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元?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0/6/11 - 2020/6/12 2020/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5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元。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0/6/11 - 2020/6/12 2020/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清华先生、贺先兵先生、俞振华先生、苏州冠群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缴纳,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可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87171278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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