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一审开庭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投资费用净值及对应利息、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
款、违约金等合计约 9,879.3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山东派
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就其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
服务合同》解除一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
交诉状,济南中院已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该案件已于近日开庭,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现就有关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供能服务合同
一案,在济南中院立案(案号(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2015 年 10 月 15 日,
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被告签署《力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供能服务合
同》”),约定由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所属的济南力诺科技园南区
投资、建设并运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以下简称“能源站”),大连派思新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为能源站进行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获得供能服务款。2016 年 5 月 16 日,原告、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
告三方共同签署《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将《供能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由大连
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告成为合同主体,承继了原大连派思新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供能服务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供能服务合同》签署后,原告完成能源站建设并开始运营能源站一期 2
台燃气蒸汽锅炉为被告供应蒸汽,然而被告自 2018 年 1 月 8 日起拖欠供能款、
最低负荷补偿款,拖欠期限已远超《供能服务合同》约定的原告可解除合同的期
限。此外,原告将二期的 2 台燃汽轮机及 2 台余热锅炉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发
电成功后,因被告迟迟不办理电力并网接入审批手续、不申请用电调度,导致能
源站至今不能正式发电,2 台燃汽轮机及 2 台余热锅炉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被告
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供能服务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也
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据此,原告山东派思将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济南
中院,要求解除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供能服务合同》并支付原告
全部投资费用净值、拖欠的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及对应违约金等,并赔偿原
告的其他有关损失。
该案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在济南中院第一次开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
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 2015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供能服务
合同》。
( 2 ) 请求 判 令被 告支 付 原 告截 止 至合 同解 除 之 日全 部 投资 费用 净 值
79,119,830.97 元(其中含投资资本金 64,120,916.61 元和已投资金额 12%的年
化财务成本 14,998,914.3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止
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 17,189,920.65 元、违约金 2,443,890.55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 17,189,920.6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 1‰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提前召回员工而产生的费用 4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能源站的相关资料及办公用品一套。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
债权的费用。
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收到起诉书 诉讼 诉讼金额
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或诉讼时间 类型 (万元)
伊川华燃天然有限 24.6 万元及对
四川省犍为峨山阀 合同
1 责任公司(公司全 2020 年 4 月 5 日 应利息约 6.28 审理中
门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资孙公司) 万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密
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案号为(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的《法院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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