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视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审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428 名
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1,255,680 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预留授予 8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62,400 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 511 名激励对象在相应
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1,618,080 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慧明、张启祥、林斌
2020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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