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龚寿鹏 黄启忠 胡刘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