧/
项目 获取方式 面积 取得成本 累计折 出资时账面价值折旧/摊销年限 摊销年
旧/摊销 限
房屋建筑物 自建 10,673.29 518.57 136.81 381.76 240个月 125个月
土地使用权 受让 11,547.72 235.48 40.03 195.45 600个月 103个月
合计 754.04 176.84 577.21
3、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秦川有限2016年8月出资履行完毕,账面增加对九观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10 根据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成都中发企业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减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确认处置收益,不再计提累计折旧及摊销。
2016年10月转让持有九观科技94.53%的股权,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及摊销事项。
2016年8月及模拟计算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出售九观科技股权时,原厂区土地及房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置时(2016年8月) 出售时(2016年10月)
项目 取得成本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已折旧/摊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已折旧/摊
销年限 销年限
房屋建筑物 518.57 164.27 354.30 133个月 170.41 348.16 135个月
土地使用权 235.48 42.74 192.73 110个月 43.51 191.97 112个月
合计 754.04 207.01 547.03 213.92 540.12
(二)结合出售土地厂房后继续租用的情况说明出售的必要性,以及将土地房产出售给关联方的合理性
1、出售原厂区土地厂房后继续租用的情况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将原厂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认缴原子公司九观科技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全部注入九观科技,并于2016年10月24日将所持九观科技全部股权转让给邵泽华。
该等资产处置后,因新厂房尚在建设中,秦川有限/发行人以承租九观科技物业的方式继续使用原厂区。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秦川有限向九观科技支付租金为 27.50 万元(含税),交易价格系参照同地区租赁价格并结合考虑当年邵泽华存在自秦川有限、安泰实业拆入资金等因素确定;2017 年度、2018 年度,秦川有限/发行人向九观科技支付租金均为 204.00万元(含税),交易价格系参照同地区租赁价格并经协商确定。
发行人自2018年12月底搬迁至新厂区,由于生产工艺变化及原产品保修需求,原厂区的表面处理车间仍需要继续使用,发行人自2019年1月起尚需继续租用该车间,面积为1,918平方米,年租金额为36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3年。
综上,发行人承租九观科技厂房是厂房搬迁及工艺变更等原因导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已履行关联交易确认程序,且邵泽华、九观科技已承诺保证租赁的可持续性,发行人持续租赁九观科技的厂房不存在法律障碍;2018年12月末发行人整体搬迁至新厂房后,仅继续租用九观科技1,918平方米的厂房,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部分租赁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为1,426.70万元,按照使用面积分摊的账面价值为256.38万元)占发行人整体资产的比重为0.54%,占比较低,该部分租赁资产占发行人整体资产的比重较低,即使未来因目前不可预测的客观原因不能租用上述厂房,发行人也可以采取替代措施。因此,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出售的必要性及出售给关联方的合理性
2008年10月25日,秦川有限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确定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1、确定公司现有总资产净值为660万元,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给邵泽华,当企业搬迁时,公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2、股东可与邵泽华转让其所持股份并一次性结算,以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鉴于:①由于原厂区面积较小,秦川有限数年前已有搬迁意向,且秦川有限股东在 2008 年-2009 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企业搬迁时的土地增值补偿进行了约定;②秦川有限已取得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新厂房建设,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拟于2018年内整体搬迁至新厂房,老厂房不再用于生产经营;③新厂房建设需要筹集建设资金,处置老厂房可以解决部分资金缺口。
发行人新厂区于2016年开始建设,自2018年12月底完成厂房搬迁。根据发行人说明,为保持出售后至厂房搬迁完成期间生产场地的稳定性,以及考虑到工艺变更仍需继续使用原厂区的表面处理车间,秦川有限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处置给九观科技。
因此,秦川有限处置原厂区土地厂房具有必要性,处置给九观科技具有合理性。
(三)土地厂房出售后,发行人是否根据2008年股东会决议将其增值部分用以补偿相关股东,如已补偿,请说明补偿的合规性,是否损害了后续新进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以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原厂区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取
得成本为计算基础,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泽
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唯一的补偿义务人,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
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且邵泽华
已向转让方(或其继承人)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土地增值补偿款,发行人无需
重复补偿相关自然人,不存在损害后续新进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实际由
发行人承担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或风险。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2008年股东会决议内容
2008年10月25日,秦川有限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确定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1、确定公司现有总资产净值为660万元,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给邵泽华,当企业搬迁时,公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2、股东可与邵泽华转让其所持股份并一次性结算,以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2、秦川有限2008年的股权结构
2008年股东会决议时秦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邵泽华 333.00 实物、债权 50.45
2 张记良 62.00 实物、债权 9.39
3 邵福珍 50.00 实物、债权 7.58
4 王群 45.00 债权 6.82
5 邵福斌 36.00 实物、债权 5.45
6 巩冠兰 32.00 实物、债权 4.85
7 杨树伟 30.00 实物、货币、债权 4.55
8 邵小红 30.00 货币、债权 4.55
9 向海堂 15.00 货币、债权 2.27
10 袁信兵 15.00 货币、债权 2.27
11 雷学强 12.00 债权 1.82
合计 660.00 -- 100.00
3、增值部分补偿的具体情况
2015年12月,秦川有限以原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价1,728万元向九观科技出资。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将所持九观科技股权作价1,728万元全部转让给邵泽华,交易价格系结合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评估报告》,并参照秦川有限入股九观科技的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2017年4月至6月,邵泽华分别与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雷学强、邵福珍、王群、袁信兵继承人袁鹏宇(由于袁信兵去世,其父亲袁志祥、母亲李圣秀、配偶胡细红均出具书面确认同意由其儿子袁鹏宇领取土地增值补偿款)就土地增值补偿事宜签署了《土地增值补偿协议》。
各方已在上述《土地增值补偿协议》中明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价830.28万元,土地原值为235.48万元,土地增值594.80万元,另外土地入股时税费为42.41万元,股份转让时11税费为89.22万元,土地实际增值463.17万元”,并据此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根据《土地增值补偿协议》,“该补偿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因前述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根据相关协议、凭证,邵泽华向转让方支付土地增资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情况 补偿协议情况 土地增值
补偿金
2009年4月22日,巩冠兰与邵泽
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
1 巩冠兰 股东大会第二条进行转让”,将其 - -
持有的秦川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
邵泽华,转让价格为2.19元/股,
以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2008年10月27日,张记良与邵 2012年2月28日,张记良、邵
2 张记良 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泽华及秦川有限签署《补充协 80.00
“按股东大会第一条进行转让”,议》,约定邵泽华一次性支付张
11 指2016年10月秦川有限向邵泽华将转让九观科技股权的应缴税费。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情况 补偿协议情况 土地增值
补偿金
将其所持秦川有限股权全部转让 记良80万元作为补偿,当企业
给邵泽华。 搬迁时的土地相应增值部分的
补偿由邵泽华享有。前述补偿款
于已支付完毕。
3 杨树伟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8月2017年4月至6月,邵泽华分 54.56
4 邵小红8日,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别与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 36.40
雷学强、邵福珍、王群、袁信兵
5 向海堂 王群、雷学强、邵福珍、袁信兵分继承人袁鹏宇(由于袁信兵去 18.16
6 雷学强 别与邵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世,其父亲袁志祥、母亲李圣秀、14.56
约定“按股东大会第一条进行转 配偶胡细红均出具书面确认同
7 邵福珍 让”,将其所持秦川有限股权全部意由其儿子袁鹏宇领取土地增 60.64
8 王群 转让给邵泽华,当企业搬迁时,公值补偿款)就土地增值补偿事宜 54.56
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 签署了《土地增值补偿协议》。
9 袁信兵 行补偿。 前述补偿款已支付完毕。 18.16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及计算过程如下:
实际转
转让出 2009年 土地增 转让价款合 让价格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资额(万 支付价 值补偿 计(万元) (元/每
元)(A) 款(万 金(万 (D=B+C) 一元出
元)(B)元)(C) 资额)
(D/A)
1 张记良 62.00 61.974 80.00 142.00 2.29
2 杨树伟 30.00 30.03 36.40 66.40 2.21
3 邵小红 30.00 30.00 36.40 66.40 2.21
4 巩冠兰 32.00 70.00 -- 70.00 2.19
5 向海堂 邵泽华 15.00 15.00 18.16 33.16 2.21
6 王群 45.00 45.00 54.56 99.56 2.21
7 雷学强 12.00 12.00 14.56 26.56 2.21
8 袁信兵 15.00 15.00 18.16 33.16 2.21
9 邵福珍 50.00 50.00 60.64 110.64 2.21
为进一步核实本次转让相关方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本次股权转让全部转让方(或转让方继承人)张记良、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王群、雷学强、邵福珍、袁鹏宇、巩冠兰出具的书面确认。根据张记良、杨树伟、邵小红、向海堂、王群、雷学强、邵福珍、巩冠兰确认:“本人与秦川公司、秦川公司历史或现在的其他股东等相关方均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不会基于此前拥有的秦川公司出资额或出资额变动等事实而对秦川公司或任何相关方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根据袁信兵儿子袁鹏宇确认:“袁信兵、本人与秦川公司、秦川公司历史或现在的其他股东等相关方均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不会基于袁信兵此前拥有的秦川公司出资额或出资额变动等事实而对秦川公司或任何相关方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协议并经申报会计师核查,虽然2008年10月25日秦川有限股东会决议记载“当企业搬迁时,公司将土地相应的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但邵泽华是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
根据邵泽华的说明,其本人作为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应由其本人承担,不会因此向上述自然人、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如未来因本次股权转让及土地增值补偿事宜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或导致发行人损失的,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会计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以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08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原厂区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计算基础,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泽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唯一的补偿义务人,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且邵泽华已向转让方(或其继承人)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土地增值补偿款,发
行人无需重复补偿相关自然人,不存在损害后续新进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
在实际由发行人承担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或风险。
(四)邵泽华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原因,后续的使用或处置计划
邵泽华购买原厂区土地房产的原因参见本问题(二)的相关内容。
根据邵泽华及九观科技的说明、相关协议,原厂区土地厂房目前用于出租,其中1918平方米出租给发行人,其余全部出租给成都中源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邵泽华及九观科技目前对原厂区土地房产无除前述租赁外的其他处置计划。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财务负责人,了解资产转让后仍承租厂房的原因;获取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确认实物出资的作价是否公允;获取税费缴纳的相关凭证;
(2)获取并查阅了上述实物出资及产权变动的股东会资料;
(3)获取并查阅了2008年-2010秦川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土地增值补偿协议、转让款及土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九观科技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土地、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九观科技关联交易协议、财务凭证、发行人内三会文件等资料;
(6)获取邵泽华关于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原因,后续的使用或处置计划的说明;
(7)对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了邵泽华、九观科技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原厂区土地房产的获取方式、成本及出资、出售时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金额及折旧年限;
(2)发行人处置原厂区土地厂房具有必要性,处置给九观科技具有合理性;
(3)本次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定价依据,是以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原厂区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计算基础,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泽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唯一的补偿义务人,土地增值补偿款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构成部分实际应由邵泽华支付,发行人不承担补偿义务,且邵泽华已向转让方(或其继承人)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土地增值补偿款,发行人无需重复补偿相关自然人,不存在损害后续新进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实际由发行人承担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义务的情形或风险。
(4)原厂区土地厂房目前用于出租,其中 1,918 平方米出租给发行人,其余全部出租给成都中源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邵泽华及九观科技目前对原厂区土地房产无除前述租
赁外的其他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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