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
形的说明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ST 狮头”、“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汀科技”)40.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向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 17.58%股权,以公开竞标方式向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发祥”)购买其持有的昆汀科技22.42%股权;同时方林宾、刘佳东将昆汀科技合计 10.54%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上市公司行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吴旭先生,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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