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099号
致: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德创环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德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德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指派律师出席了德创环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12日发布的《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在《上海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
(10)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1.01)与浙江天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11.02)与NANO CO.,LTD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联交易
(11.03)与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7日。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公司会议室举行。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5名,持股数共计151,500,000股,占德创环保总股本的7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金猛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已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德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6月2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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