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
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
案、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措施、相关承诺主体作出关于确保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隆棣 宋夏云 王瑞
2020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