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094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221,336.5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 EVERLIGHT (BVI)CO., LTD.诉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庄申安、苏耀康、蒋茜、华腾、第三人上海亚明固态照明有限公司(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EVERLIGHT (BVI) CO., LTD.    
    被告一: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二:庄申安    
    被告三:苏耀康    
    被告四:蒋茜    
    被告五:华腾    
    第三人:上海亚明固态照明有限公司    
    2、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与第三人签署的《订购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人民币13,221,336.54元。    
    (3)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3,221,336.5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6年12月29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前述 2-3 项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4、原告诉称:原告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设立的外国公司,被告一系中国公司。原告和被告一双方于2009年5月6日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本案第三人上海亚明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一各自持有合资公司50%股权。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半导体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在原告和被告一双方商议和办理解散合资公司期间,被告一利用其掌控合资公司证照、印章和账户之便利,通过与合资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以向合资公司供应LED照明产品方式从合资公司账户划走人民币13,221,336.54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二庄申安、被告三苏耀康、被告四蒋茜、被告五华腾系涉案《订购合同》和划款行为的策划者、参与者、经办人、审批人和决策者,其四人应对被告一侵犯合资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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