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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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
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
案、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措施、相关承诺主体作出关于确保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隆棣                      宋夏云                         王瑞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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