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
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与光电显示材料业务相
关专利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集团”)及关联方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科技”)拥有
的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与光电显示技术相关的专利,是为了确保公司以液晶玻璃
基板为代表的光电显示产业的整体安全性。公司本次交易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进行评估,交易价格参考评估值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流程
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东旭集团及东旭科技拥有的与光电显示技术
相关的专利。
2、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
设和评估结论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拟购买的 743 项专利或
专利申请权进行评估,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能够胜任此
次评估工作。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
服务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
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遵
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恰
当。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会前认真审查了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赵志龙
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
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的资格。我们同意聘任赵志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会前认真审查了第九届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陈英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高琦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提
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名程序合法;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亦未发现其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董事候选人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我们同
意提名陈英先生、高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史静敏
韩志国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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