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44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一、年报显示,2019年度你公司营业收入18.3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0.33亿元,你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出售资产投资收益以及收到的业绩补偿款等。其中,2019年你公司因转让全资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100%股权实现投资收益0.38亿元,为你公司本年度净利润重要来源之一。
你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向青岛腾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腾视文化”)转让全资子公司视科传媒100%股权,该交易为非关联交易,交易作价1.84亿元,你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前收到51%股权对应转让价款9,384万元,剩余49%股权对应9,016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19年12月23日变更完成,同时完成了股权交割手续,2019年12月1日起视科传媒不再纳入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一)我部经查询公开信息后发现,2019年12月24日,即视科传媒股权交割完成后的次日,腾视文化将视科传媒100%股权质押给青岛和盛智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和盛”),两日后腾视文化支付了51%的股权转让款9,384万元。此外,腾视文化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资金金额远小于本次交易作价。质权人青岛和盛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前述公告显示,在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起6个月内,腾视文化需向你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即5,520万元。截至目前,该款项预计在2020年6月到期,请你公司结合截至回函日腾视文化的资信情况,补充说明腾视文化对该款项的履约能力、支付安排等;
2.青岛和盛与你公司及你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3.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是否为腾视文化取得视科传媒100%股权、青岛和盛取得视科传媒51%股权的质权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融资安排。
4.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与腾视文化、青岛和盛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过往公告显示,2019年12月1日你公司董事会提名于秀庆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且相关提名已经12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但12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于秀庆提出辞职,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我部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于秀庆自2002年10月起一直在你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亚星”)及其下属子公司担任重要职位,目前为青岛亚星董事。在12月23日离任上市公司全部职务后,于秀庆于12月25日被聘任为视科传媒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在你公司已转让视科传媒且丧失对其控制权后,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于秀庆立刻担任视科传媒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原因,相关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惯例;
2.你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是否仍可以通过该名董事对视科传媒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产生持续重要影响。
(三)公开信息显示,腾视文化主业为短视频制作且办公地址位于青岛市,视科传媒主业为户外媒体广告且主要业务开展区域为杭州市,腾视文化与视科传媒的主营业务、业务地域均不相同。此外,你公司自首次公开拍卖意向(12月3日)到腾视文化竞拍成功(12月11日),仅相隔8天,后续签署合同、股权过户等亦是在竞拍成功后的12天内全部完成。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在本次交易作价远大于腾视文化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业务地区明显不同的情形下,腾视文化对本次收购视科传媒的重大交易是否进行了充分调查及评估;
2.交易进展过于迅速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四)其他
1.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情况再次核查交易对手方腾视文化与你公司及你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在仅收到51%的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你公司将视科传媒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会计依据、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你公司的判断依据;
3.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前述交易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该交易的关联关系、损益确认时点、具体会计处理等,说明已对上述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发表意见。
二、年报显示,本年度你公司收到视科传媒业绩补偿款0.51亿元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为你公司本年度净利润重要来源之一。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披露公告称,你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公司视科传媒、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十科技”)因未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已触发相关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两家公司涉及的补偿义务合计金额不低于25.74亿元,因部分补偿义务人已无力全额补偿上述金额,你公司拟将该部分补偿义务人应承担的合计20.8亿元补偿义务金额变更为约5.71亿元。12月18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业绩承诺变更方案。根据变更方案,你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收回合计2.4亿元款项,具体为:
视科传媒相关补偿义务人应支付1.2亿元业绩补偿款,冉十科技相关
补偿义务人应收回账面余额不低于1.2亿元的应收账款。
但你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5月8日披露的相关和解协议进展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视科传媒相关补偿义务人向你公司支付了业绩补偿款0.87亿元,未达到前期承诺的同期应回收金额1.2亿元;冉十科技相关补偿义务人除收回上述金额的应收账款外未履行其他应履行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股东补偿股份、向上市公司返还历年分红现金、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其他股权资产等。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前述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及依据,同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业绩补偿实际履行情况与变更后承诺内容仍存在明显差异的主要原因,同时结合实际补偿情况,补充说明补偿义务人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三)结合相关补偿义务人的资金状况、资信情况,补充说明补偿义务人的履约能力、未来付款安排、其自身是否已采取充足保障措施以保证及时、有效地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已于2019年5月就补偿义务人未履行补偿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你公司说明在后续已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相关财产保全是否仍然有效;
(五)你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督促补偿义务人履约及保证公
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措施及充分性。
三、年报显示,2018年你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1.20亿元,减值后商誉期末账面价值为1.61亿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保留意见之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就上市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无法判断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适当性,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而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你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2018年期末商誉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将2018年商誉减值金额调增1.61亿元,追溯调整后2018年商誉全额计提减值,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0。同时,你公司对2018年冉十科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调增0.51亿元。上述追溯调整将合计减少你公司2018年净利润1.99亿元,调整完成后2018年你公司亏损25.5亿元。同时,你公司聘请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亦为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部分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两次评估商誉相关资产组及无形资产可回收价值的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是否为同一家评估机构,本次无形资产、商誉价值评估及减值测试与作出2018年度评估及减值测试时、与形成商誉时、与作出重组业绩承诺时的盈利预测的相关信息及过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假设、关键参数及选取依据的主要差异。同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在前任会计师无法就你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下,请你公司本年度年审会计师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情况,补充说明就本次商誉减值测试合理性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关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你公司上述事项会计处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年报显示,2016年你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7.2亿元,截至2019年年末,除支付收购对价外的6个募投项目已全部变更,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7.85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65.62%,变更后除2.8亿元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暂未有明确用途外,其余资金中约14.02亿元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年报显示,你公司如户外媒体联屏联播网项目等多个募投项目几经变更后终止,请补充说明多次变更用途的项目名称、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并自查历次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分析是否谨慎客观;
(二)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需求及存量、资产权利受限、现金流、资金周转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前期已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资金用途、多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是否存在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等情形;
(四)就暂未有明确用途的2.8亿元募集资金,请你公司说明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年报及其他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云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工业大麻花叶提取物大麻二酚(CBD)在生物制药、保健品、化妆品等领域的应用研发;化妆品生产销售等业务;该公司取得了《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截止2020年5月14日,该公告尚
未开展工业大麻的种植业务。同时年报显示,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
技术需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生产装备、高端实验及检测设备,
对公司的研发生产和实验、检测能力要求较高。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你公司开展工业大麻种植及加工业务仍需获取的核心技术、业务许可及其他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本年度内发生研发费用199.49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约74.16%,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主要明细、大幅变动的主要原因,并结合开展工业大麻业务的技术要求,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研发人员、研发设备、技术储备及其他资源等。
六、2019年度你公司主要业务为移动数字整合营销服务与线上线下新媒体运营、供应链服务、民间资本管理,同时开始布局工业大麻提取与加工业务及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工业大麻溯源和传媒生态链业务。2019年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5亿元,发生营业成本16.84亿元,其中供应链管理收入14.3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78.13%,较去年同期减少约1.24%,供应链管理销售量为328.29吨,较去年增加约9.4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结合公司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详细列式各细分业务类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各细分业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款项回收及信用政策、收入相关会计处理、会计依据及合理性,主要收入确认原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的情况,涉及分期摊销确认收入的,还应详细说明摊销确认收入的重要参数的确定过程、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供应链管理业务主要内容、主要标的以及定价依据、期后销售退回情况、主要客户及关联关系,以及在销量增加的情况下收入未增加的主要原因;
(三)财务报表注释“发放贷款及垫款”部分显示,你公司发放贷款本金期末账面价值约为9.97亿元,贷款利息期末账面价值0.012亿元,期末利息余额占贷款本金余额的比例约为0.12%,较去年期末的0.38%下降约68.42%。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民间资本管理业务主要内容、具体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图、主要客户及关联关系,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初期末的变动额、本年度发生额及回收额,同时对比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发放贷款业务的利息(或费率)水平及其公允性、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期末利息余额占本金余额的比例与去年同期大幅下降的原因、发放贷款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及合理性、各风险等级坏账计提比例及合理性;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在应收保理业务款项1亿元,该款项为正常类且坏账计提比例为0,请你公司结合可比公司该类业务的风险分类及坏账计提标准,补充说明该款项的主要明细、商业实质及信用政策、与上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否存在商业关系、风险等级为正常类的主要原因、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原因、主要客户的履约能力、截至回函日的实际(或预期)资金回收情况,正常类应收保理业务款的坏账计提政策(坏账计提比例为0)与正常类发放贷款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1%预期信用损失率)不一致的原因;
(五)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年报显示,2019年度你公司通过购买及新设等方式取得了六家控制子公司,具体为云南浩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南生物”)、云南云冠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通云麻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大通云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通澜麻生物科技(澜沧)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本年度购买及新设上述子公司的主要原因、上述子公司业务范围、股权结构、其他股东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
(二)截至回函日上述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及实缴情况、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是否预期存在差异、主要财务数据;
(三)年报显示,深通澜麻生物科技(澜沧)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内新设后注销,请你公司说明其新设后又注销的主要原因、对你公司的主要影响;
(四)年报显示,2019年4月,你公司之孙公司青岛大通佳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云南汇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佘义晗处以1元价格购入浩南生物71%的股份,随后将18%的股权转让给云南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2%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栋。该项变更于2019年5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2,687万元。你公司拥有浩南生物的控制权。此外,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1元作价购入北京赢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大通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达生物”)4%股权(即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40万元的认缴出资部分),并已于2019年9月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述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对汉达生物的合计持股比例由56%变为60%且对其控制权不变。
请你公司结合购买股权时浩南生物、汉达生物的业务开展情况、负债情况、认缴资本的实缴情况等,补充说明浩南生物71%股权、汉达生物4%股权作价1元的原因及定价依据、购买上述股权的主要目的、转让方的关联关系、浩南生物是否存在对你公司关联方的对外担保或财务资助,后续你公司将浩南生物合计20%股权再次转让的原因、交易作价、定价依据、与前次购买其71%股权时的作价差异及原因、受让方的关联关系、款项支付情况以及你公司出售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五)请你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前述所有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等。
八、你公司年报及以往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三起承担大额差额补足义务的事项:
事项一:2017年7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资管”,为优先级合伙人)与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你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为劣后级合伙人)共同设立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通箐鹰”)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大通”)。你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山东资管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计约3.77亿元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责任。2019年7月山东资管因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你公司3.29亿元资金被冻结。
事项二:2016年你公司(为劣后级合伙人)与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天虹”,为普通合伙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通育”)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北京世纪海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海文”),你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国民信托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计约6.37亿元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该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已将持有的杭州通育所有份额转让给天津星合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转让款已全部收讫。
事项三:你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为优先级合伙人)、浙银天虹共同投资设立杭州通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通锐”)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北京星合通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合通达”),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亿元。你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华龙证券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约11.01亿元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责任。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截至回函日,上述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大通箐鹰、杭州通育、杭州通锐的业务开展情况、其主要投资标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
(二)关于事项一,以往公告及关注函回复公告显示,大通箐鹰的经营期限将于2020年7月到期,根据《差额补足协议》,山东资管将于合伙期限到期后取得3亿元投资本金及全部预期固定收益(预期投资收益为8.5%)。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大通箐鹰经营到期后的预计安排、是否将解散清算,你公司是否预计将承担上述本金及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若是,请说明相关金额及你公司的履约能力、支付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三)关于事项一,以往公告显示,上述冻结资金中约2.22亿元为募集资金,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资金冻结事项是否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开展,截至回函日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除资金冻结相关措施;
(四)关于事项二,在目前你公司已转让持有的杭州通育份额的情形下,你公司是否仍需承担对国民信托的差额补足义务,若是,请说明原因;
(五)关于上述全部事项,说明触发你公司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截至回函日该条件是否已经或预计将要触发,若是,请说明相关金额及你公司的履约能力、支付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六)请你公司结合前述问题的全部回复情况,再次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情形;前述三个大额差额补足义务的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偿债能力、现金流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年报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大通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本”)收购宾川鼎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川鼎颐”)、莫茏持有的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富吉”)51%的股权,且收购价款为1.43亿元。各方已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并购协议》,1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12月17日完成管理交割。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年报关联方往来部分显示,你公司期末存在应收莫茏0.38亿元、应收宾川鼎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0.54亿元。你公司母公司报表财务注释部分显示,你公司母公司本期内实现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09亿元。
(一)经核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披露了收购诚邦富吉51%股权的公告,但未披露该笔交易的后续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公司管理权交割等,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期收购公告显示,你公司对上述收购款项的分阶段支付设置了若干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工业大麻生产线投产等,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各阶段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否已达成、收购
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提前向交易对方支付收购款的情形;
(三)请你公司说明应收莫茏、宾川鼎颐的款项性质、本年度发生额、交易事由基本情况以及与上述收购存在何种商业关系、账龄、未结算原因、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坏账准备及占比(如适用)、坏账计提原因(如适用)、期后回款情况(如适用),你公司与莫茏、宾川鼎颐存在关联关系;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重要子公司、业务运行主体主要为冉十科技、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致远”)、青岛大通汇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汇鑫”),冉十科技本期亏损0.39亿元,大通致远本期盈利0.078亿元,大通汇鑫本期盈利0.57亿元,其他子公司经营业务未完成开展,请你公司结合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本年度盈利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母公司本期内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09亿元的主要来源、会计处理及依据;
(五)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前述问题(二)、(三)、(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以及消除保留意见等事项的审计机构。相关议案已经12月3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判断你公司2018年计提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确认部分收入、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等事项的合理性,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2018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19年12月30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
(二)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补充说明是否已与前任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沟通及沟通内容、对你公司2019年期初数开展的审计工作、全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时间以及是否充足、已完成的审计程序是否充足、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且适当。
十一、2019年度你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金额逐渐递减,但除第三季度亏损外各季度扣非后净利润逐渐递增,同时除了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外其他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为净流出。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第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亏损的原因、经营活动现金流为净流入0.27亿元的原因及其与扣非后净利润亏损性质产生差异的原因;
(二)结合年度内各类业务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包括业务类型、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如适用),补充说明你公司除三季度外,各季度营业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上升及其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扣非后净利润为盈利但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大额净流出的原因。
十二、年报显示,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7.37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约40.18%,你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6.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约36.87%。
(一)请你公司补充列示前五名客户、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及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及采购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款项回收情况;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若存在,补充披露相关具体风险及应对措施;
(三)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关联关系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得出的审计结论。
十三、你公司年报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显示,本期末你公司存在其他货币资金0.1亿元、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1.13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三名应收账款金额1.79亿元且占应收账款总额54.73%、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第一名的预付款0.11亿元且占预付账款总额39.69%、应收债权转让款0.12亿元、预付股权款0.92亿元、应收收购公司借款0.1亿元、应付待确认补偿款0.35亿元、本年度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押金保证金0.41亿元以及保理款1亿元、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退回投资款0.18亿元及暂收款0.35亿元,同时你公司本期终止确认债券投资2.87亿元。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款项或现金流往来的主要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名称及其履约能力、关联关系、本年度发生额、期末账面原值及占比(如适用)、性质、交易事由基本情况、账龄、未结算原因、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坏账准备及占比(如适用)、坏账计提原因(如适用)、期后回款情况(如适用)、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及原因(如适用)、与去年期末余额存在较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四、年报显示,你公司对北京沃美影城投资款项期初金额为1,300万元并列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本年度该资产计提减值3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年度该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计提减值的主要原因。
十五、年报显示,2020年3月18日,你公司原财务总监曹原培辞任财务总监职务且你公司另有任用,同日你公司聘任郑正东为财务总监。请你公司说明在2019年度年报编制期间,你公司原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你公司变更财务总监的原因,结合你公司财务总监职责职能补充说明现任财务总监胜任能力,以及变更财务总监事项对你公司年报工作的影响。
十六、年报显示,本年度内你公司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次数约为十八次,但现场出席次数仅为一次,且独立董事皇甫晓涛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独立董事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较少的原因、皇甫晓涛未亲自参加董事会的原因、你公司独立董事是否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5.6条的规定,合理安排时间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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