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ST 狮头”、“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汀科技”)40.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向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 17.58%股权,以公开竞标方式向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发祥”)购买其持有的昆汀科技22.42%股权;同时方林宾、刘佳东将昆汀科技合计 10.54%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上市公司行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上述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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