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藏格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我们对《关于放弃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30.88%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放弃巨龙铜业股权优先购买权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本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股
权转让引进新的投资者后,巨龙铜业的股东结构将更加优化,有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
巨龙铜业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事项。
2. 我们对《关于拟出售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6.22%股权和放弃优先转让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放弃巨龙铜业部分股权的优
先转让权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审议此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需要回避表决。
3. 我们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变更以资抵债中相关承诺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藏格投资、永鸿实业和肖永明先生申请变更以资抵债中相关承
诺事项,我们认为:承诺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变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先生
变更“以资抵债”中相关承诺事项,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要回
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