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0-02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
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
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
公司。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该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日期尚未确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2012 年 11 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 989 号“昊元
上品”综合商业中心中的 100,912.15 平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 107,138.85 平方
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
为“友好时尚购物城”,于 2014 年 10 月正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
租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1、该项目租赁合同第五条中约定: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后经补充协议变更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外租的营业面
积(凡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计入公司总销售额的均视为外租)和经营的餐饮面积(包
括外租和自营)加起来,每层不应超过该层总营业面积的 3%,如超过 3%,对超
出部分面积的房屋租金和场地广告位使用费按双倍计算,即:4.4 元/平方米天
(按建筑面积计算),但每层外租和餐饮面积绝对不允许超过每层总面积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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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外租合同或确定经营餐饮项目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合同复
印件或经营餐饮区域的位置、面积图提供给原告备案(加盖公司印章),不得隐
瞒不报或故意少报。2、该项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若公司隐瞒各楼层实
际外租面积和餐饮面积的,或者外租和餐饮面积超过合同限定的 6%而公司拒不
改正的,原告可提前解除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 8,000 万元。
原告认为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在该项目内的外租和餐饮面积占比远超
6%,但公司隐瞒未报,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支付 8,000 万元违约金的违约
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00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答辩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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