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60万元。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
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10亿元无追索权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构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是
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
支持公司生产运营,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
理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进行了
充分、客观评估,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
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之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
务,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预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可以有效
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风险处置预案具有充分性和可
行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中建
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开展30亿元供应链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的独
立意见
公司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拓宽资金渠道,促
进公司与上游企业的协同发展,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优化账期,改善现金流,该业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开展30亿元供应链资产证券化(ABS)
业务的独立的议案》,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 瑛 马 洁 李大明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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