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投融资管理制度(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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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2020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荣
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
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
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
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融资(不含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长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
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
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
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
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
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
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
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
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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